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产 品 样 品 确 认 告 知 书
卫 确〔 〕 号 :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采集到标识为 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 年 月 日生产的批号 为 ,规格为 ,商标为 的 样品。依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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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印制(2012.01.01-WSZF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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