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东玉华乾诚玻璃有限公司 ; 承包人(全称): 济南帝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山东玉华乾诚玻璃加工园项目 ; 工程地点: 山东省齐河县华店开发区 ; 工程内容: 钢结构车间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筹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现有钢结构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9月5日 (暂定,具体以现在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2842560元(人民币) ;
(大写): 贰佰捌拾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
注:合同价款按现有图纸面积,钢结构以固定单价 420 元/平米计,为固定包干形式,包含现有图纸的全部工作内容。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9月1日 ; 合同订立地点: 济南市 ;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补充协议
一、合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计80万元(捌拾万元整);
2、钢构进场安装完成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计80万元(捌拾万元整); 3、彩板全部安装完毕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计80万元(捌拾万元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留合同价款的5%为质保金,余款结清; 5、质保金无息留用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
二、施工中所用水电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按时支付。
三、本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均应双方考察合格后按数量要求由承包方采购入场,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代表验收后方可使用。
四、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竣工、中间无故停工两天或力承建,经发包人书面出具催告书二日内未复工,则承包人必须在二日内撤离现场,将停建的工程及工程所有设备无偿交付给发包方使用,并放弃所要服务费及建设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合同自行解除。
五、工期及工程进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排定的工期执行。如承包方不能按时竣工,则每日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严格、不折不扣地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方管理。因问题造成的停工,由责任方承担,工期顺延。
九、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十、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反悔,否则按合同标的20%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十一、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合同出现争议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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