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7-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 (以下简称本总台)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总台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台设台北飞航情报中心、台北区域管制中心、台北航空通信中心、台北航空气象中心、资讯管理中心、飞航业务室、航电技术室、供应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并得设各近场管制塔台、装修区台及其所属各作业台。
各中心、室、塔台、区台掌理事项,依照本总台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并得分课、台办事。
第 4 条
台北飞航情报中心职掌如下:
一飞航情报资料之搜集、整理、编辑及处理事项。
二飞航公告之发布事项。
三飞航及气象谘询之服务事项。
四飞航前简报之编发及简报事项。
五所属人员之业务督导考核及在职训练事项。
六国内外长期飞航计划书之审核及传递事项。
七驾驶员地面报告之协调及传递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台北区域管制中心职掌如下:
一台北飞航情报区 (以下简称本区) 内中外军民航空器之区域管制及有关近场管制执行事项。
二中外军民航空器出入本区之查核管制事项。
三本区内目视追踪及守助事项。
四协调空军战管单位共同维护空中安全事项。
五与各邻区管制单位作业联系事项。
六所属人员之督导考核及在职训练事项。
七航管案件之初步调查及相关资料提供事项。
八航管资料统计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台北航空通信中心职掌如下:
一飞航动态、航管及航空气象资料之传递事项。
二飞航公告之传递事项。
三航空公司之机航运务及业务电报之传递事项。
四国内外军民航空通讯业务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通讯时效之稽核及电报传递收费事项。
六飞航动态之核对及飞航服务收费事项。
七所属作业单位及人员之业务督导考核及在职训练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台北航空气象中心职掌如下:
一本区内国内外航线有关天气报告、天气预报、天气守视及危害飞航气象资料之处理及提供事项。
二国内民航或军民共用机场天气观测、预报、台 (大) 风警报之发布及提供事项。
三航空气象资料之统计分析及研判事项。
四国内外航空气象资料之搜集及交换事项。
五飞航谘询服务有关气象资料之提供事项。
六与国内外气象单位作业之联系事项。
七所属作业单位及人员之业务督导考核及在职训练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资讯管理中心职掌如下:
一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气象、航空助导航行及行政管理等飞航服务系统之规划、设计、管理、监控、维护及研究改进事项。
二飞航服务系统委外业务之、督导、考核及管理事项。
三电脑、网路系统设备之规划、装设、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军民雷达信号、战航管系统及国内外通讯网路系统之介面衔接事项。
五所属人员之督导考核及在职训练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飞航业务室职掌如下:
一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气象及航空通讯业务之规划、建议、审核及研究发展事项。
二本区空域运用之规划及建议事项。
三飞航管制案件之调查、研判与处理事项。
四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气象及航空通信人员之训练规划、检定及各类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五军事演习、炮火射击等空域申请之审核处理事项。
六作业单位人力需求之规划及建议事项。
七飞航业务资料之统计、分析及提供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航电技术室职掌如下:
一飞航服务设备之建立与改善计划及各项技术资料之研究、处理审核事项。
二设备及器材之审查、调配与资料管理事项。
三设备改良专案预算之编拟、支用及结报事项。
四无线电频率及报照之申配事项。
五航电人员训练规划及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六航电测试仪表之修校处理事项。
七飞航服务业务计划、业务报告之综合办理事项。
八有关民航法规之汇集整理及图书刊物之搜集保管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供应室职掌如下:
一飞航服务设备及其所需器材之申请、提运、储存、供应及采购事项。
二第三至五类财产帐务管理事项。
三军方支援设备、器材之申请、提领、拨发及转运事项。
四库储器材之计值调整、清点作业事项。
五呆废设备、器材之处理事项。
六第三至五类财产、器材盘点之查核事项。
七航电维护单位器材供应作业辅导事项。
八车辆以外之技术用油油料消耗之统计事项。
九库储安全措施之规划及改进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公文收发、分文、缮校、稽催、档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二一般财产物品之购置、调配供应、保管登记及处理事项。
三本总台各项经费、各项专款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登记与核对事项。
四现金出纳与员工薪饷之领发事项。
五办公室、员工宿舍之管理、调配及环境清洁卫生事项。
六第一、二类财产之管理营缮及维护事项。
七车辆管理、调派及修护事项。
八一般水电、消防设备之管理及修护事项。
九劳工管理、训练、考核、劳保及健保事项。
一○员工住宅辅购 (建) 办理事项。
一一员工膳勤业务之督办事项。
一二管考及公共关系事项。
一三防护团业务处理事项。
一四国防工业专门技术劳工缓召案件之办理事项。
一五文书资讯管理之执行事项。
一六不属其他各单位事项。
一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预算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退休及抚恤事项。
三职员考绩、考成及奖惩事项。
四新进职员之甄审及分发事项。
五专门技术训练以外之训练进修事项。
六公保、全民健保、退抚基金及康乐、福利互助办理事项。
七职员薪给、各项加给及加值班费之查核事项。
八职员差假勤惰之办理与登记事项。
九国防工业专门技术员工缓召案件之办理事项。
一○人事资料查核、登记、统计及表报事项。
一一人事规章之拟订、修正及建议事项。
一二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一三人事行政资讯管理业务之推行事项。
一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筹划编拟事项。
二预算执行及财务之审核、监督事项。
三年度决算之编拟事项。
四经费流用、追加减预算及保留款项之陈报事项。
五编制作业基金运用绩效报告,并检讨分析、标明成本效益比较及改进建议事项。
六现金、票据、证券、财产物品之增减、保管、移转之查校及有关财物契约之审核签证事项。
七会计报告之编制暨收支凭证之保管、备查事项。
八财物购置、变卖、营缮工程之会监、会验事项。
九业务上应用统计之搜集、登记、整理、分析编报事项。
一○本室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办事项。
一一增进财务上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考核奖惩及兴革建议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危害及破坏事件之预防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七协助处理陈情事项。
八有关员工任用、升迁、奖惩及入出境申请等会办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近场管制塔台职掌如下:
一军民仪器飞航航空器之飞航管制作业事项。
二轻型航空器目视飞航通讯追踪及守助服务事项。
三与各相关战、航管单位协调联系事项。
四机场管制作业事项。
五航管案件之初步调查及有关资料提供事项。
六所属人员之业务督导、考核及在职训练事项。
七航管资料统计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装修区台职掌如下:
一助航、电达、通信、气象、动力、助航灯光及空气调节等设备之装设、改善、管理及维修等事项。
二重大助导航新建工程之配合办理事项。
三所属单位及人员之业务督导考核、在职训练及技术支援事项。
四飞测机测试电子设备之修校事项。
五助导航设施之临时性飞航公告通知发布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总台长综理台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总台工作计划之指示及决定。
二本总台规章之重要原则指示及决定。
三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四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五各单位工作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
七各级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考核及奖惩。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9 条
副总台长三人,襄助总台长处理台务。
副总台长一人襄助总台长处理本总台各单位业务规划协调及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信业务之督导、考核,其职责如下:
一本总台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
二总台长不在总台时职务之代理。
三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台长出席。
四各单位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与解决。
五文稿之核阅、代判、会核及复核。
六有关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七飞航情报、飞航管制及航空通信单位工作推进之指导及其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签。
八总台长交办事项。
副总台长一人襄助总台长处理本总台航电、资讯管理及器材供应等业务之督导、考核及协调,
其职责如下:
一本总台施政计划、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
二有关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台长出席。
三文稿之核阅、代判、会核及复核。
四有关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五航电、资讯管理及器材供应单位工作推进之指导,权责问题之协调与解决及其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督导之拟议及核签。
六总台长交办事项。
副总台长一人襄助总台长处理本总台航空气象与行政管理业务之督导、考核及协调,其职责如下:
一本总台施政计划、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
二有关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台长出席。
三文稿之核阅、代判、会核及复核。
四有关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五航空气象及行政管理单位工作推进之指导,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与解决及其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督导之拟议及核签。
六总台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主任、塔台长、区台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拟办与主要文稿之撰拟及文稿之审核。
二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主管技术资料或设计工作之分配研拟及审核。
三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主管业务之策划与执行之领导及监督。
四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例行文稿之代判。
五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主管范围内有关规章之草拟及解释。
六本中心、塔台、区台所属各单位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七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八本室、中心、塔台、区台人员任免迁调之拟议。
九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总台长、副总台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副主任、副塔台长、副区台长襄助其主任、塔台长、区台长处理业务,并于主任、塔台长、区台长不在室、中心、塔台、区台时代理其职务。
第 22 条
课长、台长承主管之命,分掌各课、台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课、台主管业务之分配、审查及执行。
二本课、台主管业务推进计划之拟议。
三重要文稿或技术资料、设计之撰拟或研办。
四本课、台文稿或技术设计之初核。
五本课、台人员督导及考核、奖惩之拟议。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23 条
主任管制员、主任报务员、主任气象员、主任航询员、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承主管之命处理所督导之事务,其职责如下:
一班务之督导及工作席位之调整。
二主管业务之分配、执行及查核。
三临时紧急情况之处理。
四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24 条
技正、秘书、专员、设计师、分析师、管制员、预报员、观测员、报务员、航询员、课员、工务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制员、办事员、 (雇员) 各承主官 (管) 之命处理事务。
第 25 条
本总台设台务会报,以总台长、副总台长、主任、塔台长、区台长组织之,其他有关人员得通知列席。
第 26 条
本总台各单位必要时得另订业务手册。
第 2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