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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水源工程保护立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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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1—9235.2013.05.025 2013年第5期・PEARL RIVER人民珠江 东江水源工程保护立法浅析 赖静,邹容芳,邓 芸 518000) (深圳市水务局法规和科技处,广东 深圳摘要:从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出发,有针对性的考察了国内同类型大型引水工程在立法 保护情况,提出东江水源工程立法保护的建议和制度设计。 关键词:立法;水源工程;保护;东江 中图分类号:TV2 1工程概况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235(2013)05-0079-03 2东江水源工程安全运行面临的挑战 东江水源工程是为长远解决水源短缺问题,由深圳市政 东江水源工程建筑物形式多样,虽为全封闭式输水,但 除隧洞外,管道、箱涵等输水建筑物普遍埋藏较浅,另还有大 量露天的渡槽、倒虹管、检查井、排污井、排气阀等。且工程 府投资建设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被誉为深圳的“生命线 工程”。工程一期总投资37.276 5亿元,1996年11月30日 开工,2001年11月28日建成通水,年供水量3.5亿m ;工程 二期预算投资5.叭亿元,2006年8月5日开工,2010年11 月26日正式通水。 工程横跨深惠两地,自惠州市水口镇的东江和马安镇的 横跨深惠两地,管线点多、线长、面广,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特 别是深圳境内大多穿越城市建成区,工厂、居民密布,潜在安 全隐患多。随着工程周边和沿线的迅速发展,工程安全运行 面临日趋严峻的挑战。 西枝江取水,经两级泵站提升,输水管线途径惠州2区6个 镇()22个村、深圳7区12个26个村,在深圳 经松子坑、西丽、铁岗、石岩等水库分片调蓄后形成一个“长 藤结瓜”、覆盖全市的供水网络。工程主要由东江、西枝江2 个取水口,东江、西枝江、永湖、獭湖、沙湾等5座泵站以及隧 洞(74.3 km)、箱涵(16.6 km)、渡槽(2.48 km)、地下埋管 (41.5 km)、倒虹管(0.951 2 km)、跨河(路)建筑物、分水建 筑物、检修闸、检修通道等组成。工程输水主干线全长106 a)偷盗、破坏工程设施情况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 近几年来,工程沿线泵站被周边村民偷接电源3次,偷接自 来水5次,泵站进场路灯镇流器被偷盗2次、水库库区路灯 太阳能电池被盗1次,下水井盖被盗30余次、泵站动力电缆 2次被盗,渣场石料被偷数十起,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近百万 元。此外,近几年来,工程沿线的围网被偷盗破坏的次数高 达数百次,被偷盗、破坏的围网累计多达一千多张,造成经济 损失达一百多万元。 b)侵占工程用地现象屡禁不止。虽然工程沿线实施了 围网防护,但是工程沿线用地被村民侵占进行种菜、养殖和放 牧,特别是深圳境外的工程用地被侵占情况严重。据不完全 统计,近年来,工程全线曾经被不同程度侵占过的、包括现在 仍然被占的土地累计接近43 000 Ill ,相关个案多达四五百余 起。此外,周边村民还经常在工程管线上随意开设路口、破坏 绿化植被,甚至出现过在工程用地上盖房开店的极端案例。 km,其中境内输水干线长54 km,境外输水干线长52 km,工 程70%的供水设施和管线在惠州境内,包括东江取水口、西 枝江取水口,东江泵站和永湖、西枝江泵站,部分隧洞、箱涵、 管道以及渡槽等重要设施。 为保障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生产运行,深圳市水务局推 动设立了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专门负责工程的建设、生产 运行和管理。管理处下设东江管理所、永湖管理所、西枝江 管理所、坑梓管理所、布吉管理所和特区管理所,充实了工程 c)沿线交叉工程严重威胁工程安全。随着工程沿线周 边开发建设不断加剧,公路、电缆、油气管、桥梁等建设项目 交叉施工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工程沿线交叉施 沿线基层管理和保护力量,还成立了水政执法队,加强巡查, 严格执法管理。 在市水务局和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的努力下,东江水源 工程自2001年12月28日建成通水至今,已连续安全运行近 工威胁供水安全的事件有几十起,造成直接损失达数百万 元,形成的长期安全隐患和间接损失无法估量。例如,深汕 公路扩建工程多次肆意开挖供水管道上方的覆土,挖出供水 隧洞初衬的超前小导管,挖断獭湖泵站运行高压电缆,私自 3 500天,累计为深圳提供优质原水近40亿m 。目前工程年 供水能力占深圳境外引水总量的二分之一,支撑了全市四分 之一左右的生产总值,满足了全市近一半人口约700万人的 用水需求,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用水保障。 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打穿与深汕公路交叉段的坪山压力隧 洞,导致供水管线透水事故的发生。还有厦深铁路线与三棵 收稿日期:2013-08.15 作者简介:赖静,女,四川什邡人,主要从事水土保持工作。 79 松隧洞正交、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与坪山压力管道交叉、惠莞 高速公路与永湖箱涵交叉、留仙大道工程跨长岭皮箱涵、东 部电厂110 kV四回路电缆沟穿越管道施工等,这些工程实 施时均未征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有采取任何 防护措施,直接危害输水管线箱涵安全或影响工程检修。 d)载重车辆超限行驶威胁工程安全。工程沿线周边村民 接划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列明在工程管理范围 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工程管理 范围制度或保护范围制度;四是就交叉活动进行了,规 定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从事爆破作业时 应该事先征求工程管理机构意见;五是对危害工程安全的行 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多年来利用工程检修道路的便利,进行采石挖沙,盖房开厂,经 常将大型载重车辆超限行驶,跨越管线,压坏工程的检修路和 排水沟,严重影响供水安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现场累 b)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引黄工程的治安保卫工 作。山西省厅万家寨引黄工程处是省厅直属 行政机构,2008年7月7日批准成立,核定专项编制20 计发现制止大型载重车辆超限行驶300多次,夜间及无人看 守时发生的次数更是数不胜数,累计造成损失达两百余万元。 e)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目 前没有管理和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 护”,用3个条款规定了水工程保护的基本要求,原则性较 强;《广东省水资源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 例》未对水工程保护问题进行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虽然就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进行了较多规定,但其主要针 对的是河道、水库等,且其规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制度,因深圳未进行水工程安全专门立法缺乏相应规定而无 法落实。可以说,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条款适用于东江水源工 程这类大型跨境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且因东江水源工程 的特性而无法兼顾其种种特殊情况,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难以有效保护工程安全,难以保障深圳用水安全。 f)执法手段薄弱,境外执法空白。专门法规的缺失,以 及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管理机构在工程管理中 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对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现场缺乏控 制手段,往往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工程惠州段的管理 更是存在执法空白情况。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在惠 州境内并没有执法权,对于惠州段出现的侵占工程土地、破 坏输水管线、偷盗围网等行为,没有有效的处理措施,只能与 有关方面反复协调,借助当地的行政手段,效果甚微,且 无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虽然惠州市2002年出台了 《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惠州段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理力度十分有限。 3 同类引水工程保护方面的先进做法 3.1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是解决山西省水资源紧缺的战略 性工程,工程从黄河大北干流万家寨水库取水,经偏关、平鲁、 神池、宁武、静乐、娄烦、古交,到太原呼延村,担负着向太原、 大同和朔州3个城市的输水、供水任务。为了加强引黄工程 的保护,山西省在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之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a)制定了专门的工程保规,即《山西省万家寨引黄 工程保护条例》。《条例》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主 要特点包括:一是条例是专门性的立法,适用对象限于万家 寨引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水工程;二是明确了工程管理机 构的职责、沿线各级对工程的保护责任等;三是直 80 名,并在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分局设立科,形成完整的 层级体系。处设立后,工程治安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破 坏工程的现象大大减少。 3.2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 大连市与深圳相似,属于沿海资源性严重缺水城市。引 碧(碧流河)供水工程是以大连城市供水为主,兼顾沿途农业 用水、中小城镇用水的跨流域大型调水工程。为了保护该工 程,大连市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a)制定了《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于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5日,修改为《大连市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以全面加强引水供水工程设 施的保护,确保供水安全。《条例》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为 专门保护引水供水工程设施而制定,围绕引水供水工程设施 特点而设计内容,针对性很强;二是直接划定引水供水工程 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列明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工程沿线各 级、事处的协同保护责任。四是明确规定在 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基建项目建设必须经过设施主管 部门同意并落实保护措施,机动车辆在管道或暗渠上方行驶 不得违反限重规定;五是对破坏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各类行 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b)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安保工作。在引碧工程取水 点(普兰店)成立引碧派出所,负责取水点周围的安保工作。 大连市内保四大队常驻引水工程管理公司,共20余 警力专门为引碧工程服务。 3.3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 胶东调水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调水工程的组成部分,是 山东省“T”字型调水大动脉的骨干工程之一,工程由两大部 分组成,即1989年竣工通水的引黄济青工程和2003年开工 建设的烟台、威海引黄调水工程。 a)专门立法加强工程管理和保护。山东省在1989 年颁布了《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办法》,但是随着胶东调 水管理职责和任务发生的巨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胶东调 水工程的管理。山东省于2009年启动了《山东省胶东调水 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已于2011年8月中旬 获省审议通过,即将送省审议,拟于今年年底前颁 布实施。《条例草案》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工程沿线 的各级地方、水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根据胶 东调水工程现状和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并明确了各类工程的 管理与保护范围;三是针对引黄济青原有工程设施经常遭到 人为破坏的现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保护规定;四是明确了 涉及交叉施工时的相临工程关系,确定了胶东调水机构出具 处罚,而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在设 定行政处罚方面亦有严格,为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 力度,增强工程保护实效,宜以法规形式出台;三是为解决现 意见的权利以及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危险作业的事先获知权; 五是确立了抢险抢修时的先行处置权。 b)不断争取力量保护工程安全。2008年工程管理 有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有效保护东江水源 工程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针对东江水源工程属于 大型跨境引水工程的特点而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4.2主要制度设计 单位借助奥运的契机,在工程的调蓄水库——棘洪滩水库设 立了一个派出所,负责周边的安保;即将出台的《山东省 胶东调水管理条例》专款规定了机关保护工程安全的职 责,该条例出台后,力量加强工程安保将成为长效机制。 3.4广东粤港供水工程 广东粤港供水工程(原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是为了解 决淡水资源匮乏问题而兴建的大型调水工程,自东江取 水,跨越广东省东莞市和深圳市。为加强工程管理,保障向 和深圳的供水,广东省在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之外采取的 主要措施有: a)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即《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 法》。《办法》明确了工程的具体范围、经营管理机构,以及 沿线各级保护水质和工程安全的职责,并规定了相关的 工程保护措施。 b)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深圳市东深分局依据《办法》第十“违反本办法 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东深工程机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而成立,配 备32名公务员,负责工程境内红线范围的刑事、治安案件和 协调东莞沿线机关维护工程境外安全,自设立以来的16 年期间,共破获治安案件1 500多宗、刑事案件320多宗,为 东深供水工程的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4立法保护的建议和主要制度设想 为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确保深圳城市发展用 水,需要从制度上人手,通过立法解决目前东江水源工程管 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除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及山东 省胶东调水工程以及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以外,陕西省石头 河水库引水系统、引滦入津工程、西安黑河引水系统等引水 工程也有相应立法予以保护,即《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 统保护办法》、《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西安市黑河引 水系统保护管理条例》等。结合深圳实际,借鉴同类工程的 管理经验,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4.1立法形式 建议由深圳市代拟立法草案稿,广东省以法规形式出台 工程保护专门立法,原因有三:一是东江水源工程跨深圳、惠 州两市,且工程70%的设施在惠州境内,由深圳市自行立法 无法解决境外执法和保护的需求;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 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 措施,以及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a)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东江水源工程用地基本 上已全部划定红线或蓝线。可以红线或蓝线为基础,划定工 程管理范围。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划定部分保护区域。明 确规定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如禁止 爆破、钻探、挖砂、取土、堆放物料、种植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 动。在工程输水箱涵、渡槽、管道上方,禁止机动车超限行 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设置明显醒目的专用标识。 b)建立以工程管理机构为主导,沿线各级共 同参与的保护制度。东江水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安 全运行等具体管理事宜,沿线市、区(县)、街道(乡镇)人民 负责辖区内工程安全;各级水务、规划、国土、、环 保、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工程保护工作。 c)建立交叉活动先行协调制度。为避免项目建设给工 程设施造成破坏或带来隐患,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路桥等, 或从事爆破、采砂、取土等活动,若跨越、毗邻东江水源工程, 应事先征求工程管理机构意见,并采取工程保护措施。 d)抢修抢险时的先行处理机制。进行工程抢修抢险, 在及时告知土地或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可 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 先行采伐,但应在作业完成后及时报告林业部门并补办相关 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e)建立严格的工程用地管理制度。鉴于目前工程用地管 理存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以及隐患多发等问题,有必要设定严 格的工程用地管理制度。工程用地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原 则上不允许委托管理。工程用地不得出租或用作其他用途。 f)扩展执法手段,强化执法力量。从调研的情况来看, 引水工程关系重大、情况复杂,其他省市基本上均不同程度 借助的力量,大部分使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东江水 源工程与其他引水工程相比,强制性力量更为薄弱。针对目 前境外无执法权、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考虑从以下3个层 次提出解决方案:①成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派出机 构;②争取省水利部门支持,由省水利厅委托东江水源工程 管理处执法大队全线执法;③在东深供水工程机构下增 设东江水源工程派出所。 g)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为保护好生命线工 程,要充分利用好各种法律赋予的管理手段,如能以条例形 式立法,将考虑引入行政强制手段。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 下,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郑斌)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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