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1)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 (7) 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 (20) 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 (3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
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修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修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
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应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A 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检验方法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项目与类别 1.2 安装资料A 检验内容与要求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检验方法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1 技术资料 1.3 改造、 重大维 修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编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使用单位应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检验方法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程的监督检验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时查验1-5;新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安装电梯的监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督检验进行试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验时查验(3)、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4)、(5)项,以1 技术资料 1.4 使用资料B 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及(2)项中所需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记录表格制定(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情况(如试验时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尚未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人员证 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审查自检结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果,如对其有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质疑,按照以2.1 2. 驱动与转向站 维修空间 C 于0.5m; 下方法进行现(2)当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场检验(以下C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的类项目只描述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 最小边尺寸不小于现场检验方0.3m 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 2.2 防护 C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目测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2)、(3)、(4)2.3 照明 C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目测 项目与类别 2.4 电源插座C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配备电源插座: 目测,万用表①2P+PE 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或者 检测;查验插②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座型号 的电动工具时)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应在打开门或活板门后能方便地操纵 2.5 主开关 B 目测,断开主开关,检查照明、插座是否被切断 2.6 辅助设备开关C 2. 驱动2.7 与转停止开关向站 设置 B 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目测,操作试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验 开关近旁且并有明显的标志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目测,操作试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验 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由施工或者维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测试电压绝缘电阻标称电压/V 现场观察、确(直流)/V /MΩ 2.8 认。 安全电压 250 ≥0.25 电气绝缘 分别测量动力≤500 500 ≥0.50 C 电路、照明电>500 1000 ≥1.00 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 2.9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N)目测,必要时接地 C 与保护接(PE)应当始终分开 测量验证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2.10 断错相保护C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错相相保护装置; 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 断开主开关,在电源输出端分别断开各相电源,再闭合主开关,启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观察其能否运行;调换各相位,重复上述试验 (1)驱动主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头应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2. (2)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采驱动2.11 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与转向站 中断驱动①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主机电源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的控制C 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②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③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2.12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释放制动开的状态 器C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2.13手动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盘车装置 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C 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 (1)、检查电气原理图是否符合要求。 (2)、人为按住其中一个主接触头不释放、停车,检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重新启动 操作试验 目测,操作试验 2.14 紧急停止装置 B (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急停目测,操作试验 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3.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周边照明 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C 少为50lx (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3.2 少至2m; 出入口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C 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3.相3.3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垂直邻区垂直 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域 净高度 端端部 C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3.4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防护挡板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B 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3.5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扶手带 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外缘距离 不得小于25mm C 3.6 相互邻*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扶手带 手带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0mm 距离 检验方法 目测;必要时测量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C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 扶手带 C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目测;测量相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关数据
检验内容与要求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4.2 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扶手防爬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阻挡/防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滑行装置 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C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4. 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扶手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装置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和围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裙板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4.3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扶手装置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要求 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C 的危险 4.4 护壁板之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间的空隙角状 C 项目与类别 检验方法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4.5 围裙板接缝 B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目测 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项目与类别 4.6 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B 检验内容与要求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检验方法 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目测;测量相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关数据 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4. 扶手(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装置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和围(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裙板 4.7 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目测;测量相防夹装置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关数据 C 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5 5.1 梳齿梳齿与梳与梳齿板C 齿板 6 6.1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梳齿板梳目测;测量相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关数据 4mm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模拟动作试验 监控和安全装置 扶手带 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立即停入口保护 止 B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6.2 梳齿板 保护 B 当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3 超速 保护 B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装置,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检验方法 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1)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2) 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6.4 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按制造厂提供非操纵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的方法进行试逆转保护 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验,检验人员B 现场观察、确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认 终保持有效。 6.5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链条或齿模拟驱动元件梯级踏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或胶带的停止运行。 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1)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驱动元件保护 B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项目与类别 6.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B 检验内容与要求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1)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6.7 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梯级或踏终保持有效。 板的下陷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保护 B 检验方法 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 “(1)检查安全装置离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 “(2)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3)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B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回转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到达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9 扶手带 速度偏离保护 B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15%且时间持续超过15秒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1)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 正常启动设备上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项目与类别 6.10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6 监控和安全装置 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B 6.11 检修盖板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停止其中一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它应当同时停止,或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同时停止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应配备一个监控装置。当打开桁打开盖板,应不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能启动 和上下盖板保护 B 6.12 制动器松闸故障 保护 B 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1)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1)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目测,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6.13 附加 制动器 B 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④公共交通型。
项目与类别 7 检修装置 7.1 检修控 制装置 的设置 C 7.2 检修控 制装置 的操作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检修控制装置: (1)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2) 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当配置一个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 目测检查 ①手动操作; ②有清晰的位置标记; ③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 ④需要手动复位。 (3)检修控制装置上应当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手动试验 (2)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 ★(3)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 ★(4)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 6.9,6.10 , 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有效 8.1 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待机运行 行道,当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应当已经启目测检查 C 动和加速 8 采用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从预定自动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仍启动、8.2 应按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0s。 停止 运行时间 测量检查 当乘客通过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有足够的时间C (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9.1 ①应拉住小孩; 9 使用须知 ②应抱住宠物; 外观检查 标志 B ③握住扶手带; 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C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 9.2 9 “①制造厂的名称; 产品标识 目测检查 标志 “②产品型号; C “③产品编号; “④制造年份 用秒表、卷尺、同步率测试仪10 10.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等仪器测量梯运行速度偏差 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级踏板或胶带检查 C 为±5% 的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10.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C 用同步率测试仪器分别测量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左右扶手带和的允差为0~+2% 梯级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1)仪器测量; (2)标记测量 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时进行有载制动试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仅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即可; 定期检验只做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10.3 0.75m/s 0.40~1.50m 制停距离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B 道: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空载试验 注A-4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附件B
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报告
(格式)
使设设备施施检检
用备备类工工验验
单代名
位 : 码 : 称 : 型 :
类单机日
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位 : 构 : 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制定,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 督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 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 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 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设备 技术 参数 名义速度 倾斜角 提升高度 m/s 0 型号 制造日期 施工类别 使用登记编号 名义宽度 输送能力 使用区长度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mm P/h m m 检验(TSG T7005-2012) 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备注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 下次检验日期 编 制: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 1.1 1 A 制造 资料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5) 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1)安装许可证和告知书 1.2 2 A 1 技术资料 1.3 3 A 安装 资料 (2)施工方案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5)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1)改造(重大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 (2)施工方案 改造、(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重大 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维修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资料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6)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1)使用登记资料 1.4 4 B (2)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 (3)管理规章制度 资料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机房面积 2.1维修空间 (2)工作区段立足区域面积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5 6 7 C C C 2 驱动与转2.2防护 向站 2.3 照明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C B C B C C C C C C B C C C B C C C C C C C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2.4电源插座 2.5主开关 2.6辅助设备开关 2.7 停止开关设置 2.8电气绝缘 2 驱动2.9 接地 与转2.10断相、错相保护 向站 2.11电源保护 2.12释放制动器 2.13手动盘车装置 2.14紧急停止 装置 3.1周边照明 3.2出入口 3 3.3垂直净高度 相邻区域 3.4防护挡板 3.5扶手带外缘距离 3.6扶手带距离 4.1扶手带 (1)防爬装置 4.2扶手防攀爬(2)阻挡装置 设置 (3)防滑行装置 4.3扶手装置要求 4.4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4.5围裙板接缝 (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1)设置 (2)附加停止装置要求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30 31 B 4.6围裙板间隙 4.7防夹装置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C 序检验号 类别 32 C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5 梳齿5.1梳齿、啮合 与梳齿板 6.1扶手带入口保护 6.2梳齿板保护 6.3超速保护 6.4非操纵逆转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1)设置 (2)故障锁定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6.5梯级、踏板或胶带(1)设置 的驱动元件保护 (2)故障锁定 6 监控和安6.7梯级或踏板的下全装陷保护 置 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6.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1)设置 (2)故障锁定 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6.10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6.11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监控 6.12制动器松闸故(1)设置 障保护 (2)故障锁定 6.13附加制动器 (1)设置 (2)动能 46 C 47 C (1)检修插座设置 7.1检修控制装置的(2)停止开关 7 设置 (3)标识 检修(1)检修功能 装置 7.2检修控制装置的(2)多个检修装置 操作 (3)电气安全装置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48 49 50 51 52 53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8 8.1待机运行 自动 启动、 停止 8.2运行时间 9 标志 9.1使用须知 9.2 产品标识 10.1 速度偏差 10 运行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检查 10.3制停距离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C C B C C C B 共 页 第 页
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 [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和定期内容、要求与方法” 中的条文序号 一致。
附件C
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定期检验报告
(格式)
使设设设设检检
用备备备备验验
单代名类型机日
位 : 码 : 称 : 型 : 式 : 构 : 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制定,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 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 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 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使用单位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单位 型号 维护保养单位 设备 技术 参数 名义速度 倾斜角 提升高度 m/s 0 使用登记证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名义宽度 输送能力 使用区长度 mm P/h m m 检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依据 2012)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备注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 下次检验日期 编 制: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1 技术资料 1 B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1.4使(3)管理规章制度 用资料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C C B C B C C C C B C C C C C C B C 2.2防护 2.3照明 2.4主开关 2 2.6辅助设备开关 驱动与转2.7 停止开关设置 向站 2.8电气绝缘 2.9 接地 ★2.13手动盘车装置 3 相邻3.4防碰挡板 区域 3.5扶手带外缘距离 4.1扶手带 ★4.2扶手防攀爬设置 4 4.3扶手装置要求 扶手装置4.4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和围4.5围裙板接缝 裙板 4.6围裙板间隙 4.7防夹装置 共 页 第 页
3.1周边照明 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20 C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5 梳齿5.1梳齿、啮合 与梳齿板 6.1扶手带入口保护 6.2梳齿板保护 ★6.3超速保护 ★6.4非操纵逆转保护 ★6.5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6.10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6.11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监控 ★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6.13附加制动器 7 检修装置 8 自动启动、停止 9 标志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8.1待机运行 8.2运行时间 9.1使用须知 共 页 第 页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C C C C B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39 40 41 C C B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0.1 速度偏差 10运行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检查 10.3制停距离 共 页 第 页
注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 [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和定期内容、要求与方法” 中的条文序号 一致。
注C-2:检验机构可根据不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 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注C-3: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16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C-4:2.2防护、6.2梳齿板夹异物保护、6.4非操纵逆转保护、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等7个项目,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设备不作为否决项,按C项处理。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格式)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品种) (产品编号: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和意见: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接受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3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