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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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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提供结算效率、保证各供应商资金运作的流畅和信誉,方便快捷

地做好结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与公司已签约的各供应商旅行社。 第三章 供应商结算数据的生成与稽核

第三条 供应商原则上应每日依据销售系统上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条件不允许

扫描条件的应每周对于单据进行汇总并上传系统,每月的所有账目必须于次月3日前,在系统上扫描、核对完毕。

第四条 如发现异常账目的,供应商应第一时间与我公司业务部人员核对;业务

部必须在72小时内核对清楚该账目,并及时给予答复;如账目确实存在异常,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利用后台系统修改数据,并做好备案,以便查阅。

第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账目核对,为不耽搁供应商资金链,可以

采取应急措施,将无差错部分的款项先期结算给该供应商。

第六条 财务部门于每月4日至7日使用系统核对账目,对于没有异议的立即生

成提请结算单。

第七条 每月8日前,财务部门凭着系统审核数据,提请结算单,向总经理提请

后开始付款工作。

第八条 供应商结算过的账目,视为结算数据无误,如再有异议则无效;而对有

异议未结算的账目,可进行补充结算,时间为20天。

1、由于我方失误需要补充结算,由业务部进行审批,主管领导批示,列明具体补结原因、金额(附原始销售明细),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可进行补充结算。

2、如供应商自身的原因,需要补充结算时,供应商应出具公司公函,以扫

描件或传真方式列明补充结算的原因、金额,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具体有误的原始凭据明细邮寄给我公司业务部门人员,由业务部将以上资料作为附件进行呈批。

第四章 供应商结算流程

第九条 公司提供以网络对账方式为主的对账、结账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配备

会见、传真模式对账,但对账后必须调整好系统的数据;结算的时段一般为上月自然月。

第十条 由于实行供应链战略整合管理,要求供应商结算款项与合同约定一致;

否则,不予办理支付手续。如供应商名称、账户、账号变更时,必须出具该有该供应商公章的证明文件。将证明原件发给我公司后开具发票才能结算。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严格按照《供应商结算单》的“应结金额”栏所列示金额开

具“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所有联应加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每月10日至12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将款项汇付供应商,合作商

应该提供网银所需要的结算资料: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以上作为合同附件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本公司签约的供应商,如遇节假日,结算时间不延期,除特殊情况

外另行处理。收到款项后,应第一时间将回执反馈给我方业务部人员。

第十四条 结算信息

公司名称: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第五章 供应商其他款项收付流程

第十五条 除帐扣形式收取的费用按相关办法收取外,其他费用一律按照汇款、

现金收取。

1、合同约定费用:销售提成、促销费、质量保证金; 2、补充结算: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3、代缴费用:联网运行费、群发短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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