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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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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哈枢指综[2011]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以及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条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设计资料档案、竣工资料档案、会议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人劳档案、招投标及合同档案、计划统计报表、会计档案等。

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建设项目文书档案、会议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管理工作。计财部负责建设项目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招投标档案、合同档案、计划统计报表工作。工管部负责科技档案、设计资料档案、竣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收集内容为:

1. 指挥部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事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通知、报告、讲话、简报、纪要、总结和典型经验材料等。

2. 指挥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包括命令、指示、重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计划、总结、规定、章程、重要调查材料、计划文件、统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3. 指挥部所收与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4. 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 5. 因机构变动或采购重要设备接收的各种文件、资料。 6. 各种招投标资料、合同。 7. 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

8. 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资料。 9. 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 10. 其他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综合部对收集来的零散的档案要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公文办结后,公文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送综合部管存,按年度进行分类整理,列清目录,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对不符合整理要求,不便于保管利用的案卷要进行加工。整理时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按照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门别类,使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够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第六条 立卷、归档应做到:

1. 文件、资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2. 正确反映指挥部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3. 立卷范围应按规定的范围归档,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保管期限。

4. 应归档的公文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公文排列系统,编号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语言通顺;装订要整齐、结实,卷皮字迹要工整。

第七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指挥部有关人员鉴别和分管领导人批准,在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销毁。一般公文,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或清册销毁,秘密及以上公文要填写销毁清单,并有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 档案鉴定工作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从范围(政治、经济、文化)、从时间(现实的、当代的和将来的)、从有用性(作参考、作凭证)等各方面全面地估计和预测,

确定需要保存的档案和保存时间,销毁已失去价值的档案,达到有区别有重点地保存档案。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适时提出销毁建议,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指挥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计财部、工管部、综合部要安排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指挥部按照档案保护“六防”(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尘、防光)要求,配备和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护和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所有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调阅、复印,必须经指挥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所有档案资料按规定移交铁路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指挥部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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