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信托●长春润德实业租赁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编号:【ZJT(2013)BJXT01-JH065-03】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紫金信托●长春润德实业租赁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紫金信托●长春润德实业租赁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登记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流动性风险、本金损失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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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风险申明书
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保管银行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承担保管人职责,并不表明对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保管银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日期:2013年 月 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同意按照《紫金信托●长春润德实业租赁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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