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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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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法治样券或爻虑则4逢茯工駅於同中的应何□武汉陈晓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情势变更原 接使得工程物资价格波动较大,造成 变化就符合情势变更,势必影响法律 则并未被列入《合同法》,早在上世

纪末合同法修订中就有人提出列入情 势变更原则,却在最后票决中被否, 直到十年后即2009年,最高人民 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其中第26条规定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 的内容,从司法解释角度赋予了情势

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建设工程合同是 承包人和发包人为顺利完成某项工程 建设共同签订的双务、有偿的一种要 式合同,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 合同。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本来就相当棘手,合同的签订保证法

律效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漏洞之外 的不确定性。近几年来中国房地产业

的崛起使得建筑业蓬勃发展,伴随而 来的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多样

化、复杂化。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的角度来看,情势变更千变万化。仔 细研究我们很容易发现情势变更原则 涉及的内容主要围绕、经济变动

等导致各类价格指标变动的内容展 开,最直观的价格变化表现往往也很

容易被误认为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案例解读

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 和固定总价合同,两者均为签订合同 时表明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并明确合同

双方责任与义务,也即合同签订时发 包人已将施工过程所约定的风险全部 转移给施工方,由施工方承担工作量

和价格的风险。相比于其他合同,很 明显固定价格合同在当今社会更容易 产生矛盾,因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

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建筑业的进步,间 114

某方利益显著受损要求适用情势变更

原则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本文 选择固定总价合同作为研究对象。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 限公司(承包方)与武汉绕城公路 建设指挥部(发包方)关于建设工程

价款的纠纷案件中,双方在签订固定

价格合同后,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 上涨幅度较大,承包方要求赔偿材料 上涨价差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一审中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 发包人给予赔偿,但在二审中却声明

承包人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不 符合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从而撤销

一审判决,改用二审判项。前后判处 结果大相径庭,争锋的焦点就集中在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本案件。回到 引言中提到的适用标准:合同基础、

合同目的、对价关系障碍。基于这三 个标准来看,本案的关键在于不可

预见的市场性因素(或非市场性因 素)是否说明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

才能符合原合同基础、合同目的及对 价关系。本案件引发的三方面讨论如

下文。1.不可预见是情势变更前提。本 文研究的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不可

预见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才能产生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纵观此案件,并未提及上述双方

签订合同时信息不对称情形。在签订 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形下建材价格变化

是双方必然关注的内容,建材价格随 市场行情变化在建筑市场中并不稀 奇,所以法庭认为将其判为“情势变

更”违背行业标准,如果都认为价格

的稳定性,发包人也会在合同签订时 产生错误预判。这也是为什么没把情

势变更原则正式写入合同法的缘由之一。而根据本案件提供证据来看,发 包人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都明确事 先排除了工程物资价格变动影响合同 总价款的可能性。所以承包商应该

“预见”价格变化的情况风险只能由

他单方面承受,而这样的上诉行为违 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非市场性因素是外力。本文所

讲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使用条件为非市 场性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无法预见的

如调整、经济周期等对合同 一方产生重大无法承受的影响,而另

一方明显获得巨额收益的这种明显不 公平的情形。正是在非市场性因素这 样一种外力的推动下使原合同必须 在判决中变更甚至是解除,以

求取最大程度的公平。但并不是所有 的非市场因素变动程度都能达到情势

变更的要求,所以这里有个“度”的 衡量,建筑工程中最基础的如材料价 格变动多少算重大,如何衡量其变动

是否在弱势一方“可承受范围之

内”,这是矛盾存在的根本原因。回

到案件本身,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是 2003年4月4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7月

15 H ,湖北省交通厅下发的鄂交基 (2004 ) 314号《关于对在建高速公 路项目主要材料涨价实施价格补贴的 意见》,其系2002年末以来全国建材

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要求各 有关单位根据风险共担、合理补偿的 原则,对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

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体工程的水泥、

社保与法治钢筋、钢绞线等主要材料涨价幅度大 而做出部分调整。最后,就是结果有 区别,很明显情势变更只会导致当事

范围内适用,本文也只对建设工程固

于5%的实施补贴。这里的5%就是对 定价格合同进行探讨研究,但还有其 的合同存在,建议统一进行分类。再 其次,针对本文提及的建设工程固定

“度”的衡量简单标准。但是该文件 只是指导性文件,具体实施还要看各 单位处理办法。针对当时的情况来

人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如上面案例分 他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种类繁多

析中承包商最后因建材价格上涨而承 担较大风险,付出高于原来预想的对 价,只是本案并未构成情势变更,所

看,建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属于可 价格合同,建议设立行业统一标准,

预见的正常市场环境变化,而施工期 以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迹象;但是不可 履行,对应部分合同效力自然也随之

建材或其他相关物资价格的上涨可根

间使用购买建材是在文件规定时间之 抗力直接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 据公司不同规模设定上涨幅度,便于

外,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 判别价格变化是否在当事人“可承受

求。承包方主张的涨幅超过5%的材

料价差部分不构成异常变动,未表现 出显失公平的迹象,承包方上诉被驳 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此类案 件应该设定基本“价格变动程度的标

准”,但往往实际情况复杂多变,标 准的订立并非易事。3•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上 文提到不可预见的非市场性因素导致

情势变更,尤其非市场因素中的 变化、经济周期等很容易被理解为不

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也存在不可预 见的特质,都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但实际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有很大 区别,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清楚的说明应对两者进行区分。首 先,影响事由不同。情势变更是因为

社会或经济的变动引起合同基础、合 同目的、对价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合

同变更或解除;不可抗力涉及最直观 的事由便是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暴

雨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两者都是由 外力引起,但外力作用机制明显不

同。其次,适用范围不同。我们可以 看到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法的内容存 在于解释(二)中,也就说明情势变

更主要针对合同关系,如施工合同、 承租合同等;但不可抗力不局限于合 同关系,保险中的火灾险、意外险等

归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再其次,诉讼

程序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 由,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情况下,无需

为不履行合同而承担责任;情势变更 则需要诉诸,由于情形复杂多变

需要由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合同 依然履行,只是内容可能因情势变更

消失。总结来说,不可抗力与情势变 范围”,如承包方乙为B等级类建筑 更有交接相同部分,即不可抗力有可

公司,可承受建材价格上升幅度为

能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但反过来则无 5%之内,发包方甲为A等级类开发

法实现。本案件中建材价格的上涨既 商,可承受建材价格下降幅度为10%之 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不是情势变 内。当然行业标准的设立需综合考量 更的表现,而是正常的市场经济波

各方面因素,明显额外增加了相关部 动。建设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会经常

门的工作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该

出现如上述案例的建材价格变化情 种想法必然成为趋势,“度”的衡量 形,双方当事人为主张价差而通过法

总需要标尺,理论和实践结合才能保

庭维权。由于情势变更的情况很难判 证真正的公平。定,所以使用法理来调整该类情况要

合同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的

异常慎重,不仅要根据上文提到的衡 规定很容易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判断 量标准还要选择当事人统一意见和社

中失衡,当今的中国正处于房地产业

会现状相结合,多角度全方位考量, 爆发式发展的阶段中,相关合同涉及 最后做出公平判决。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也随之增加,

二、结论与建议所以本文的研究旨在减少裁判的随 本文通过实际固定总价合同的案

意性,为情势变更判断提供标准,

例分析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三个标 增加判决稳定性的同时提高法律的 准,从不可预见、非市场性因素、不

公信力。可抗力三方面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的

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笔者基于本篇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内容的研究对情势变更相关规定

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情势变更

原则对时间的规定模糊不清,只 说合同成立之后,这并不能明确 表述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时间 范围,建设工程完工至竣工验收

也可能受外在因素影响拖延合同

时间,所以建议适用时间应该改 为“合同签订之时至合同履行完 成前”这样一个时间段。其次,

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涉及情势变更 原则相关案件的分类,归类的作 用在于便于统一管理,省时的同

时提高法务部门工作效率。虽然 情势变更原则目前仅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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