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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11-1

来源:筏尚旅游网
司法卷二-11-1

(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78.00)

1.某视频播放软件公司明知用户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信息牟利,但不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3.00)

A.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B.用户上传淫秽视频信息,该公司系正当经营,不构成犯罪 √ C.该公司的行为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D.对该公司不应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 本题是以快播案为原型命题的,但是应注意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注意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公司明知用户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信息牟利,但是拒不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对盗窃、抢夺枪支罪中的“枪支”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应作出同一解释 √ B.为保持刑法用语的统一性,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和抢劫罪中的“暴力”应作出相同解释 C.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侮辱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中的“侮辱”应作出同一解释

D.《刑法》第29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某人在虚拟网络空间发布虚假事实,仅造成人心混乱未造成物理秩序混乱的,对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属于扩大解释

解析:[解析] A项正确。刑法中所有的“枪支”一词均指真实的有杀伤力的枪支,含义相同。 B项错误。体系解释要求原则上对刑法中的同一概念要作同样的解释,如对法条中的“枪支”一词必须作同样的理解。但是因为刑法用语的多义性,也不能要求刑法用语的含义都一样。例如,妨害公务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法条中都有“暴力”一词,但在这些犯罪中,暴力的程度是不同的,其含义不同。 C项错误。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是指有性意义的行为,侮辱罪中的侮辱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中的侮辱是指带有贬低性的不尊重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如奸淫尸体,鞭打尸骨,在骨灰中撒尿等。

D项错误。法条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表述,意味着须造成物理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分数:3.00)

A.甲非法将他人所有的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用工具挡开花瓶,导致花瓶毁损。甲的行为和花瓶毁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B.丙在楼梯上对李某实施砍杀,李某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丁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物品扔到王某的身边,王某立即将物品踢开,由于踢到了赵某的身边,将赵某炸死。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张三企图溜进他人的车库盗窃汽车,主人李四对他大喊一声,张三在逃跑时摔断了腿,李四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解析:[解析] A项正确。甲非法将他人所有的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用工具挡开花瓶,导致花瓶毁损时,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乙必然会挡开花瓶,介入因素异常很小,应当直接将花瓶毁损的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因为乙挡开花瓶的行为并不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

B项正确。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三标准进行分析:第一,丙在楼梯上对李某实施砍杀对李某的生命具有很大危险性。第二,介入因素是李某逃跑时摔倒异常性小,摔倒是由于丙的追杀引起。第三,李某逃跑时摔倒对死亡所起作用较大。综合判断,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项正确。丁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王某为自救立即将爆炸物品踢开并无异常性),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当肯定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项错误。李四只是大喊一声,没有伤害张三身体的实行行为,李四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本案根本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

4.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乙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死亡的,对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B.甲看到一块石头快要落在李某的头上,为了达到伤害李某的意图,便推了一下李某,使石头砸在李某的肩膀上,致使李某轻伤。甲的行为成立作为方式的故意伤害罪

C.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D.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属于真正不作为犯 √

解析:[解析] A项错误。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可以是先前行为,当前阶段的作为与后阶段的不作为侵害的是同一法益,或者两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时,仅认定一个重罪即可。由于生命法益包含身体法益,乙的行为即可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犯罪的实行行为本质上是制造法益危险、增加危险的行为,减小危险、避免危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当中,甲的客观行为是减小危险的行为,即使主观打算伤害对方,由于不存在实行行为,无罪。 C项错误。持有行为本身就是作为而非不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作为犯,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控制,所以违反的是禁止持有毒品的这种禁止性规范,他违反的并不是必须上缴毒品的命令性规范,发现毒品之后立即销毁,并没有支配、控制的持有行为,所以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项正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质是有能力支付但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真正不作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客观行为是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而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所以,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5.触犯下列哪一罪名,可能判处死刑? (分数:3.00) A.集资诈骗罪 B.故意伤害罪 √ C.伪造货币罪 D.组织卖淫罪

解析:[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取消死刑。但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常见犯罪仍然保留死刑,因此B项当选。

6.关于犯罪未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

B.乙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骗保。保险公司认为存在疑点,随后报警。侦查机关掌握充分证据后,安排保险公司向乙“理赔”。乙领赔偿金后,在未出保险公司大厅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乙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

C.丙欲在办公楼里放置炸弹炸死仇人梁某,但在制造炸弹的过程中惧怕后果过于严重,就停止了爆炸物的制作,丙构成犯罪中止 √

D.甲向乙开枪,没有打死乙就被捕。事后鉴定发现,甲、乙相距100米,甲的子弹最大射程是90米。因为甲的子弹不可能达到乙,所以甲构成不能犯,作无罪处理

解析:[解析] A项错误。诬告陷害罪中,只要诬告陷害行为达到使司法机关足以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是既遂,一般来说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要求实际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B项错误。诈骗犯罪的既遂一定要求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保险公司处分财物的原因不是基于认识错误,保险公司处分财物是为了配合警察实施抓捕,乙只能是未遂,而非既遂。

C项正确。丙是预备阶段的中止。

D项错误。事后观察没达到子弹的射程,但从行为时来看有危险,甲向乙开枪,因客观上的原因未杀死是未遂。

7.《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3.00)

A.甲中止了对乙抢劫,但是因之前对乙使用了暴力,造成了乙轻微伤,甲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

B.乙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在奸淫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后来放弃奸淫行为的,乙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C.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后来自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丙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D.丁着手入户盗窃后,放弃盗窃行为离开,但造成该户价值上万的门窗和锁具损坏,丁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解析:[解析]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考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造成损害”(不属于“造成损害”的,就当然是“没有造成损害”)。“造成损害”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换言之,如果所造成的某种结果,并不是刑法规范所禁止的结果,则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

A项错误。甲中止抢劫,但其行为造成了轻微伤害的,因为轻微伤不是刑法禁止的实害结果,因此甲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B项正确。乙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在奸淫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后来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造成损害。”该行为造成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经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所禁止的侵害他人性的自主权的结果,因而属于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C项正确。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后来自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D项正确。着手入户盗窃后中止了盗窃行为,但盗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造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规定的实害结果。就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8.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2004年12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针对这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2004年12月22日以后审查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一律适用2004年司法解释 B.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打击相关犯罪的需要,择一适用

C.上述司法解释都只能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 D.上述2004年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不溯及既往 √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上述2004年的司法解释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降低了,显然2004年司法解释重于1998年的司法解释。2004年12月22日前发生的案件,应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2004年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不溯及既往。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9.《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3.00)

A.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5年10月31日以前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 解析:[解析] 请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的重点条文。 A项正确。职业禁止规定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重法,原则上该条对《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的行为无溯及力。

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况,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是有利于犯罪人的轻法,此时新的规定应有溯及力。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新法条有溯及力。 D项错误。对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重法,无溯及力。

10.某公司成立后,主营业务为生产农药,为了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公司有时也会生产一部分伪劣农药。后因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现已破产完毕。现在追究公司生产伪劣农药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因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不再追究责任

B.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C.追究原公司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D.对公司不再追诉,对公司成员也不再追究责任

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根据此规定,本题中虽然此公司已经破产,但破产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不再追究责任。因此只有C项正确,A、B、D项均错误。

11.甲得知乙在贩卖毒品,于是冒充缉毒警察,用手铐将乙铐在水管上,拿走毒品。之后,甲将这批毒品贩卖出去。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以招摇撞骗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C.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D.以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甲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前一个行为系抢劫毒品行为,构成抢劫罪,后一个行为为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后一个行为并不是前一行为的必然延续的阶段,不可吸收为一罪。甲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12.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至2005年6月25日。赵某于2005年6月24日在监狱组织的劳动中因受到他人侮辱,而故意伤害他人未遂,在对赵某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赵某积极认罪悔罪,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断? (分数:3.00)

A.报请最高法院执行死刑

B.将新犯罪应执行的刑罚与无期徒刑并罚

C.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D.报请高级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析:[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3条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做了修改,过去的规定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现在《刑法》第50条的规定是,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个故意犯罪应当是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只有这个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和死缓制度的精神、主旨相协调。为什么情节不够恶劣的故意犯罪不是立即执行死刑而是适用死缓呢?因为他还是有改造的可能,所以该条中的情节恶劣就表明不只是犯罪情节本身恶劣,还要求这个犯罪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本案中,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虽然故意伤害他人,但由于受到侮辱,事出有因,而且构成未遂,情节不够恶劣,之后其积极认罪悔罪,并不抗拒改造,此时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应仍然适用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3.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千元。王某付款时故意夹带若干假钞给张某,被张某发现,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王某当即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王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无论王某使用了多少假钞,都应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因此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而王某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行为没有触犯抢劫罪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D.为防范此类强买强卖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解析] A项错误。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使用少量假币,不构成犯罪。

B项错误。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理解成对立的关系。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那么凡是涉及商品、服务交易的行为,如凡是暴力、威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接受服务的,就只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不成立抢劫罪。但是刑法新理论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也有可能符合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某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王某。王某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进行胁迫行为,达到了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威胁方法强买强卖商品,也成立强迫交易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应以抢劫罪论处。

C项正确。基于上述理论,应以抢劫罪论处。

D项错误。既然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认定为轻罪敲诈勒索罪。 14.关于妨害司法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张三杀人后引诱李四为其作伪证开脱,李四构成伪证罪,张三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B.张三盗窃后买通李四为其作伪证开脱,李四构成伪证罪,张三构成妨害作证罪 √

C.张三的儿子杀人后,张三以暴力阻止证人作证,但证人依然作证,因妨害作证罪是危险犯,所以张三构成妨害作证罪既遂

D.李四是张三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威胁证人作伪证,李四构成妨害作证罪

解析:[解析] A项错误。张三杀了人,教唆李四帮他作伪证,李四构成伪证罪,张三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吗?不构成。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任何人犯罪都希望逍遥法外。但如果张三采取的不是一般的教唆行为,采取以暴力、胁迫、贿买这些方式的教唆行为,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张三虽然不构成伪证罪教唆犯,但是可以定妨害作证罪。

B项正确。注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请求、劝诱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为自己开脱的,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有期待可能性,应该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C项错误。妨害作证罪虽然是危险犯,但是,并非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就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既遂。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看有无实害结果,只有当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但证人依然作证、证人没有实际作伪证的,对张三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未遂。

D项错误。如果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话,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15.甲欲刺杀乙,但乙宅雇有门警看守,门禁森严,出入不易,甲计划晚上进入乙的邻居丙家,而后从丙家翻墙进入乙家,以刺杀乙。丙素与乙有仇,自然希望甲刺杀成功,丙向来夜间将其大门锁上,但为了帮助甲,在甲预定行刺之夜,故意不锁大门,甲轻易进入丙家而翻墙转入乙家,将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罚 B.对甲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可 √

C.对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D.丙的行为无罪

解析:[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甲虽然非法侵入了丙、乙的住宅,但是丙实际上不反对甲侵入,甲进入丙住宅没有侵犯到丙的居住安宁法益,坚持结果无价论,甲对丙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甲侵入乙住宅的确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但是他是为了杀人而先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几乎是必然伴随实施的,此时非法侵入住宅和故意杀人是牵连犯,择一重处罚,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可。

C、D项错误。对丙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不作为的方式可以成立片面帮助犯,但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人实行犯罪,而违反自己法律上的义务,不作为使对方实行犯罪更为容易,但丙的行为不是不作为的,不作为的前提是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无从成立不作为犯,这个案件中,乙在自己家里,丙对乙死亡在法律上没有防止义务,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的帮助犯,但却可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因为甲是从丙的住宅里翻进乙的住宅,甲的危险行为发生在丙支配的领域,丙负有阻止其侵入乙住宅的义务,丙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16.下列有关犯罪行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分数:3.00)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 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数罪并罚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D.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数罪并罚 √

解析:[解析] 《刑法》第318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因此,A项说法正确,不选。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

《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

《刑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因此,D项说法不正确,应选。

17.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甲为了讨债,夜间进入乙家,将乙捆绑一昼夜后用刀砍成重伤,乙被迫归还甲4万元,甲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并属于入户抢劫

B.丙强奸妇女时用手掐住对方脖子,致被害妇女昏迷,并在妇女口袋中发现一张信用卡,事后持信用卡取款3万元,丙成立强奸罪和盗窃罪 √

C.丁为泄愤捆绑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脖子上有一条项链,然后取走,丁成立盗窃罪

D.戊男实施暴力强奸妇女,被害妇女说:“我给你3000块钱,去找个小姐吧,不要这样”,戊男拿钱后离开,戊男成立强奸罪中止和抢劫罪既遂

解析:[解析] A项错误。抢劫罪成立要求主观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本案中。甲为了讨债进入乙家,将乙捆绑一昼夜后打成重伤,应对甲以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不成立抢劫罪。甲非法入户的行为可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从最终处理结论上来看,非法侵入住宅可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吸收。 B项正确。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对方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本案中,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信用卡,盗窃信用卡以后取款3万,无论是在机器上使用还是对人使用,都成立盗窃罪,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丙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不成立抢劫罪。

C项错误。丁虽然不是出于抢劫的意图,捆绑被害人,但是捆绑状态持续期间,由于丁暴力行为仍在持续,此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得被害人财物,也成立抢劫罪。注意行为人出于非法拘禁、强奸等其他故意,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如果暴力、胁迫还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D项错误。本案,男子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而主动将某财物交付给男子,男子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只成立强奸中止,本案中,不存在抢劫行为,行为人也无抢劫的故意,不成立抢劫罪。但是,如果该男子拿了钱以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财物,以不交付更多财物便强奸妇女相威胁的,则除成立强奸罪外,另成立抢劫罪。所以,如果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的,成立抢劫罪。

18.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利用无业人员乙,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 C.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 D.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

解析:[解析] 本案中甲利用乙窃取本单位财物,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B项错误。注意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非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A、D项错误。

19.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非法经营罪? (分数:3.00)

A.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药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B.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C.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D.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倒卖烟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解析:[解析]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烟草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D项显然构成非法经营罪。A项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B项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C项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20.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说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甲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甲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可酌情缩短其死刑缓期考验期,并将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

B.乙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乙在考验期内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查证属实,对乙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丙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丙在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如丙之后又减刑,则其被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 √

D.丁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决定对丁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则可以同时决定对丁限制减刑

解析:[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3条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做了修改,《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A项错误。甲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能缩短两年的死缓考验期,必须在两年考验期满后才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

B项错误。乙在死缓考验期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为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项正确。丙在死缓考验期内被限制减刑,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后无论经过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25年。

D项错误。丁实施了强迫卖淫罪,不属于限制减刑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1.关于金融诈骗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甲非法集资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欺骗出资人免除自己还本付息义务,成立集资诈骗罪 B.乙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又持卡消费2万元,乙的行为仅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C.丙伪造数张银行存单后又使用伪造的存单骗取他人财物,丙的行为仅触犯诈骗罪

D.丁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仅成立诈骗罪 √

解析:[解析] A项错误。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存在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如果行为人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欺骗出资人免除自己还本付息义务的,成立诈骗罪。

B项错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又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C项错误。丙伪造数张银行存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然后使用伪造的存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项正确。贷款诈骗是骗取贷款本身,丁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属于骗免债务(财产性利益),所以成立诈骗罪。 22.关于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含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3.00)

A.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 B.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C.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 D.对于事实错误和适用刑法错误的案件,应通过再审等予以及时纠正

解析:[解析]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事实错误和适用刑法错误的案件,应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是指诉讼过程的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中担当法官;(2)诉讼涉及其利益的人,都有充分机会参与涉及其利益的诉讼活动;(3)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4)诉讼程序应当得到严格遵守,程序违法行为也应通过程序制裁予以救济;(5)法官的裁判应当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据此,A、B、D项是实体公正的体现,C项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3.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C.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有权在收到决定书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解析:[解析] 《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据此,应为“七日”内说明情况,A项错误。

《高检规则(试行)》第5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据此,B项错误,应为“7日。”

《高检规则(试行)》第5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据此,对强制医疗决定不能抗诉,C项错误。

《高检规则(试行)》第5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D项正确。 24.关于回避的理由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3.00)

A.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B.对回避申请,法院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 C.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D.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合议庭成员无需回避 解析:[解析] 《刑诉解释》第34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A项表述正确。

《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据此,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可以口头作出决定。

《刑诉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据此,C项表述正确。 《刑诉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据此,D项表述正确。

25.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分数:3.00)

A.辩护人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时刚满15岁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B.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C.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均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

D.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解析:[解析] 辩护人收集的三种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其中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刚满15岁的证据不属于该证据,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故B项不正确。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故C项正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故D项不正确。 26.关于自由心证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3.00)

A.自由心证包括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即让法官依照个人情感及认识去自由擅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B.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法官应当在适用证据规则并在庭审质证与辩论的基础上,才能依据自由心证作出事实判断 √

C.内心确信要求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感受来判定事实,不需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 D.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不采用该原则

解析:[解析]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但自由心证不是让法官依照个人情感及认识去自由擅断,故A项错误。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法官应当在适用证据规则并在庭审质证与辩论的基础上,才能依据自由心证作出事实判断,故B项正确。内心确信要求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感受来判定事实,且需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故C项错误。自由心证原则为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45.00)

27.案情1: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张某的食物中投放了10%致死量的毒药,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张某死亡。

案情2:丙、丁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戊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两个行为的重叠达到致死的量,导致戊死亡。

关于上述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分数:3.00)

A.根据条件说,若无甲的行为,乙投放的毒药量也会导致张某死亡,故甲的行为与丙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

C.如果无法查清张某的死亡是由甲、乙中谁投放的毒药引起的,则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D.丙、丁的投毒行为均与戊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解析:[解析] 案情1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案情2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重叠的因果关系”,这两类案件都是多因一果的现象,但都不能依据条件说分析,假设按照条件说,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乙投放的毒药也足以杀死张某,那么甲的行为与张某死亡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乙的行为,甲的投毒也会导致张某死亡,因此乙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也无因果关系。结论是:甲、乙都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但事实上,甲乙投放的毒药在张某体内同时起作用,导致张某死亡,甲、乙的行为和张某死亡都有因果关系,既然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因为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同理,丙、丁的投毒行为均与戊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案情1,条件关系修正说认为,从整体考查,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在案情1中,假设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张某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8.下列哪些情形应视为走私犯罪的既遂? (分数:3.00)

A.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

B.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 C.以保税货物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 √

D.以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

解析:[解析] 本题属于记忆型考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29.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分数:3.00)

A.一女考生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考官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考官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胁迫手段 √

B.甲以金钱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构成嫖宿幼女罪 √ C.乙明知幼女丙是被强迫卖淫的仍然嫖宿,构成强奸罪

D.丁奸淫妇女时,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该女完全同意,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解析:[解析] A项错误。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考官的行为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B项错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今后凡是明知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为卖淫幼女,均以强奸罪论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 C项正确。参见B项解析。

D项正确。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果妇女同意发生性交,不构成强奸,所以妇女的同意就是强奸的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30.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分数:3.00)

A.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B.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C.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D.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解析:[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近年来常考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增加了特定机动车的两类行为,并对两类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亦规定了刑事责任,扩大了犯罪圈。修改后,该罪的行为类型有四种:(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即使未直接驾驶机动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许多人提出应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倒车或者调头的行为,都增加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但并未得到采纳,故A、B、C项当选,D项不应选。

31.史某通过某汽车担保公司在银行抵押贷款买了一台卡车,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内容为:“史某首付10万,以后每月还款14,450元。付清车款前,车辆所有瀚担保公司,付清40万元车款后,该车归史某所有;如史某不能还清贷款,担保公司有权收回该车。”购车后,史某按期还了二期贷款。后由于车的活源不好,史某决定将该车报停,且未继续按月还贷款,并将该车卖给使用相同卡车跑运输的刘某,担保公司得知史某已将该车出卖给刘某后,多次与史某联系未果,后将刘某购得的卡车截住并扣回公司。刘某感觉被骗,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关于史某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分数:3.00) A.侵占罪 √

B.盗窃罪 C.诈骗罪 √

D.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

解析:[解析] 史某将卡车出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取得对价,表明其已经将卡车据为己有;史某具有侵占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自不待言。所以,史某的行为成立普通侵占罪,史某隐瞒了真相,使刘某误认为史某具有处分卡车的权限。史某的诈骗行为使刘某作出了财产处分行为,而且遭受了财产损失,故史某的行为对刘某成立诈骗罪。将卡车出卖给刘某的行为,既是其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也是其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故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2.甲在某学校附近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被刘某举报。甲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宣告禁止令。关于该禁止令的适用,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禁止甲接触刘某 √ B.禁止甲进入学校

C.禁止甲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业 √ D.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析:[解析]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法院应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禁止令的适用以“确有必要”为前提。

本案中刘某是举报人,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故可禁止甲接触刘某,A项正确。本案中甲仅是在学校附近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甲是否进入学校,与本案没有关联,故B项错误。甲利用从事食用油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可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故C项正确。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

33.王某系某国有房产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房产销售工作。王某在没有违反公司的最低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隐瞒实际的销售价格,将实际销售价格和最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30余万元据为己有。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分数:3.00)

A.王某没有违反公司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 B.王某欺骗了购房者,使他们多支付了房款,对于购房者构成诈骗罪 √

C.王某隐瞒了房屋的最低销售价格,使购房者多支付了房款,对于多支付的房款构成侵占罪 √ D.售房款属于该公司所有,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解析:[解析] 王某虽然没有违反公司的最低销售价格,但房款属于该国有公司所有,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差价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D项正确。A项错误。

虽然王某隐瞒了房屋的最低销售价格,但这只是正常的经营方法,并不构成犯罪,因此,B、C项错误。 34.林某、高某、郑某、张某原为某镇党政领导,2000年12月,该镇一些企业需要资金投入,林某等4人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镇政府的名义将国家支农资金500余万元借给5家企业使用,导致350余万元无法偿还。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3.00)

A.林某等4人构成挪用公款罪 √ B.林某等4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

C.林某等4人的行为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D.由于林某等4人未徇私利,属于集体决策失误,不构成犯罪 √

解析:[解析] 本案系一真实案例,检察机关以林某等4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辩方认为:林某等人将国家支农资金借给企业,目的是支持企业发展,没有一分钱落入个人腰包,行为人没有谋取任何个人的好处,况且该行为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立滥用职权罪,4人就应当无罪。但是,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支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违反规定,任意行使职权使用专项资金,就是滥用职权,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其实质是多个自然人共同谋议后

实施特定犯罪,成立共犯。不能因为多人谋议,且为单位、团体利益就改变其滥用职权行为侵害法益的实质。4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个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某种犯罪主体而单位集体又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必须追究其中的自然人的共犯责任或单独犯罪责任。为有效保护法益,对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个人实施的渎职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4人未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而是集体研究决定将支农资金借给企业使用,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支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但不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故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5.某医院护士小刘,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乙女请求小刘给儿子甲戒毒。小刘没有给甲进行任何体格检查,也不了解毒瘾的程度,照搬戒毒药方为其戒毒。甲吃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分数:3.00)

A.小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故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 B.小刘导致甲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因为是在诊疗过程中,小刘导致甲死亡,故构成医疗事故罪 √ D.小刘导致甲死亡并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

解析:[解析] 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职业犯的特征是行为人出于反复、多次实施这种行为的意思,把这种行为作为职务、业务反复实施,小刘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没有反复私自为他人进行戒毒治疗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经常实施这种行为,不符合职业犯的特征,故不能认定他在非法从事医疗业务,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A项错误。

小刘没有给甲进行任何体格检查,也不了解毒瘾的程度,照搬戒毒药方为其戒毒,显然是存在过失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意外事件。B项正确。

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工作中,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上述分析表明,小刘的行为不能说他在从事医疗业务,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C项错误。

小刘未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也不了解毒瘾的程度,显然有过失。D项错误。

36.《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分数:3.00)

A.该条文是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B.这里的“本法”包括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C.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实施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应适用该条的规定管辖 √

D.我国司法机关根据该条管辖有关案件,只能依据中国刑法定罪处罚,不能实行引渡 √

解析:[解析] 《刑法》第9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国际犯罪。这里的本法指的就是刑法典。国际公约和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不是国民选举的立法代表制定的,如果作为刑法的渊源,则违反了民主主义的要求。再提醒大家一点,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国际法国际公约不能直接适用,而且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上也没有规定法定刑。这里的本法指的就是刑法典。中国司法机关管辖此类案件,可以根据中国刑法定罪处罚,也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37.2010年7月,甲成立了一公司,宣称只要购买该公司999元的产品,便可成为“业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支付报酬。甲共引诱2987人参加并形成了五级销售网络,骗取财物总值200余万元。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分数:3.00)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B.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C.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D.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解析:[解析] 《刑法》第224条之1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行为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A、B、C项当选。 38.关于渎职罪和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3.00)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

B.某法官收受他人财物后,违反法律规定将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60万元房产解除查封后,财产被转移,使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和受贿罪两罪并罚 √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

解析:[解析] A项是错误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需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A项中,甲许诺收受贿赂后为犯罪嫌疑人家属谋取利益,尽管最终没有真正的谋取利益,但也并不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B项是错误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并同时犯有受贿罪才能择一重罪处罚。该法官应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和受贿罪择一重罪。

C项是错误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为斡旋受贿。所以C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项是错误的。放纵走私罪,并不属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情形,因此D项应该是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9.甲酒后驾车撞到乙,乙重伤的程度是将在5小时后死亡,但甲送乙去医院的路上,此时刚过去2个小时,另外一个醉汉丙开车将甲的车撞击侧翻,乙当场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3.00)

A.由于甲的撞击行为必然会导致乙5小时后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 √ C.丙的行为和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D.丙的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 √

解析:[解析] A项错误,B、C、D项正确。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法益侵害结果(具体的结果观),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也不是假设的结果。

现实的危害结果是乙2小时后的死亡结果,该结果是由丙开车撞击导致的。虽然甲的撞击行为必然会导致乙5小时后死亡,但该结果是假设的结果,没有发生,不予讨论。因此,甲的撞击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恰恰是丙的行为和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与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丙均存在违章行为,酒后违章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甲的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丙酒后违章致一人死亡,也触犯交通肇事罪。 40.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3.00)

A.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

B.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

C.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

D.认为“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的观点属于正当程序模式 √

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据此,A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实体真实主义可以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诉讼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据此,B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C项属于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故B、C项表述错误,应当选。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据此,D项属于犯罪控制模式,表述错误,应当选。

41.章某(15岁)实施抢劫涉嫌构成犯罪。在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3.00)

A.章某有权要求在讯问时律师在场 √

B.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章某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 √

C.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章某才有权委托律师充当辩护人 √ D.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章某有权向作出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 √

解析:[解析] 我国目前并未确立律师讯问时在场制度,故A项错误,应当选。《刑诉解释》第46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据此,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法院应当“通知”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并不意味着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C项中并非“第一次讯问后”而是“第一次讯问”,故C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据此,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章某无权申诉。故D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4,分数:27.00)

20岁的赵某游手好闲,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钱,赵某指使正在大学读书的同学孙某将自己的左手小指用刀剁下,并由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同时赵某以黑社会的名义写了一封恐吓信装入信封,称赵某被绑架,若不交出10万元赎金便杀害赵某。孙某将信封交给赵某的父亲后,赵某的父亲报案,二人在取钱时被抓获。结合上述情况,请回答下面问题。(分数:6.00) (1).下列关于赵某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分数:3.00) A.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B.仅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C.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D.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从重处罚

解析:[解析] 由于赵某客观上并无绑架行为,其向父母索要财物的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同时,赵某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也具有诈骗的性质,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诈骗的想象竞合,而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是从一重处罚,并不是从一重从重处罚,所以,正确答案是C项。 (2).下列关于孙某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分数:3.00) A.其向赵某父亲索要金钱的行为与赵某构成共同犯罪 √

B.向赵某父亲索要金钱的行为系赵某策划,孙某只是赵某的工具,赵某属于间接正犯,孙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C.孙某剁下赵某手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D.孙某剁下赵某手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解析:[解析] 孙某与赵某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意思,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由于孙某砍断赵某手指的行为是出于赵某的承诺,虽然砍断手指是为了犯罪,但就该伤害行为本身而言,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002年12月25日晚,王某无证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停在马路边检修摩托车的郑某连人带车撞出十余米远,致郑某死亡,正在路边做生意的王某的远房亲戚严某看到了上述情况。肇事后,王某担心会因此丢掉

公务员的工作,当即给在场的严某10000元,让其不要说明事实真相,严某答应。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严某果然没有说出王某的肇事经过,只是称自己没看见。随后,王某又找到亲戚李某,让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替他顶罪,李某有驾照,想到王某只要没事,以后还能照应自己,便答应下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此案后经群众举报而真相大白。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面问题。(分数:6.00) (1).对王某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3.00)

A.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让李某替他投案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B.构成妨害作证罪和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 √

C.给严某现金让其不要说出真相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但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

D.让李某替他投案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解析:[解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王某让李某替其顶罪的行为并不属于逃逸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

《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行为人必须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本案中的严某属于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属于证人,王某通过贿买的方式让严某作伪证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并且交通肇事和妨害作证之间并不具备类型性的关系,不属于所谓牵连犯,故B项正确,C项错误。

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必要共犯,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严某只是普通生意人,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故D项错误。

(2).对于严某和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分数:3.00) A.严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B.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C.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李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

解析:[解析] 严某虽然向司法机关称自己没看到事情经过,但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其也未对王某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因此,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B项正确,A项错误。

李某自己冒充盗窃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使真正的犯罪人免受处罚,其行为符合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故C项错误,D项正确。

陈某系某国有公司出纳,李某系个体工商户,与陈某是中学同学。某日上午,为了给职工发放福利,陈某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放入公司保险柜准备下午为职工购物。中午,李某来找陈某吃饭,知道了陈某取来现金之事,便提出伪造抢劫现场,将5万元取出后两人平分。陈某同意,利用自己掌管保险柜的钥匙之机打开保险柜,将5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将钱装好后,将陈某用绳子搁绑在桌子下,用布堵住陈某的嘴后逃离。下午上班后,公司人员发现了情况并报案,陈某谎称遭人抢劫,并胡乱描述了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案调查期间,陈某找李某要求“分红”,但李某称钱已用于赌博输光,实际上李某将钱据为己有。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面问题。(分数:6.00) (1).对于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分数:3.00) A.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B.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 D.对陈某应当数罪并罚 √

解析:[解析] 陈某本身是出纳,掌管保险柜的钥匙,其与李某共谋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A项错误。

陈某虽然掩饰了犯罪事实和李某的情况,但由于陈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其对李某进行包庇的行为实质上是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陈某不构成包庇罪,选项C错误。由于陈某只构成贪污一罪,不能对其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2).对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分数:3.00) A.李某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 B.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析:[解析] 李某与陈某共谋,利用陈某的职务之便窃取公款,与陈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A项正确。李某将陈某捆绑的行为只是掩饰犯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故B、D项错误。 5万元的公款属于犯罪所得,并不是陈某财产,李某称钱已输光,将钱据为己有的行为只是共同犯罪人内部的分赃问题,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C项错误。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与被害人张某就伤害赔偿等问题进行和解。据此,回答下面问题。(分数:9.00) (1).关于本案和解的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3.00) A.王某和张某可以对案件的量刑事宜进行协商 B.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成为和解的当事人

C.如果张某在此期间死亡的,其胞姐可以与被告人和解,如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所有近亲属同意 D.王某的父亲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必须由王某本人履行 √

解析:[解析] 《高检规则(试行)》第51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据此,A项表述不正确,不应当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主持和解,但并不是和解的当事人,故B项表述错误,不应选。《刑诉解释》第497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刑诉解释》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据此,C项表述不正确,D项表述正确。

(2).关于本案和解的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分数:3.00) A.王某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B.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王某、张某和检察人员签字,但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 C.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王某、张某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D.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王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故A项表述正确。《高检规则(试行)》第516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刑诉解释》第501条第2款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C项表述正确。《刑诉解释》第50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据此,D项表述正确。 (3).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3.00) A.公安机关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C.检察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 D.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的,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除刑事处罚 √ 解析:[解析] 公安机关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能撤销案件。故A项错误。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B、C项正确。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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