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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的合作困境与解决途径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全球气候治理的合作困境与解决途径

摘 要:全球气候变化是在全球相互依赖的情境中出现的典型的全球公共问题,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利用与保护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气候变化亟待全球的主权国家及其他行为体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通过全球气候治理谋求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本文分析气候治理各方合作的困境并提出了化解困境的途径,即建立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提供选择性激励措施、积极发挥大国作用等。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 合作困境 途径 机制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代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最严峻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地球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生态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陆地、海洋、大气层和生物圈等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各种环境问题的相互关联性使得不能孤立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做出反应,需要全球性综合性的气候治理合作,来避免和减缓其可能加剧其他环境问题的恶化。

一、气候治理的全球公共产品特性

近三百年来,工业化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当代环境问题较之历史上的每一个年代都凸显出了其紧迫性与严峻性。尤其是最近50年,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已经遍及全球每个角落。其中,全球气候变化是世界范围内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气候变化是一个在全球高度相互依赖的情境中出现的典型的全球公共问题,具有三点特征。第一,全球公共性。全球性公共问题的范围往往超越任何单一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因此在问题的解决或有效的治理上,仅凭一国之力难以独立完成。另外由于议题的全球性

使得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而不受影响。第二,超越国界的外部效应。正因为全球议题的公共性,当一国采取了某项行为其后果则可能是由其他国家和人民承担。工业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对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不仅对自身国家人民的生活造成威胁,更会突破国界的限制,恶化其他国家的生活品质。第三是政治性。全球事务的公共性以及跨越国界的外部效应,都使得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某种政治性的制度安排来完成。无论是出于追求共同利益,或是避免共同灾难,单边强权的干预、双边议题的联结或是多边机制的建立等政治性安排,皆已成为处理全球性事务的必要考虑与手段。

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应,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任何一个人对于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物品。公共产品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二是收益的非排他性。所谓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即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对此公共产品消费的利益;收益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就可以供所有人消费,要排除其他人消费这种公共产品是不可能的,或者费用非常高。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空间范围划分,可分为全球公共产品、国家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全球公共产品是国家只有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互动才能为其公民提供的收益和好处,是公共产品在全球层面上的扩展。很显然,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利用与保护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因为温室气体减排的收益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削减排放改善气候的福利世界上所有人都有权享受,气候治理就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过程。

全球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充足的全球公共产品,但是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远比国内公共产品的提供更复杂、更具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社团、企业与个人等,在资金筹措途径上,源于这些行为体的自愿贡献;提供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主要机制是谈判,而不是垂直型的决策方式;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契约,即以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形式规定各个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全球性公共产品是在尊

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由各国根据自愿参与的原则来提供的,因此它更多的带有“俱乐部产品”的性质,即只有交纳了一定的规费和会费并承担公共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成员国才有权享用这一公共产品。

二、全球气候治理合作的困境

为什么在全球变暖和减低碳排量问题上,各国较难以自觉达成合作?

首先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气候变化问题尚且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从物理科学方面,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是无法精准确定的,包括可能造成的灾害以及突发性气候灾害;对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变化,人类社会如何预防和适应气候变化等问题目前都不确定,对特别是在较长时期范围内的排放量对未来环境和气候的影响,我们更无法确知, 这也是美国退出京都协议的一个理由之一。

在国际协议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一个超国家机构强制性地推进各国的合作和协议的执行。因此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机构,国际环境协议的合约不具有约束力,每个主权国家都可以不参与、不执行甚至退出协议,因此国际协议缺乏执行权力。

1.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的囚徒困境

当全球气候治理的最低参与数为两个行为者时,假设玩家1和玩家2是两个身处全球体系中、需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主权国家行为体,我们可以模拟出两国在参与气候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静态博弈情景。

全球气候治理可用囚徒困境来模拟,因为在这一博弈模型中有且只有一个恒优策略的存在。而每一个行为者都拥有一个恒优策略,这就意味着不管对手做出怎样的选择或回应,都有一个能使自身风险降到最低并且能相对获得收益的策略。用博弈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要结论:气候治理的囚徒困境不仅仅是沟通失败的问题。沟通本身不会化解这场囚徒困境,正是因为这一博弈中恒优策略的存在:通常每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为者维持高碳排放量的动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处在依靠消耗大量化石燃料获得经济发展的阶段,缺乏以牺牲自身发展的机会来执行节能减排的意愿。若不看科学层面仅看社会层面,通俗来讲,就是在全球变暖和碳排量问题上, 通常每个行为体都有排碳的动机,如果大家都想减排,我没有必要跟风;如果别人真的减排了又与我何干,我照样用着热水,开着大排量汽车,这些情况都导致了糟糕的结果。

2.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困境

当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者数为若干时,国际环境合作问题可以理解为将集体行动应用到国际体系的特例。环境集体行动的特征包括抵御环境威胁的集体性和环境公共产品享用的非排他性。与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囚徒困境”相比较,它们都论述了个人理性/利益与集体理性/利益之间的冲突。“集体行动的逻辑”是指公共物品这种独有的特性,决定其经常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它所具有的外部性效果会导致国内政治经济市场出现“失灵”的恶果, 即理性自利的成员无法自动产生集体行动,提供公共产品。

在一个个体利益等于集体利益的小集团中,如果个体不再为他享用的集体物品付费,集团中其他成员的负担就会明显增加,因此其他成员就会拒绝继续出力,集体物品就会不复存在,那么个体利益也就得不到实现,个体的处境会变得更糟;在一个大集团中, 没有任何个体的贡献会对集团整体产生很大的影响或对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的负担或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大集团中的个体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的倾向,逃避集体行动

的义务不付费而分享行动成果,这时“搭便车”的行为就会出现。

集团规模越大,内部成员越多,集体行动或合作的困难就越大,由集体物品的非排他性导致的搭便车就越严重,所以大集团无法采取集体行动、自愿供给集体物品。因为集团越大,增进集体利益的人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成员主观上就会认为自己为集团利益所能做出的贡献越微不足道,因而对公益和集体行动的热情就越低;成员越多,为了合作而进行的谈判或合作的初始成本就越高。反之,集团越小,成员越少,集体行动或国际合作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全球气候治理的各参与国之间的交易所带来的结果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时,国家作为“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体会更倾向于尽可能地减少自己付出的成本,特别是当参与治理活动的国家数目较多且各参与国之间的国情差异程度较大时,为数众多的小国会产生更强的“搭便车”动机,也就是奥尔森提出的在国际关系中有一种“小国剥削大国”的现象,即在国际合作中大国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参与气候治理的小国从气候治理的集体行动所带来的收益中得到的是与大国一样的份额,这就大大增加了他们逃避为集体行动付费的责任和义务的倾向,也大大降低了小国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从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国家阵容可以看出,各参与方国力的参差、面对气候变化紧迫性的不同以及国家利益的不等,加上谈判至今未制定强有力的政策引导治理的继续进行,这就为一些国家的机会主义倾向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可能,从而不宜于各国之间达成合作。

三、全球气候治理合作的途径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全球环境问题在人类无节制地开发和破坏自然资源依然呈现恶化态势,这呼吁国际社会进行全球环境合作。其途径包括:建立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和制度、提供选择性激励措施、积极发挥大国作用等。

1.建立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和制度

全球气候治理的合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各个行为体有无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它们做出的承诺是否具有可信性。这些制度包括以下诸多方面:利益分配,奖惩与监督等机制设计,信息流通,成员国对未来的预期,降低交易成本等来促进不同领域的国际合作。通过对制度的理性选择,可以减少不确定的风险来改变交易的成本,在全球环境治理中,伴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趋势,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的主要议程之一。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架构的内容不断在丰富与拓展。从20世纪80年代末气候变化问题被提上国际政治日程起,防止气候变暖集体行动的制度建设已近20年。从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协调职能的国际环境组织与机构,反应国际共识的决议、宣言、公约、国际环境法及开展协商的国际论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融资渠道的资金机制,以及其他制度框架中(如WTO)与环境相关的规则和法律条款等。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包括从1990-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启动到签署和生效,到1995-2005年,坎坷曲折的《京都议定书》谈判和批准,再到2005年至今京都时代如“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坎昆世界气候大会上各国谈判艰难上路等。

2.秉承选择性激励原则

虽然全球气候治理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国际气候治理的进程依然充满了严峻的挑战,其中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促进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奥尔森指出“选择性激励是能够驱使集体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体行动的独立性而有选择性的手段。集体必须具备两种条件才可以提供选择性激励:一是强制性的权威或能力;二是能提供激励给潜在集体的成员。”通过奥尔森的启示,激励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可以为气候治理带来活力,增加国家参与气候治理的积极性,而且在经济技术外交舆论等方面具有惩罚性的激

励,还会增加国家不参与气候治理的成本,让他们意识到不参与气候治理所失机会远大于参与气候治理所付成本,来促进每一个集体成员积极参与及合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建立援助和发展机制,要求发达国家率先进行减排,并由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或优惠的有偿货物、资金、技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欠发达国家解决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成本过高的困难。但由于缺少一个超国家政府存在和强有力的履约惩罚机制,发达国家履约情况没有任何反向选择性激励。

《京都议定书》中最重要的选择性激励是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它允许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以成本有效方式减排温室气体,对发达国家来说是一种正面激励。另外征收碳税也被视作一种选择性的激励,但一直未能得到实施。征收碳税可以提高发达国家的能源效率、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变暖防治提供资金支持,但发达国家出于国际竞争力考虑加以反对。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承诺,欧盟曾酝酿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尽管如此,欧盟不同于美国,它对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需求和发展空间要求给予理解,并希望通过地铁技术合作、援助发展中国家等选择性激励来实现防止气候变暖的努力。

总之,选择性激励的原则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启示是要制定合理的碳减排任务,按照“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体现公平治理。

3.大国协调促进气候治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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