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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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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委会是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安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共同组成。公司总经理和为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副、纪委、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及团委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第五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二)审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定对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结果,决定奖罚事项。

(四)审定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计划。

(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形势,研究部署、解决重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问题。

(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提交公司安委会审定。

(七)国家明确的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

第六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督部。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及公司安委会的决定,组织安委会相关部门研究具体落实的措施和计划。

(二)根据安委会的部署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综合督查,分析形势,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三)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年度考核,并向安委会提交考核意见。

(四)负责具体实施安委会及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 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一)国家领导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时。

(二)遇有重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突发事件时。

第十条 安委会成员必须按照要求参加会议,因公不能参加的需向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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