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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耐火性能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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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耐火性能分等级

所谓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它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的。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在于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不同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见表1-2)。

建筑物耐火等级表 表1-2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墙 墙 柱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支承多层的柱 支承单层的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3. 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 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非燃烧体0. 75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2. 50 难燃烧体0.25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2. 50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燃烧体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非燃烧体1. 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 25 非燃烧体1. 50 非燃烧体0.50 燃烧体 燃烧体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燃烧体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可分为如下三类:

(1)非燃烧体: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等。

(2)燃烧体:指用容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纸板、胶合板等。 (3)难燃烧体: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者用燃烧材料做成,但用非燃烧材料作为保护层的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等。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所谓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在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只要以下三个条件中任一个条件出现,就可以确定是否达到其耐火极限。

(1)失去支持能力。指构件在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由于构件材质性能的变化,使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破坏。例如受火作用后的钢筋混凝土梁失去支承能力,钢柱失稳破坏;非承重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等,均属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坏。指薄壁分隔构件在火中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面可燃物燃烧起火。例如受火作用后的板条抹灰墙,内部可燃板条先行自燃,一定时间后,背火面的抹灰层龟裂脱落,引起燃烧起火;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使钢筋失去预应力,发生炸裂,出现孔洞,使火苗窜到上层房间。在实际中这类火灾相当多。

(3)失去隔火作用。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背火面任一点的温度达到220℃时,构件失去隔火作用。例如一些燃点较低的可燃物(纤维系列的棉花、纸张、化纤品等)烤焦后以致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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