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来源:筏尚旅游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9.11.05

• 【文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 • 【施行日期】2009.11.0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

(2009年第69号)

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同意,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中

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

(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 (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门处理。

三、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用上述产品,如发现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请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