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 有关的青少年犯 的法律控制研究 口王 勇 摘要:近年来,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有关的安全事件愈演愈烈。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 犯罪主要分为不良信息诱发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以网络为工具或者以网络为 对象的犯罪三种类型。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且犯 罪活动形式多样,侦破难度和危害性均越来越大。基于此,应当以保障青少年 在线权利为核心,构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约和其他法规规章在内 的互联网络监管制度,以防止和控制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关键词:网络;青少年犯罪;法律控制 青少年网民是我国网民队伍的主力军。截至 2012年底,10—29岁网民共占据全部网民总数的 54.4%,按照5.64亿的总网民数计算,该年龄段共计 有网民3.06816亿人_1]。与此同时,网络安全事件愈演 的重要内容,不良信息也从“知识型”转向“牟利 型”,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活动逐渐变为以财产 性犯罪和暴力性犯罪为主。 (2)青少年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作为犯罪工具故 愈烈,2011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共接收国内外 报告网络安全事件15366起,较2010年增加了 47.3%_2]。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呈现快速增 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网络时代 商业贸易中主要采用电子邮件进行合同的磋商、订 立、付款、发货等,青少年利用盗取账号等方式查看 长态势,犯罪活动形式多样,特点丰富,危害严重, 值得警惕和认真研究。 一他人邮件,获取有关商业秘密。再比如青少年“假冒 好友”的身份,声称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 指定账户,进行诈骗活动。 (3)青少年以网络为犯罪对象,即对网络信息系 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攻击或者散布网络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的 表现形式与主要特点 病毒,实施网络破坏的犯罪。例如青少年以黑客身份 1.表现形式 擅自侵入服务器信息系统,致使网页被黑或者利用 “数据包”致使网站难以访问。再比如,青少年 青少年犯罪自古有之,而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 犯罪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对他人计算机、服务器实 施控制,变成所谓“肉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主要特点 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类型: (1)网络的不良信息诱发的青少年犯罪活动。网 络不良信息是指在互联网络中传播的淫秽、暴力、赌 博、毒品、诈骗、造假、伦理以及其他违反道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1)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由于青少年判断是非能力和自律意识较差,如果长期 德的多方面的信息。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不良信息 多以“知识型”为主,后来随着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 接触网上大量的不良信息,极易导致心理偏差,从而 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在网络本身的隐秘性、 国壹钮. ̄, *06/2013--,LLID T一71/1,型Suo ==== ’曩lj日, 无监管性、虚拟化特征的引诱下,一些青少年网民肆 无忌惮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外调研资料显示: 80%的网络犯罪是青少年所为『3『。据统计,我国近年 来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攀升,每年以30%的 速度递增,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 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据著名网络安全企业 赛门铁克巨头旗下的诺顿统计,2011年中国网络犯 罪总净损失达817亿美元_8j。 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为了有效防控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就必须 分析其愈演愈烈的原因,以求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有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的 原因,对其预防控制也必须多管齐下,综合利用社 会、学校、家庭、国家的力量,系统性遏制此类犯 罪。其中,完善法律控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具体 来说: 1.网络虚拟社会的秩序必须由法律进行规范 平均年龄只有23岁 。2009年我国机关成功破获 网络淫秽色情案件331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10 多人 。2010年我国机关共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 件3970起,查处犯罪嫌疑人4965名[6 3。可见,网络 违法犯罪事件已出现快速攀升的势头。由于缺乏有效 的监管手段,这种趋势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 (2)犯罪手法多样,侦破难度越来越大。一些青 少年利用电脑技术的优势在网络虚拟空间“大显神 通”,有的发送大数据包(DDOS网络攻击)对网站 进行轰炸,导致网站访问瘫痪;有的利用他国服务器 所谓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结构,但这 一一级代理隐藏自己,对网站实施跨站脚本攻击,迫使 社会结构源于社会组织,社会变化以及由数字信息 WEB站点回显可执行代码,而这些代码最终为用户 浏览器加载,进而盗取用于识别客户端身份的敏感信 息;有的利用用户上传资料时出现的PHP文件上传 漏洞植入木马程序,进而控制他人电脑和服务器;有 的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实施偷逃税款、洗黑钱等犯 罪活动。这些青少年的网络犯罪手法不仅花样繁多,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法创新极快,令人防不胜 和通信技术所构成的一个技术模式之间的相互作用。 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植根于真实的世 界。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者是现实中的人,支撑网络 虚拟社会的资源来源于现实中的物质,甚至其中的形 象也是根据现实的存在虚拟化而已,其中的交友规 则、版主与网友、买卖虚拟物品等都和现实社会有着 极大的相似性。因此,网络虚拟社会对现实世界的依 附l生决定了人类对网络虚拟社会具有控制和规范的能 力。目前网络虚拟社会所呈现的混乱状况,就是网络 防。正因为如此,这类案件更显得扑朔迷离。据《中 国网友报》第86期报道称,一名资深网络安全专家 说: “反黑”工作很困难,像他这样接触网络六七年 的老手都很难及时追查黑客的行踪。武汉市 计算机管理监察处侦破的非法入侵并破坏多家 网站的嫌疑人王群,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隐藏真 实IP地址等手段,利用一种经他改造的“流光”黑 客软件,在国际互联网上搜索到国内一些漏洞的网 社会行为规范的缺失和对规范的自觉遵守程度不高所 导致的。对于刚刚兴起的网络技术模式,比如微博、 BT、云端存储等,行为规范往往不明确,权利义务 的界限比较模糊,极易成为网络犯罪滋生的温床;对 于已经成熟的网络技术模式,比如门户网站、SNS网 站、音乐下载等,更多因为青少年对其具体规范的漠 视,进而铤而走险,踏上严重破坏网络社会秩的犯罪 道路。 2.青少年在线权利的维护必须依靠法律进行保障 站后,逐一进行攻击,连监察处的专家都称其技术和 手段之新,在国内尚属罕见(7]。可见,与网络有关的 青少年犯罪手段多样,为网络犯罪的侦破带来了很大 的困难。 青少年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正处于由不成熟向 成熟逐步转变的阶段,判断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 差,但是青少年有获得有益于其身心健康、文明向上 的精神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青少年在线权利。 法律有必要对青少年在线权利进行保护。 (1)法律的秩序价值为青少年在线权利的保护提 (3)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行为均具有社 会危害性,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尤甚。其原因在 于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处于低龄化的阶段,其犯罪动 机呈现出单纯幼稚、毫无动机或很强的趋利性这样两 极化趋势,给打击犯罪造成很大的麻烦。此外,网络 犯罪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这样,与网络 有关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危害到青少年这个群体自 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加剧了家庭、社会的不稳定性, 供合法性基础。青少年在线权利属于人的基本权利范 畴,即每个人都有通过网络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精神 产品的权利,已经得到社会比较普遍的认同【9_。不仅 匡 年 o6/2ols 乡 壁 如此,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过程也为青少年在线的保 护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环境,具体表现为:确定权利 与义务界限;明确社会的义务与责任;提供系统性预 一 国家对于企业,则严格要求贯彻法律规定,不做有损 网络社会稳定的错位行为;社会中介组织对于企业的 关系,要求社会中介组织要负责对本行业内的企业行 为进行督察;企业和社会中介对于青少年来说,则是 提供安全文明健康的上网环境。 (3)法律能将网络立法规定与司法执法行为紧密 防措施;提供救济途径和帮助机制等。 (2)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可以为青少年在线权利提 供强有力的保护。对网络不良信息泛滥的现象,人们 是口诛笔伐,深恶痛绝。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了 详细的自律章程,号召广大网民和互联网公司企业自 觉遵守互联网道德准则,要求大力加强互联网行业的 职业道德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但是效果甚微。法律 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征,在所有行为规范中具有最 强的制约能力。通过制定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 结合起来。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一个重要特征 在于其执行。对于侵犯权利行为,法律规定了详细的 救济程序和保全措施。对于拒不执行司法判决行为, 可以强制执行。规定与打击并举,无疑为在线权利的 保护有效性、打击网络犯罪的彻底性奠定扎实基础。 4.我国关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很 规范,可以为青少年在线权利的保护提供最坚强的 保障。 不健全,亟待完善 中国网络发展突飞猛进,但有关控制青少年网络 犯罪的法律体系仍很不健全。 (1)法律层级低、规定有冲突之处。目前,我国 (3)法律的普遍规制性可以在短时间内起到保护 青少年在线权利的效果。网络不良信息对青少年健康 成长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尤其是淫秽内容、暴力信 息,直接影响到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 成。法律的普遍制约性能够确保在短时间内让互联网 的参与者行动起来,基于可能的法律后果规范自身的 网络行为。 3.打击网络犯罪必须依赖法律内在机制进行系 已经颁布了一些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例》,关于斜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国 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绝大 部分是及其下属部委通过的行规和规章, 效力层级比较低,难以集中执行。而且,这些法规规 统性规制 网络犯罪不是能够通过一纸自律公约就能制止 章大多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准入准出、安全保密等外部 性规定,而很少涉及到网络虚拟社会行为规范、互联 网企业责任、青少年在线权利保护的规定。此外,这 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存在重合、矛盾之处。 (2)刑法规定存在较大局限性。随着电脑技术的 的,也不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所能完成的,更不是通 过一两个专项行动就能杜绝的。对于网络犯罪只能通 过系统性的规制措施,在各个层级、不同领域铲除网 络犯罪滋生的土壤。法律的内在统一机制无疑具有系 统性规制功能。 (1)法律的效力层级为打击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 普及,青少年接触互联网变得异常便捷。近年来国内 国外发生的严重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员出现低龄化 趋势,甚至出现10岁的儿童恶意攻击大型网站的行 行为提供依据。在中明确规定在线权利作为公民 的基本权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危害网络虚拟社会秩 为。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 龄,但只对八个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犯 罪来说,未达到16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刑 序、侵犯公民在线权利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民法中详 细规定在线权利的基本内容,经济法中设定互联网公 司企业的行为准则,制定具体执法监察措施, 地方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再做详细的补充规 定,至此构建完成立体的法律规范机制。 (2)打击网络犯罪的国家、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 事责任年龄规定,对于网络犯罪来说存在很大的局 限性。 (3)整体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犯罪现实。对于我 国打击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在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 三个责任主体的关系需要法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构 大会“计算机犯罪、网路、儿童色情和金融 犯罪圆桌会议”上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曾不无忧虑地 指出: “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尚处于就事论事阶 建以保护青少年在线权利为中心的打击网络犯罪体 系,明确国家、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三者的责任。国 家与青少年在线权利的关系表现在,国家要帮助权利 的实现,青少年有不做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的责任; 段,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经营秩序方面, 关于滥用计算机行为所造的危害,规定较少”[to -。 生垦壹笙 窒=Q Ljj Lun n suo==== 综上,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必须通过法律 联网获得个人生活、工作和学习所需的信息越来越 实施有效控制,完善我国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规定 势在必行。正如腾讯网2013年2月份在其官方网站 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网络信息安全设置了五个选 项,网民对法律控制期望最高的是“呼吁建立完善的 法律法规”I 。 多,人们受到互联网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越来越明显, 互联网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尤其是青少年群体更依赖 网络获得精神物质产品。但互联网的内容鱼龙混杂, 大量不良信息充斥其中。因此,专门性的保护青少年 在线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目前关于 保护青少年在线权利的只有《未成年人保》、 三、法律控制的具体对策 笔者认为,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 控制必须针对其产生的原因和不同特征,有的放矢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互联网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已经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青少年在线权利涉及的极 少,规定也仅限蜻蜓点水。应当说,青少年在网络虚 拟社会中的行为应由法律来规范。以世界互联网最发 制定相应措施。对于因网络不良信息诱发的青少年犯 罪问题,则应从保护青少年的在线权利人手;对于利 达的美国为例,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 网站的毒害,美国从1996年至今一共通过了4部相 关的法律: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作为 用网络作为工具和以网络为攻击对象的犯罪,则应从 净化网络法制环境、完善网络立法、规范商业竞争的 角度着手。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完善以权利义务为 核心的法律体系,同时还应健全刑事法律打击严重破 坏网络的犯罪行为。除了在立法层面上构建严密的防 《电信传播法》一部分的《通信内容端正法》,1998 年((JL童在线保》,1999年 L童网络隐私规 则》,2000年 L童互联网保》【l2]。可见,西方 发达国家早在互联网刚刚兴起之时已经将青少年的在 治网络犯罪体系之外,在司法层面上也应适应网络犯 罪特点,确保诉讼程序、司法协助方面更利于打击与 线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保护。我国互联网产业 进入21世纪后,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世 界上最大的“互联网王国”之一,因此有必要制定一 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具体来说: 1.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加强与网络有关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网络法 律体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的 制度保障。从整体上看,我国已有的关于网络的法律 法规在法律层级上还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矛盾冲突 之处还比较多,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秩序很少规 定。因此,对现有关于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 部《青少年在线权利保》,把有关保护青少年在 线权利的法规集中到该法当中,以有效的方式遏制 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腐蚀侵害,杜绝由网络引发的 青少年犯罪。 3.完善刑事法律规定有关条款 由于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具有复杂性的特 整合处理,制定关于网络社会秩序的系统性规定势在 点,而我国刑法立法具有简略性的特点,我国现行刑 事立法还远远跟不上网络犯罪发展的态势,造成刑事 法律在打击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时在内容上 缺失比较严重。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现 必行。以信息来源为例,传统互联息的来源是大 型媒体机构,对于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都必须经过认 真的筛选。这种信息筛选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网 络环境,但同时也阻碍了一部分更大价值信息的发 布。因此进入以“博客”、“微博”、“播客”为代表 行刑法进行修改完善: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青少年以网络为工 具或者攻击对象的严重犯罪情况,应当规定在l 1周 岁起承担刑事责任。与“严重犯罪”相同,网 络犯罪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力也是非常巨大的,对 的新兴网络信息方式的兴起,以公众为核心的网络信 息来源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同时随着对信息发 布者审核的放松,各种不良信息不可避免地涌入网络 世界。因此,根据当前网络发展的形势,在一定超前 于严重的网络犯罪青少年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2)健全罪名体系。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罪 思想的支配下,制定《网络信息发布法》非常有必 要。此外,针对应用软件擅自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打 名仅限于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但是对新型的犯罪行为却难以涵盖。因此,健全网 开隐私权限的行为要制定《应用程序守则》等。 2.制定专门的青少年在线权利保障法律制度 网络技术得到快速发展并迅速普及,人们通过互 络犯罪罪名体系也非常必要,如擅自中断计算机网 络服务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犯罪。当然上 中国壹午研 _.06/2..0.13 丽r. 述罪名必须对应较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否则有重刑 在考虑我国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主权等因素后,适 主义之嫌。 时加入该公约,并制定相应的司法适用机制。另一方 (3)添加刑罚设置。我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对于青 面,当前打击国际网络犯罪的最常见的途径是国际刑 少年网络犯罪分子除了可以处以自由刑外,还可 警组织,该组织在国家间打击网络犯罪做出了巨大的 附以罚金和资格刑。资格刑是指可利用国家基本网络 贡献。该组织打击网络犯罪的前三项职责分别是“通 服务商的实名制机制和大型网站的实名注册验证,在 过区域合作伙伴和会议促进成员间的信息共享”、 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享受一定的网络服务。 “对打击网络犯罪进行培训”和“协调国际合作”El3]。 4.积极参与国际刑事立法、加强国际司法协作 因此,承认其他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生效判决,积极 网络无国界、网络犯罪也无国界。互联网络与传 与各国刑警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联系,以防止因对领 统的领陆、领水、领空和浮动领土等不同,被人称为 土司法权的生硬适用而造成被起诉人逃脱法网情况的 “第五空间”,它的边界并不是以国家边界为界限。因 发生。在目前现有的司法协作基础上,积极参与联合 此,对于传统的作为管辖权之一的司法管辖权,面对 国、上海合作组织、东盟、APEC等国际组织关于打 网络犯罪往往力不从心。1997年克罗地亚的三名中 击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 学生就在互联网上破译了美国五角大楼计算机口令, 约的制定。在证据收集、犯罪案件的移转、犯罪嫌疑 并入侵其信息系统,浏览了包括导弹部署的内容之后 人的引渡方面与他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与国际社会 退出。美国向克罗地亚提出引渡要求,但是克罗地亚 协同一致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青少年群体的在线权 以本国不存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为由,拒绝了引渡。鉴 利,营造国际互联网健康的虚拟社会环境。■ 于此,欧盟于2001年通过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 约》,目前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批准。它向我们展示 王勇:华东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了富有成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司法合作机制。因此, 硕士生导师 我国可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发展和网络犯罪的现状, 责任编辑/王志毅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gywm/ shzr/shzrdt/201301/t20130115—385i8.htm,2013—1-15. [2]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2011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EB/oL].http://www.cert.org.cn/publish/main/46/2012/ 20120523085533341215471/20120523085533341215471.一html,2012—5—23. [3]张本顺_圭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控制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6(04):91. [4]张伟.网络犯罪仍很猖獗[N].环球时报,2007—2—20. [5]我国将重拳整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去年机关破获案件3310多起[EB/OL].http://www.mps.gov.cn/n16/ nl966474/n1966705/2662362.html,2010—5—4. [6]2010年全国共破网络淫秽色情案3970:# ̄g[EB/OL].http://www.mps.gov.cn/n16/n1966474/n1966705/2662067.htm1. 2011—1—4. [7]周钊华.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调查分析[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10/id/379307. shtml,2009-10—22. [8]Norton官方网站.2011年诺顿网络犯罪报告[EB/oL].http://cn.no.on.corn/cybercrimereport/promo?inid=cn hho— downloads_home.jink_cybercrimereport,2013—2—15. [9]张丽.青少年在线权利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5(07):99. [10]张本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控制研究[1].科技与法律,2006(04):92. [11]腾讯网 ̄[EB/OL].http://guanjia.qq.com/act/brand/report/?ADTAG=media.free.qq.word3.2013—2—16. [12]刘兵兵.青少年在线权利保护问题恩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05):35. [13]国际刑警组织网站资料[EB/0L].http://www.interpo1.int/Crime—areas/Cybercifme/Cybercrime 2013—2—16 塑青 E --0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