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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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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公布了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并且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该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担保以及执行时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

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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