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学校传染病情报人。 二、学校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1、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报告。
3、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学校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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