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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环境要素评价方法综合污染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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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环境要素评价方法

综合污染指数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培训资料—2

各类环境要素评价方法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1、评价标准

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修改单(环发[2001]1号)规定的浓度限值二级标准,降尘采用本省暂行标准。(见表2-8)

表2-8 污染物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二氧化硫(mg/m3) 二氧化氮(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总悬浮颗粒物(mg/m3) 自然降尘(吨/平方公里·月) 2、评价方法

日(月)均值 年平均值 18 (本省暂行标准) ⑴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法 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是各项空气污染物的单项指数的加和,可用于评价城市空气质量整体水平、年际及季节变化情况。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数值越大,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越严重,空气质量越差;反之,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小,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较轻,空气质量较好。

其数学表达式为:

ni

i1

其中: iCi Coi式中:P—空气污染综合指数;

iCi—i项空气污染物分指数;

—i项空气污染物的季或年均浓度值; —i项空气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Coin—计入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污染物项数。

根据全省各地空气污染的状况和特征,结合空气常规监测项目情况,计入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参数为空气质量常规监测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

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物,12个城市将可吸入颗粒物监测结果计入综合污染指数,其他市、县、区以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计算空气污染综合指数。

⑵空气质量达标评价 由单项污染物水平和级别以及综合的空气质量级别进行评价,其中年均单项污染物级别由环境空气质量的年均值标准确定;综合的空气质量级别的确定为最差一个单项污染物级别即为空气质量级别。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一级和二级)为达标,超过二级标准(三级和劣三级)为超标。其中一级为空气接近良好背景水平的优级,二级为空气有一定程度的污染物存在但影响程度尚可接受的合格水平,三级为空气污染已经达到危害性程度,劣三级为空气污染相当严重。

⑶污染负荷系数法

计算各项污染物的分指数在综合指数中的构成比例,评价地区中的主要污染物,其数学表达式为: Fii100%

式中:Fi—i项空气污染物的负荷系数。 ⑷日均空气质量级别

日均空气质量级别根据大气三项综合确定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确定。 API的确定依据是《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 二、降水评价

1、降水监测项目

测定项目有:EC、pH、SO42-、NO-、 F-、 Cl-、 NH4+、Ca2+、Mg2+、Na+、K+、降雨(雪)量等。。

各测点可根据需要选测HCO3-、Br-、HCOO-、CH3COO-、PO43-、NO2-、SO32- 2、降水监测频次及采样

对降雨(雪)量、EC(电导率)、pH三个项目,每个测点基本做到逢雨(雪)必测;对其它项目每个测点在每月有雨(雪)的情况下至少选一个降雨样品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测定。

若一天中有几次降雨(雪)过程,可合并为一个样品测定;若遇连阴雨(雪),则将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的降雨(雪)量视为一个样品。

3、降水评价方法

降水酸度(pH值)以pH=作为划分酸雨界限,一般将pH<的降水称为酸雨。用降水pH年均值和酸雨出现的频率评价酸雨状况。 三、沙尘暴评价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沙尘天气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生字﹝2004﹞31号)规定进行评价。详见表3-7。

表3-7 沙尘天气分级颗粒物浓度限值 单位: mg/Nm3

TSP浓度限值 PM10浓度限值 沙尘天气分级 持续时间 (小时值) (小时值) 一级沙尘天气(浮尘) ≤TSP< ≤PM10< ≥2小时 二级沙尘天气(扬沙) ≤TSP < ≤PM10< 三级沙尘天气(沙尘暴) ≤TSP < ≤PM10< ≥1小时 四级沙尘天气(强沙尘≥ ≥ 暴) 注:1、本规定的沙尘天气分级评价项目包括TSP和PM10,以其中级别较高者为准; 2、沙尘天气持续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者,其分级下降一级; 3、未达到分级标准的其它沙尘现象统称为“受沙尘天气影响”。

四、地表水评价

1、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24项基本项目。 2、评价标准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五类标准进行水质类别评价,各评价因子标准限值见表4-1。

表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pH(无量纲) 6~9 饱和率90%溶解氧≥ 6 5 3 2 (或)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化学需氧量≤ 15 15 20 30 40 生化需氧量≤ 3 3 4 6 10 氨氮≤ 挥发酚≤ 氰化物≤ 汞≤ 铬(六价) ≤ 石油类≤ 3、评价方法 ⑴水质类别法

采用单因子类别评价方法,将所评价的河流某断面的实测平均浓度值与表4-1中的五类标准限值进行比较,以该断面(或河流)污染最重因子的类别作为该断面(河段)的水质综合类别。

⑵地表水域功能标准

根据陕西省地表水域功能标准进行水质超标状况评价 ⑶综合污染指数法评价

用综合污染指数法及污染分担率来计算和评价各水域(或河流)间的污染程度大小和污染年际变化(污染指数计算,采用第Ⅲ类标准值)。

a.综合指数数学表达式:

式中:Pj—j断面(河流)水污染综合指数 Pij—j断面(河流)i项污染物的污染指数 Cij—j断面(河流)i项污染物的年平均值 Cio—i项污染物评价标准值 n—参与评价污染物项数 b.污染分担率表达式

PjPiji1nPijCijCioKiPijPj100%式中:Ki—j项因子的污染分担率 ⑷河流、水系水质定性评价

依据是《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

河流水质评价应注意评价指标的确定,水质超标率和超标倍数计算采用的水质标准类别。 五、湖库及饮用水源地评价 1、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地表水水源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基本项目和水源地补充项目共2指标;地下水水源水质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指标进行监测。 2、评价标准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类别法判定水质类别。分为达标、不达标两类,水源地若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则该水源地为100%超标。

湖库、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依据《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 》。 六、声环境质量评价 1、监测项目与频次

监测项目主要有:(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3)城市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 2、评价标准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详见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dB(A) 功能区 0类 1类 2类 3类 4a类 4b类 昼间 夜间 ≤50 ≤40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70 ≤60 注:根据GB3096-2008,4a类为道路及内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2011年1月1日前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执行昼间70 dB(A)和夜间55 dB(A)的限值。所以本次报告将不加区别地将4a类区和4b类区通称为4类功能区。

3、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技术规定》(总站物字﹝2003﹞52号)中的等级划分规定进行评价,详见下表。

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等级划分

等 级 好 较 好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重度污染

等效声级dB(A) ≤ >~ >~ >~ >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划分

等 级 等效声级dB(A)

好 ≤ 较 好 >~ 轻度污染 >~ 中度污染 >~ 重度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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