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职专)、中心小学、区直学校: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09〕1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可向我局申请认定。 二、认定受理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27726056 三、认定受理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2009年11月2日-11月6日;
在职人员由学校统一向区教育局窗口申报。社会人员(须泉港户籍)直接向我局窗口申报。
2、资格审查、组织体检:2009年11月7日-15日 体检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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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教师资格:2009年11月13日-14日,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及测试内容等另行通知。
高中以上教师资格:2009年11月21-22日,测试地点和办法泉州教育信息网届时将提前几天通知,请注意查看。
4、领取证书:2009年12月16日-18日,通过资格认定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清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认证);
4.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语文教师须二级甲
等及以上证书);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必须是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前由泉州市教育局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9.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2张(如需参加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须多交一寸彩照1张);
10.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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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到本人档案中复印,复印件上加盖本人档案管理机关的公章)
(二)整理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使用A3复印纸双面打印后对折使用,第1页为封面,第2、3页为内页,第4页为封底。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请使用A4复印纸打印),具体表格见附件,请自行下载,并按要求打印。
2.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须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3.材料须按档案袋封面(见附件4)所列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并将第2-7项材料装订成册。每人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粘贴在档案袋外。原件验证后即退回。
(三)时限要求。各单位、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逾期恕不受理。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附件3:〘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4:档案袋封面
附件5: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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