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城镇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和《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提供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县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承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核、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民政、税务、统计、审计、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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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联建单位(个人)按照投资比例与享有共有产权,使用权归联建单位(个人)所有,按照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出租。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三)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七)企事业单位联建或代建的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等部门,拟定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批准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以下模式运作:
(一)主导建设.县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直接投资建设,由县划拨建设用地给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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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二)商品房配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建,配建比例不低于商品房建设总面积的5%;开发商和可联合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工业园区、集镇、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代建或联建。
代建指由委托代建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委托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建设。联建指建设用地由县划拨给建设主体单位,参建方负责筹措和省级补助以外的建设资金。
配建、代建和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均享受各级补贴。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体现超前性和实用性,应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单套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5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口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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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须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后,报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和省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投入; (三)个人投资;
(四)企业、工矿、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自筹资金;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也可以向省指定的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六)可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等企业签订代建协议,由代建单位投资承担项目建设,按协议回购;
(七)经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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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等从专户列支。
第十九条 由企事业单位自建、联建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全部储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建设规模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助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缴纳房屋总造价3%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存入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上交专户管理,由企事业单位自建、联建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的租金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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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收入规定的我县区域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县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指毕业后在我县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外地来我县工作人员指户籍不在我县且在我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指户籍在我县且在我县城镇连续务工三年以上,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家庭收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审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由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三)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县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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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属乡镇(居委会)申请、登记,如实填写《* * * * *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申请人所属乡镇(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人口等情况,通过数据库信息查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走访核查,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盖章,将《申请表》以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乡镇(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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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 * * *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 *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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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 配 租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城当年的配租方案,考虑家庭人口、年龄、住房条件、经济条件等因素排序配租并,核发配租证。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申请的人员按照住房条件、经济条件、人口、工龄、年龄等因素排序配租,核发配租证.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与出资建设单位签订《* * * *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经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可租住90平方米左右的三居室公寓.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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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平等因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清相关费用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三)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四)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五)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六)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得出售、转让、转租.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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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
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
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主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续约.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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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在延期后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搬迁。
第四十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私自出售的,县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对其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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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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