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杨紫炬‘一、中国经济法学①的产生《一;经济法学产生的条锋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关于法学产生的条件,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书中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酌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监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②这就是说,法学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立法已经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产生了法;二是法学者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数量,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经济法学的产生,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法的立法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以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数壁爨益增翘,内容不断充实,从而产生了经济法;二是已经有了一批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学者,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队伍。(二)判断经菥法学产生与否的标准什么是判断经济法学产生与否的标准呢?能否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就标志着经济法学的产生呢?不能。笔者认为,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不仅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具有重要区别。不能认为经济法既是一个法的部门,又是一门法学学科;也不能据此认为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是同时产生的。实际情况是,先有经济莹后有经济法学。因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j卉法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没有经济法学酌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就是说,只有有了经济法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经济法学。能否认为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经济法理论工作者队伍的形成就标志着经济法学的产生呢?也不能。因为这虽然是经济法学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它本身并不是经济法学产生的标志。判断经济法学足否已经产生,要看在已经具备经济法学产生的必要条件的基础上,经济·杨紫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回旧中国没有经济藩学.只有新中国才有经济法学。本文{j毛的。中国经济法学”.也就是“新中国经旃拷学“。⑦<马蔸愚慝格酝选集’笨2卷,入民墩敝往tggS年敝。第539页。⑦经济法的立法,足精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经济法待规范的活动。678曲折磨难追求——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下)法的研究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发表和出版了一批经济法的论著,从而表明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科——的形成。(三)中国经济法学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8年以后,随着我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随着经济法立法的加强,随着经济法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和一批经济著的发表与出版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有以下三个历史背景:第一,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工作重点,实行改革开放。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行了经济改革和xqJ'b开放。第二,经济法立法的加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强了经济法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仅以1979年和1980年为例,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森林法(试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关于拟订长期计划的通知》、《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的暂行规定》、《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等。第三,经济法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和经济著的发表与出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国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迅速开展了起来。在1979年以后,各有关院校陆续开设了近20门经济法课程。从1980年起,北京大学等院校先后设立了经济法专业或经济法系,培养经济法专门人才。为了完成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任务,许多高等学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从1979年起纷纷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1979年以来,许多综合大学、院校、财经院校、工科院校等高等学校的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经济法学者一起,发表了一大批关于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方面的学术论文,出版了一系列经济法教材和专著,共同为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一)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概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同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对于经济法学发展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因此,不宜以某一个经济法的法律或其他法律的制定或者某一次学术会议的召开作为划分中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标志,而应该根据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进程,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两个杨紫垣: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679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是经济法学初步发展的阶段。1978年12月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管理进行改革。会议强调:“现在我国经济管理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G3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改革经济,是在坚持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这种改革,……是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该决定同时指出:“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②中国经济法学的初步发展阶段,是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在这个阶段,形成了纵横经济、纵向经济、综合经济、学科经济、经济行论、管理一协作经济、经营管理经济等“关于经济法的理论”④。第二阶段,1993年以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阶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0”1993年】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⑤。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⑥。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国家宏观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而且是现代市场经济。但它又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那种现代市场经济,而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国家宏观,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993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学者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进入了走向成熟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形成了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国民经济运行论、纵横统①载《人民口报》1978年12月24fj。②载《人民Et报》1984年10月21日。③这几种“关于经济法的理沦”的主要观点,可参见杨紫垣:《国家协调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的有关论述。④载《人民11掇》1992年LO月21日。⑤载《人民IJ撤》1993年11月17Ij。⑥载《人民日报}2003年lO月22Lj。680曲折磨难追求——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下)一论、管理和协调论、国家调制论、国家调节论、社会公共性论等“经济法理论”①。【二)对中国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观点的评析第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在有关语词的使用上,在国外,除了不少学者主张使用“经济法”这一语词以外,有些学者分别主张使用“经济的法”、“社会经济法”、“经济行”、“经济统制法”或“统制经济法”等语词。在中国,个别学者认为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少数学者主张使用“经济行”;有的学者主张使用“行政经济法”;多数学者主张使用“经济法”。笔者认为,同国内外学者使用的各种有关语词相比较,“经济法”这一语词是准确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法学界、主要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了许多不同的定义。这些定义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不少定义具有不同程度的可取之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需要讲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不必列举经济法的主体;不应当使用含混的概念;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要指出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三个基本含义:一是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法的部门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它与其他法的部门有着普遍的联系。二是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国内法,是指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或认可经济法律规范的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三是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体现了“国家协调”。因此,经济法又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等法的部门。第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少数学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多数学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因而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直接或间接否认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观点,包括调整对象问题上的“交叉论”、“重叠论”,值得商榷。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不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例如,商品买卖关系、财产赠与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虽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社会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为什么不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不能混淆它们的原①这几种“经济法理论”的主要观点,可参见杨紫垣:《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的有关论杨紫垣: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681则界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这有多种不同的回答,有些观点具有可取之处。例如,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或市场规制关系以及宏观关系或宏观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第三,关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规范性文件体系,即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即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的法的部门?这在国外是一个长期有争论的问题。在中国,有如下几种观点:认为它是一个的法的部门;认为它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认为它既不是一个的法律部门,又不是一个综合部门,而只是一门学科。从三十年来不同观点讨论、争论的发展趋势来看,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的法的部门的学者越来越多。笔者认为:每一个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是一个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由于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而是一个的法的部门。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是因为它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对于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认识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本文作者和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应该指出,不能由于不少经济法律、经济法规中同时具有公法、私法规范就认为经济法“兼容”、“兼顾”或“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也不能因此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因为经济法不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的总称,不能将经济法律、经济法规或它们的总称等同于经济法。第四,关于经济法的体系。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在学者中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经济立法体系,不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如前所述,经济法调整的特682曲折磨难追求——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下)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具有层次之分和门类之别,它们分别成为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经济法部门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关于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内容,学者们众说纷纭。但是总的来说,在中国经济法学界,近年来已基本一致地认为,市场监管法(有的称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秩序维或市场障碍排除法等)和宏观法(有的称宏观经济凋控法、经济法或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法等)属于经济法体系结构的范围。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法。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实践的需要,这种划分可以连续进行。例如,按照调整对象为标准,市场监管法又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等;宏观法又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银行法、价格法等。第五,关于经济法的理念。对于经济法的理念,学者们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还不多。在各种观点中,有不少可取之处。例如,一些学者分别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一种“理性认识”;是实现“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近年来,笔者在注意吸取学术界的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经济法现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于2004年对经济法的理念这一概念下了一个新的定义——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①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凋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实现经济法宗旨的路径、方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第六,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在中国,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正在不断取得进展,但远未取得共识。至今,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概念所下的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定义已达30个左右。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①参见杨紫炬:《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载《财经法律评论)2005年第l卷,法德出版社2005年版,第3一17页。杨紫垣: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683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是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二是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三是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众多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中概括出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相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面更广,稳定性更强,适用范围更宽,效力层次更高,指导作用更大。多年来,经济法学界在回答经济法究竟有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两个至七八个的都有,其内容有相当大的差别。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对于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需要指出三点:一是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二是“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三是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经济法主体利益的泌调具有重要区别。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的内容有三:一是经济法主体法定;二是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三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三J对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总体评价第一,研究经济法必须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的统一。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研究经济法的方法要体现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的方法的创新不能离开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其中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等。第二,“关于经济法的理论”不一定是“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理论”不一定是“经济法学说”。在国内外,有的学者虽然也对经济法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但从根本上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的法的部门。在国外,有的学者竟然断言,将经济法视为的法部门“全然是一种谬见”。在国内,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的法律部门”。他们的“理论”可称为“关于经济法的理论”或者经济法的“否定论”,而不是“经济法理论”。因为“经济法”这一概念本来就是从“部门法”(即“法的部门”)意义上讲的。它不同于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经济法律”,也不同于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学”。因此,只有承认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的理论,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理论”。凡是“经济法理论”,都是“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关于经济法的理论”,不一定是“经济法理论”。应该说,经济法学的发展主要是由于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的法的部门的学者作出了贡献。当然,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的法的部门的观点不正确,并不等于这些学者的其他观点一概没有可取之处。同时还要看到,即使是不正确的观点,有时也能从反面促使人们去思考、去研究、去回答有关经济法理论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了作用。凡是“经济法学说”都是“经济法理论”。但是,“经济法理论”不一定是“经济法学说”。因为经济法学说是指在学术上自成系统的经济法理论。如果没有在学术上提出独到的、系统的经济法理论,还不能说形成了经济法学说。684曲折磨难追求——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学术论文集(下)第三,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是正常现象,应予正确对待。在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及其相互争论,经济法学也不例外。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在开始的时候,遭到法学界一部分人的否定是不足为奇的。即使在经济法学界内部,产生不同的学术观点并开展争论,也是必然的、正常的。这种争论由来已久,并将持续进行下去,它并不因为有些人不希望争论而停止下来。对于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没有必要产生厌烦情绪,不宜采取厌恶的态度,更不能企图用强制的、压服的办法来结束争论。应该看到,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争论,是推动学科发展的动力。对待学术问题上的是非问题,应该采取“对事不对人”的态度,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开展学术讨论、学术争论。这样,不仅能够逐步发展正确的观点,克服错误的观点,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学习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第四,经济法学曲折地向前发展,是历史的必然。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而重要的学科。它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是要经过艰难曲折的。”①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同历史上其他新的正确的东西一样,只能在斗争中曲折地向前发展。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发生过一些不利于经济法学发展的事情。但是,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年轻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仍然以任何原有法学学科无可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着。实践表明,三十年来中国法学领域性变革的一个突出成就,不仅是在中国创立了一门的学科——经济法学,而且人们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而重要的法的部门,对经济法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在发表和出版的经济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世界的前列。就中国本身而言,经济法学发展的水平第二阶段明显地高于第一阶段。应该说,在中国不仅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而且已经形成了若干经济法学说。这些学说具有中国特色,其水平也并不比国外的经济法学说逊色。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在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研究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有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还远未取得共识。在经济法实际问题的研究方面,虽然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有不少老问题尚未解决,有些新问题尚未开始研究或者刚刚起步。总的来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形势是好的,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所面临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当前,有许多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同时,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还会不断提出许多新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这必将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和经济法学生机勃勃地向前发展。完全可以预料。经济法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