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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其它类食品罐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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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其它类食品罐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其它类食品罐头188-200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除果蔬、水产、肉禽类食品罐头以外的所有罐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B/T 1409-1991 花生米罐头 QB/T 1410-1991 琥珀核桃仁罐头 QB/T 1411-1991 咸核桃仁罐头 QB/T 1607-1992 盐水红豆罐头 QB/T 2221-1996 八宝粥罐头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定量包装产品:

净含量≤50g的,随机抽取32罐(袋)样品, 24罐(袋)作为检验样品,另8

罐(袋)作为备样。

净含量50g~100g的,随机抽取27罐(袋)样品,18罐(袋)作为检验样品, 另9罐(袋)作为备样。

净含量100g~400g的,随机抽取21罐(袋)样品, 14罐(袋)作为检验样品, 另7罐(袋)作为备样。

净含量≥400g的,随机抽取15罐(袋)样品,10罐(袋)作为检验样品, 另5罐(袋)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运输、贮存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2 3 4 QB/T 1409-1991 5.2 QB/T 1410-1991 5.2 感官 QB/T 1411-1991 5.2 QB/T 1607-1992 5.2 QB/T 2221-1996 5.2 QB/T 2221-1996 可溶性固形物 5.3 QB/T 1607-1992 5.3 固形物 QB/T 2221-1996 5.3 QB/T 1409-1991 5.3 氯化钠 QB/T 1411-1991 5.3 QB/T 1607-1992 5.3 A / B B B 八宝粥罐头适用 / / QB/T 1409-1991 5.3 水分 QB/T 1410-1991 5.3 干5 (干燥失重、QB/T 1411-1991 5.3 燥物) QB/T 2221-1996 5.3 PH值 6 QB/T 2221-1996 5.3 QB/T 1409-1991 5.3 过氧化值 7 QB/T 1410-1991 5.3 QB/T 1411-1991 5.3 铜 8 QB/T 2221-1996 5.3 QB/T 1409-1991 5.3 QB/T 1410-1991 5.3 QB/T 1411-1991 5.3 砷 9 QB/T 2221-1996 5.3 QB/T 1607-1992 5.3.4 QB/T 1409-1991 5.3 QB/T 1410-1991 5.3 铅 10 QB/T 1411-1991 5.3 QB/T 2221-1996 5.3 QB/T 1409-1991 5.3 QB/T 1410-1991 5.3 锡 11 QB/T 1411-1991 5.3 QB/T 2221-1996 5.3 防腐剂(苯甲12 GB 2760-1996 酸、山梨酸) 甜味剂(糖精13 钠、甜蜜素、安GB 2760-1996 赛蜜) 着色剂(柠檬黄、胭脂红、14 日落黄、GB 2760-1996 苋菜红、亮蓝) 15 黄曲霉毒素B1 QB/T 1409-1991 5.6 QB/T 1409-1991 5.4 QB/T 1410-1991 5.4 商业无菌 QB/T 1411-1991 5.4 QB/T 1607-1992 5.4 QB/T 2221-1996 5.4 B A A A / / / 八宝粥罐头适用 A / A / A 仅考核镀锡罐头 A / A / A A 视产品情况定 / 16 A / 17 标签 GB 7718-2004 产品明示标准中的标签条款 A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当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标签项目判定

序号 1 2 项目 食品名称 配料清单 标准条款 GB7718-2004 5.1.1 GB7718-2004 5.1.2 GB7718-2004 5.1.3 GB7718-2004 5.1.4 GB7718-2004 5.1.5 GB7718-2004 5.1.6 GB7718-2004 5.1.7 GB7718-2004 5.1.8 不合格类别 A A A A A A A 备注 / / 固形物含量仅考核容器中含有固、液两项物质的食品 / 样品对贮藏条件有要求的必须标明 / 产品标准有此项要求的 3 4 5 6 7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产品标准号 质量等级 8 其他内容 检验依据中所对应的产品明示标准中的标签条款 A 产品标准中有此项要求的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即判为标签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 2.商业无菌项目不作复检。

3.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徐捷,

4.评审单位:何晋浙(浙江工业大学)、陈燕燕(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戚民(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郑云峰(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周利南(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钟国娣(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盛华栋(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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