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特别是跨梯度承接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充分开放合作,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推进,把四川建设成为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加快产业创新的重要基地和辐射西部、面向全国、融入世界的西部经济发展高地。
(二)工作原则。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优势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杜绝承接淘汰产能,防止污染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环境营造、平台搭建、信息服务。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赢相结合。遵循产业价值链和产业聚集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资源、市场、产业、科技、人力等比较优势,促进我省与发达地区之间以及省内各经济区域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输出方与承接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相结合。依托成本优势,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创业,实现由输出劳务向输出产品转化。
(三)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创造和利用交通方便、沟通快捷、合作成本相对低廉的条件,抓好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特色资源开发与加工业的产业承接,着重承接境外企业和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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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着力引进对产业聚集和开放型经济贡献度大的骨干企业和加工贸易、服务外包项目。同时,积极承接周边省(市)的产品扩散和产业转移。
二、促进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要整合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的扶持力度。属“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分配比例可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按因素法等协商确定。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转移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四川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可按有关规定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
从事服务外包的转移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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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五)税收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六)金融促进政策。建立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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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七)要素支持政策。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加强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转移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加强各类人才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三、主要措施
(八)科学规划布局。省招商引资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开展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在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方案。根据全省产业布局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城乡统筹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确定五大经济区和四大城市群承接产业转移的合理分工,建立协同机制和防止淘汰类产业转移入川的工作机制,推动生产要素跨行政区划自由流动,实现产业在区域间的优化布局和产业聚集。
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区位、资源、产业和综合成本优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引导政策、激励政策和保障政策,建立主动抓产业承接的长效机制,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成都经济区可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产业和区位优势,重点承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重大装备制造业、汽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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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产业,发展总部经济,率先建成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和科技创新的示范基地以及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的现代城市群;川南经济区可主动承接能源、化工、机械、纺织、食品饮料和现代服务业产业转移,加快建设现代加工制造业基地和城市群;攀西经济区可重点围绕钒、钛、稀土、水能等优势特色资源承接产业转移,逐步建成全国重要的能源、新材料、精品钢材、立体生态农业基地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城市群;川东北经济区可重点承接天然气化工、纺织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的转移,延伸产业链,大力建设天然气等战略资源开发基地,发展特色产业集聚的城市群;川西北生态经济区可以清洁能源、旅游、生态农业和特色畜牧业为主攻方向,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壮大支柱产业。
(九)壮大承接载体。承接产业转移要与发展园区经济相结合,以全省各类园区为主要承接载体,突出产业特色,科学合理规划,加快配套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提高项目承载能力和投资强度,推进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约发展。充分发挥出口创新基地的载体作用,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大力引进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创造新的优势,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各类投资主体来川兴办产业园区,建立“飞地经济”。通过政策扶持和生产要素倾斜配置,鼓励以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区)的形式承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
(十)搭建承接平台。突出招大引强,充分利用各类投资贸易活动,建立与国际国内500强“一对一”、“点到点”的联系机制。加快推进我省与东中部地区商品市场准入互认、区域名牌合作互认、著名商标共享、质量技术标准一体化,共建共享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和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信息充分共享、情况快速反馈、问题协同处理。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模式,塑造四川充分开放合作新形象。充分利用国际权威机构和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渠道,突出宣传四川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和要素特色,重点开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特色资源开发与加工业的宣传推介。 (十一)改善承接条件。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尽快形成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快速运输通道,构建便捷通畅、全程全网、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综合物流体系。鼓励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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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研发、制造、服务等有关流程外包,引导各类中小企业积极主动与大企业和重点项目配套协作,形成具有四川产业和地区特色的产业链配套体系。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和参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融资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建设、法律服务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转出地大量吸纳川籍务工人员的企业,对其成建制转移到我省的(包括分厂、车间),要在职工培训、员工招聘和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特殊支持。鼓励各类人员来川创业,鼓励企业业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川落户,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二)完善促进体系。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互利多赢”模式,建立“政府-中介-企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联动的投资促进体系。强化投资促进部门、各类园区、产业承接企业、回乡创业人员及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互动关系。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商务、招商引资、海关、能源、金融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省每年选择重点产业和重点地区,多方联动开展产业承接促进活动。加快投资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广专业小分队招商方式,提高产业对接的能力和实效。各级政府驻外办事处要以承接产业转移为首要工作,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前提下,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促进方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保障,使驻外办事处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沿阵地。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园区、企业和社会引资人,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重要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市(州)和园区激励。省政府定期表彰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并调增受表彰单位所在市(州)次年土地、能源等要素指标。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合作创办跨行政区划的产业集中发展区。对产业特色突出、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园区,由省给予园区建设引导资金支持,并优先安排园区土地、能源和稀缺资源配置。对园区发展进行考核,由各市(州)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园区领导班子给予奖励。重大项目激励。对经省政府审定,投资额在3亿美元或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由省根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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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进度,以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优先保障要素配置。
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形成激励。对形成完整产业链、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关键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可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
产业创新激励。鼓励转移企业与我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相结合,创办产业创新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对创新型企业建设、自主创新产品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采购、产学研融合机制建立、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投资及引资奖励。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到位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转移到我省的重点纳税大户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部门激励及干部奖惩。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和政府驻外工作机构,增拨专项工作经费,并按规定给予表彰。鼓励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用人管理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提拔使用、表彰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干部按规定程序授予“模范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的评选。 (十四)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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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加大“治乱减负”力度,整顿市场秩序,积极协调企业投诉,为产业转移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转移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大通关”建设,深化口岸通关作业改革,推进口岸联网和口岸查验监管手段现代化建设,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部门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督促、指导、考核产业承接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承接项目加强服务、协调纠纷、解决困难。
2008年3月28日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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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
税目 税率 条件 鼓励类产业企业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 西部享受的优惠 2001—2010年15% 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1中部、东部相应政策 一般为33% 企业所得税 减免 年免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 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无此优惠 2民族自治地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可减免 地方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 公路建设中 国道、省道建设用地 3免征 无此优惠 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 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4免征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可免征 5(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 注释:
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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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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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参见第二部分及国办发„2001‟73号第43条),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对银行业、零售业等投资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二、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四川有国家级开发区5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出口加工区2个。此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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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还设有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上。出口加工区实行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从采购、生产到出口的各个环节。
(一)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所特有的低税率及减免税优惠,详见表2、3、4。(表2、3、4所列条款均已注明引用的法规名称或引文文号,其完整内容请追索原文)
表2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表
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 30%(所得税法) 1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15% (限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国务院令第85号) /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政策项目 1.生产性企业 (在成都市市区的按24%,但仅限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1992〕218号) 2.生产性企业,属知识、技术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期长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率 3.高新技术企业 30%(所得税法) (在成都市市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国税发〔1992〕218号) 15% 30%(所得税法) / (国发〔1991〕12号) 15% (国务院令第85号) /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 5.金融机构,外商投入运营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 6.能源、交通、港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按15%(国务院令第85号);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在成都市市区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1992〕218号) 12
30% (所得税法) 经国务院特批,按15% (国务院令第85号) 15% (国务院令第85号) 10% (国务院令第85号、国发〔19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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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税率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又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10%(国发〔2000〕37号) 注释:
1.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表3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表
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 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1.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所得税法2) 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3.非生产性企业 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4.先进技术企业 5.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 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 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方,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8.追加投资的项目 资达到规定数额的3,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02〕56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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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 1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 1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1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按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费用的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5年内抵扣有效(财税字〔1999〕290号)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9〕173号) 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国税发〔1993〕50号) 注释:
1.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规定数额指: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可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表4
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 ①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全部直接出口”项目,进口设备一1.设备进口 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经核查确属全部出口的,分5年返还已缴纳的税款(海关总署公告〔2002〕25号); 14
/ 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外商投资企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表
政策项目 关税及进口环网上搜集信息素材
节增值税 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经济技术开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2.产品出口 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署监一〔1992〕1099号) 发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海关凭有关证明文件,可免征出口关税(署货字〔1988〕445号) 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海关总署令第26号 / ①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营业税 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3〕3号)
(2)与区外的比较。由上表可见,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
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两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还可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此外,在所得税、关税等的减免上,开发区企业也享受比区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①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②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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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9—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③ 企业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1991年海关总署令第26号)。 ④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发„1991‟12号)。
(2)与区外的比较。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政策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免证、免税、保税”,“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等特殊政策。其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比较见表5。
表5 出口加工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对比
比较事项 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16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网上搜集信息素材
通关 直通式或转关运输,加工区海关办理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直通或转关。直通关点整箱可直进,散货由口岸海关报关 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 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行备案制度,采用电子账册管理 管理(对海关评定为加工贸易A类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出口报关制度。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 配额、许可证管理 进口不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予以正常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检验检疫 免检。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以外币支付 区内企业之间及加工区之间,半成品和原料经海关批准可调拨、转让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滚动核销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一般性国内销售需征收增值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 保税料件内销必须补税 增值税先征后退 每本手册核销 国内采购 保税料件转让 加工后出口 料件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均须办理核销手续 所得税减免 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无或期限较短 生产耗用水、电、气 不退税 三、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
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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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见附件2)。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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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川府发„2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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