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课程资料:第68讲_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2)

课程资料:第68讲_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2)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三节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提示】如果一项合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除外)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案例】一项以面值人民币1亿元发行的优先股要求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则发行方承担了未来每年支付6%股息的合同义务,应当就该强制付息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案例】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提示】对企业履行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能力的(如无法获得外币、需要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支付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等),并不能解除企业就该金融工具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也不能表明该企业无须承担该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②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提示】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连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连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 “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视具体合同条款而定,下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须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

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连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例题】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2017年·单选题】2×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10亿元优先股。发行合同规定:(1)期限5年,前5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6%;从第6年起,每5年重置一次利率,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2%,最高不超过9%;(2)如果甲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3)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非累计),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4)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是( )。

A.5年重置利率

B.股利推动机制

C.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D.投资者有回售优先股的决定权

【答案】C

【解析】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属于或有结算条款,该事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优先股的义务,因此,应划分为金融负债。

(3)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①以前实施分配的情况;

②未来实施分配的意向;

③相关金融工具如果没有发放股利对发行方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④发行方的未分配利润等可供分配权益的金额;

⑤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损益的预期;

⑥发行方是否有能力影响其当期损益

(4)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例如,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选择交付自身权益工具。

2.是否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对于将来须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果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是可变的,或者收到的对价的金额是可变的,则该金融工具的结算将对其他权益工具所代表的剩余权益带来不确定性(通过影响剩余权益总额或者稀释其他权益工具),也就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提示1】实务中,一项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是否对其他权益工具的价值带来不确定性,通常与该工具的交易目的相关。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①如果该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例如作为商品交易中的支付手段),则该自身权益工具的接收方一般而言需要该工具在交收时具有确定的公允价值,以便得到与接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同等收益,因此企业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根据交付时的公允价值计算的,是可变的。

②如果该自身权益工具是为了使持有方作为出资人享有企业(发行人)资产扣除负债的剩余权益,那么需要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通常在一开始就已商定,而不是在交付时计算确定。

【提示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应当区分为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

例如,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无固定期限、能够自主决定支付本息的可转换优先股。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将在第5年末将发行的该工具强制转换为可变数量的普通股,则该可转换优先股是一项非衍生工具。

例如,甲公司发行一项5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到期可转换为固定数量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则该可转换债券中嵌入的转换权是一项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100万元是固定的,但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盎司黄金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随黄金价格变动而变动,同时,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题】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本例中,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可视作甲公司将在3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人民币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整体是一项金融负债。

说明:在上述三个例子中,虽然企业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合同义务,该合同仍属于一项金融负债,而并非企业的权益工具。因为企业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作为合同结算方式,该合同不能证明持有方享有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提示】运用上述“固定换固定”原则来判断会计分类的金融工具常见于可转换债券,具备转股条款的永续债、优先股等。

【案例】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赋予了工具持有方以固定价格购买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股票的权利。该合同的公允价值可能会随着股票价格以及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动。但是,只要该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结算时发行方可收取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也不影响需交付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则发行方应将该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工具处理。

【例题】甲公司于2×17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 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17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18年1月31日

(3)2×18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102元

(4)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1 000股

(5)2×17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6)2×1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7)2×18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8)2×17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9)2×17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 000元

(10)2×18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2 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分析:在现金净额结算约定下,甲公司不能完全避免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的义务,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7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 000

②2×17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5000-3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③2×18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 000(3000-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 000元(104×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102 000元(102×1 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 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分析:普通股净额结算是指甲公司以普通股代替现金进行净额结算,支付的普通股公允价值等于应当支付的现金金额。在普通股净额结算的约定下,由于甲公司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行权日每股价格-102)×1 000÷行权日每股价格]不确定,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3(2 000/104)股,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0.23×104)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18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股本 19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957

银行存款 24(2 000-19×104)

情形3:期权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分析:在普通股总额的结算约定下,甲公司需交付的普通股数量固定,将收到的金额也是固定的,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权益。

除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2×18年1月31日以102 000元(102×1 000)购买甲公司1 000股普通股。

①2×17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贷: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由于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②2×17年12月31日:

由于该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需就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需在2×17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③2×18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贷:股本 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6 000

(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1.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某项合同是通过固定金额的外币(即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于固定金额的外币代表的是以企业记账本位币计价的可变金额,因此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

2.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提供了一个例外情况: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这是一个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不能以类推方式适用于其他工具(例如,以外币计价的可转换债券和并非按比例发行的配股权、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期权或认股权证)。

【例题】一家在多地上市的企业,向其所有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提供每持有2股股份可购买其1股普通股的权利(配股比例为2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配股当日股价的70%。由于该企业在多地上市,受到各地区当地的法规,配股权行权价的币种须与当地货币一致。

本例中,由于企业是按比例向其所有同类普通股股东提供配股权,该配股权应当分类为权益性工具。

课程资料 资源共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