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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关于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

素的实证研究

——以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金融保险行业为例

摘 要

文章选择上交所、深交所2010年36家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方法,对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检验的结果是: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公司规模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有较大的影响,即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越高;盈利能力、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虽然支持假设,但不显著,说明上市公司在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并不会受其影响。而董事的比例、股权集中度、财务杠杆则不支持假设。

关键字: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 实证研究 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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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引言…………………………………………………………………3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相关概念简介……………………………………3 (二)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分析………………4

二、文献综述……………………………………………………………5

(一)国外文献综述………………………………………………………5 (二)国内文献综述………………………………………………………6 (三)总结分析……………………………………………………………7

三、研究设计……………………………………………………………8

(一)研究方法……………………………………………………………8 (二)研究假设……………………………………………………………11 (三)样本数据选取………………………………………………………12 (四)回归模型建立………………………………………………………13 (五)实证分析…………………………………………………………13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15

(一)结论………………………………………………………………15 (一)对策建议…………………………………………………………16

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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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

素的实证研究

——以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金融保险行业为例

一、引言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相关概念简介

披露是财务报告的一个主体向它的外界传递财务信息的主要手段。 信息披露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目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的,超出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主动、及时披露的信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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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动、及时、准确披露的证券监管部门强制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外的会计信息和已经规定但公司可以有部分披露自主权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数据,公司未来筹资、投资机会和财务风险,公司治理会计信息,财务预测性信息,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无形资产会计信息,外币信息,股价信息等,这些信息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同时整个资本市场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信息需求数量增加,信息披露质量要求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难以满足投资者对金融类上市公司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起步较晚, 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不少欠缺。从总体来看,自愿性披露存在内容不足、质量不高、可靠性较差等问题。

(1)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

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不多,内容不足。目前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同,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是法律硬性规定,部分金融类上市公司为了本公司的暂时利益,对一些重要信息特别是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不主动进行披露,或者只提到只言片语,根本不管投资者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还使得整个大环境缺少主动主动披露自愿性信息的氛围。

(2)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大多是定性类的信息,很少有定量类的 信息,这表明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在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中,未来发展战略、董事会及管理层信息、公司规模、员工信息等都是定性信息,而定量信息如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市场份额的变化、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等被披露的不多。这导致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大部分浮于表层,没有及时充分的披露出投资者最需要的信息。

(3)自愿性信息披露可靠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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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投资者也没有可取的途径或充足的资料去验证一个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所以部分金融类上市公司便以隐瞒甚至欺骗的方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只公布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则一带而过甚至只字不提,这种情况导致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和实际情况往往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靠性较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的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20 世纪60年代末,他们主要针对以下两点内容进行了研究。首先,他们研究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在动机,Healy 和Palepu(2001)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在动机归结为五个方面:(1)控制权竞争动机;(2)资本市场交易动机;(3)股票报酬动机;(4)诉讼成本动机;(5)管理能力信号动机。其次,他们研究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国外大多数研究聚集在公司这一层面,他们更多地从公司特征来研究。公司特征主要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业绩、公司所在地、行业类型、股票发行种类等。美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处于前列,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表了《改进财务报告: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报告,研究分析了九大行业中自愿性披露的情况,将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内容分成六大类,分别总结了对每个行业很重要的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改进财务报告: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中还列举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项目。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金融类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仍存在部分信息偏差,所以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比较少。200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对自愿性披露进行了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的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信息。”何卫东(2003)发布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的研究报告,对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公司自愿性披露行为动机进行了分析,但研究侧重于综述。对于自愿性披露的影响因素,我国学者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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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一些实证研究。乔旭东(2003)以深沪两地上市公司2001年度报告全文为研究对象,选择了10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结论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

国外与国内具体文献综述归纳整理如下: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的研究主要有:Lang 和Lundholm(1993) 采用FAF 的评分等级对影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公司的规模越大,披露的得分越高。Hossain(1995)对新西兰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资产占有比例、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异地上市。Meek(1995)分别选择了美国116 家、英国 家、欧洲46 家公司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公司规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市情况和行业是影响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Botosan(1997)的研究发现:自愿信息披露与资本成本负相关。Simon 和Kar(2001)采用四个公司治理指标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结果显示设立稽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较强。Chen,Defond 和Park(2002)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以及股价的波动幅度是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Botosan 和Plumlee(2002)的研究认为:自愿披露质量与股权成本呈显著负相关关系。Singletonancl和Globerman(2002)将日本的公司年报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分为5 大类62 条。Eng 和Mak(2003)考察了新加坡158 家上市公司不同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显示公司治理程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 (二)国内文献综述

相比之下,国内研究起步要晚一些,乔旭东(2003)从沪深两地2001 年度的上市公司中选择100 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杜淑洁(2004)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得出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汪炜、蒋高峰(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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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披露与公司透明度角度,论证了信息披露、透明度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增多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价值,降低资本成本。封思贤(2005)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盈利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其结论为自愿性信息披露与盈利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2005)为验证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性程度,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并对1998~2003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VDI逐年提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指标对指数的解释效果并不显著;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明显较强。 钟伟强、张天西(2006):管理层持股比例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不显著;国家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披露水平呈二次曲线关系;董事的存在并未对自愿披露水平产生显著正面影响;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能显著提高自愿披露水平;二职合一对自愿披露水平产生显著不利影响。殷枫(2006)用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3个大项27个具体指标将上市公司盈余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巫升柱(2007)以中国证券市场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2004年度报告为研究对象,通过对118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意愿淡漠,自愿披露的总体水平偏低。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的因素主要有: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资产规模、上市状况、财务杠杆显著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与盈利能力不存在显著性关系。刘国亮、常艳丽(2008)基于伯特森(Botosan,1997)、吉罗德和西德尼(Gerald & Sidny2002)所建立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和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2005 版)得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项目表。 (三)总结分析

通过阅读国外的相关文献发现,国外的相关文献只要是针对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上市情况、行业、资本成本、公司盈利的稳定性、股价的波动幅度、股权成本、公司治理程度等因素进行研究的,得出的结果争议不大。但是通过研究国内的相关文献,发现在公司规模、公司盈利能力、董事方面却存在着相对立的结论。具体举例如下:

1、2003年乔旭东从沪深两地2001 年度的上市公司中选择100 家作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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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通过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而2005年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得出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结论。

2、2003年乔旭东通过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而2007年巫升柱通过研究得出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与盈利能力不存在显著性关系的结论。另外,2007年巫升柱的结论和国外文献中2002年Chen,Defond 和Park的结论也是相互对立的,Chen,Defond 和Park通过研究得出公司盈利的稳定性是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

3、2004年杜淑洁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得出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的结论;而2006年钟伟强、张天西通过研究得出董事的存在并未对自愿披露水平产生显著正面影响。

针对第1点,乔旭东和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均采用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只是时间不同,乔旭东是从沪深两地2001 年度的上市公司中选择100 家作为研究对象,而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是对1998~2003年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

针对第2点,乔旭东和巫升柱也是研究样本的时间不同,巫升柱是以中国证券市场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2004年度报告为研究对象,而乔旭东是从沪深两地2001 年度的上市公司中选择100 家作为研究对象。

第3点同样是研究样本在时间上有所不同。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选取2010年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1、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因变量

为了对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必须先衡量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的披露程度,把它作为因变量。衡量披露水平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oluntary Disclosure Index, VD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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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性信息项目的选取

本文主要以年报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数据的统计来源。选取年报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数据的统计来源的原因是:第一,年报是金融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并且大多数投资者是通过阅读金融类上市公司年报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第二,年报的披露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比较正式,选择年报作为统计来源便于信息的收集和比较;第三,国内外许多学者在进行实证研究时,也主要从年报中提取数据。本文也借鉴这一做法,选取年报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数据的统计来源。本文最终确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见表 1 (2)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划分及赋值

从整体上看,大多数的研究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的划分都采用 Meek, Roberts and Gray (1995)的划分标准,即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划分为三种基本的大类:战略性信息、非财务信息以及财务信息。

本文也采纳Meek等人构建信息披露明细表的做法来计算信息披露指数,这样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划分为:战略信息披露(4)财务信息披露(5)和非财务信息披露(4)三个部分。自愿性信息披露属于定性项目,很难直接显示为数字来计量,因此在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时,按每家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项目总数,为每个样本公司评分。在评分时采用“0—2指标评分法”,即具体地、定性与定量结合并且详细描述的得 2 分;仅为泛泛地描述或几句话的提及之类一般性描述的得 1 分;不披露的得 0 分。

在根据明细条目的分值汇总成信息披露指数时,本文使用的方法是将明细条目的分值直接汇总,假定每个信息条目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即不赋予权重(具体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设计和评分细则见表1,)。

表1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设计和评分细则

战略信息

公司的行业地位及区域地位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 公司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公司面对未来发展趋势所制定的战略 新产品新技术的描述 9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财务信息 与公司发展有关的外部宏观环境介绍 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信息 公司盈利能力预测 公司现金流量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公司未来现金流的定性及定量预测 股利支付 广告支出的定性定量分析 连续三年的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 股价信息 通货膨胀及物价信息 成本要素的价格变动信息 外汇信息 利率变动对财务的影响分析 数等) 公司基层员工的信息(教育背景,年龄,人数等) 公司管理层信息(教育背景,年龄,人数等) 员工变动情况 设备的利用率分析 客户满意度统计 市场份额的变化分析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详细2分一般1分没有0分 非财务信息 公司董事的信息(教育背景,年龄,人

2、自变量的选择与解释

本文主要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对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具体来说,自变量包括:公司规模、董事比例、盈利能力、股权集中度、财务杠杆、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这六个因素(具体自变量定义与说明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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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自变量定义与说明

自变量名称 TSH RIN EPS TOP LEV MS 自变量含义 公司规模 董事比例 盈利能力 股权集中度 财务杠杆 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 计算方法 ln(总股本数) 董事人数/董事会总人数 每股收益 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数 总资产/股东权益 董事会成员持股数/总股数 与因变量的关系 + + + + + +

(二)研究假设

在参考相关文献和构建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金融类上市公司规模越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该假设的提出主要是由于在整理国内文献综述是发现乔旭东和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针对公司规模进行研究却得出相对立的结论这一现象。2003年乔旭东从沪深两地2001 年度的上市公司中选择100 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而2005年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得出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结论。

本问研究的是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金融类公司,其中银行、保险公司居多。一般而言金融类公司规模越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所以得出假设1。

假设2:金融类上市公司董事比例越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该假设的提也是由于在整理国内文献综述是发现杜淑洁和钟伟强、张天西针对董事比例进行研究却得出相对立的结论这一现象。2004年杜淑洁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得出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的结论;而2006年钟伟强、张天西通过研究得出董事的存在并未对自愿披露水平产生显著正面影响。

据了解,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同时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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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所以董事的存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该有正面影响,所以得出假设2。

假设3:金融类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该假设的提也是由于在整理国内文献综述是发现乔旭东和巫升柱针对公司盈利进行研究却得出相对立的结论这一现象。2003年乔旭东通过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而2007年巫升柱通过研究得出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与盈利能力不存在显著性关系的结论。

一般而言,当公司业绩较好时, 管理层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就高;当公司业绩不好时, 管理层便不希望投资者知道相关信息,以防止投资者减少对自己的投资。所以得出假设3。

假设4:金融类上市公司财务杠杆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企业负债经营,不论利润多少,债务利息是不变的。于是利润增大时,每一元利润所负担的利息就会相对地减少,从而给投资者收益带来更大幅度的提高。这种债务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称作财务杠杆。财务杠杆作用的大小通常用财务杠杆系数表示。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表示财务杠杆作用越大,财务风险也就越大;财务风险越大,企业越希望通过正面的信息披露使得投资者继续投资。所以得出假设4。

假设5:金融类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的数量化指标。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的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衡量公司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股权越集中大股东越希望通过正面的信息披露使得投资者增加。所以得出假设5。

假设6:金融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越高董事会越希望投资者增加,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提供正面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所以得出假设6。 (三)样本数据选取

本文以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金融保险行业为例,对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剔除3家报表披露不完全的金融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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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最终的样本数据为截止到 2011年 10月 8 日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金融保险行业公司,总共36家。本文的36家上市公司的年报都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载的。 (四)回归模型建立

本文为研究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建立了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VDI=β0+β1TSH+β2RIN+β3EPS+β4TOP+β5LEV+β6MS 本文中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定义与说明参见表2 由SPSS软件计算得出: 1.确定的多元回归方程为:

VDI=-1.423+1.779TSH-19.033RIN+0.225EPS-5.940TOP-0.218LEV+25.031MS 2.多元判定系数R2=0.436 调整后的R2=0.315 3.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

F=3.607 由P<比较得出,回归方程总体上是显著的 4.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与t/2(n-p-1)比较) 通过t检验,只有β1回归系数显著 (五)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

首先,表 3 提供了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及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量。从表 3中可见,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公司规模披露的水平较高,披露得分的均值分别为22.7990。其次,董事比例的均值为0.3462,其标准差为0.04290,各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董事比例差异性不大,不能反映出其是否对披露水平有影响。同时,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0052,其标准差为0.02453,各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差异性也不大,不能反映其是否对披露水平有影响。(具体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及自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3)

表3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及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自愿性信息N 35 均值 28.9143 13

最小值 19.00 最大值 36.00 标准差 4.11147

披露指数 公司规模 董事比例 盈利能力 股权集中度 财务杠杆 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 有效的N 35 35 35 35 35 0.8274 0.3110 9.6049 0.0052 0.13 0.07 1.48 0.00 3.28 0.68 29.31 0.14 0.66727 0.17563 7.157 0.02453 35 35 22.7990 0.3462 19.70 0.17 26.58 0.43 1.90053 0.04290 a 预测变量: (常量), VAR00007, VAR00006, VAR00003, VAR00005, VAR00004, VAR00002

表4 回归结果

模型 R R方 调整R方 标准 估计的误差 1 0.660a 0.436 0.315 3.40266 a. 预测变量: (常量), VAR00007, VAR00006, VAR00003, VAR00005, VAR00004, VAR00002

由表4得出:R值(0.660)、R2值(0.436)及调整的R2值(0.315)看,因变量和自变量存在线性关系,但回归方程拟合度并不高。

表5 方差分析(Anovab)

模型 1 回归 残差 总计 平方和 250.556 324.187 574.743 DF 6 28 34 均方 41.759 11.578 F 3.607 Sig. 0.009a a. 预测变量: (常量), VAR00007, VAR00006, VAR00003, VAR00005, VAR00004, VAR00002。

b. 因变量: VAR00001

表5给出了方差分析结果F=3.607,P=0.009.按照=0.05水平,因为P<,所以认为此回归方程整体上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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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回归系数

模型 非标准化系数 B 1 常量 公司规模 董事比例 盈利能力 股权集中度 财务杠杆 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 上表显示了模型的偏回归系数、标准化偏回归系数、回归系数假设检验的t值和P值。根据模型建立的多元线性方程为:

VDI=-1.423+1.779TSH-19.033RIN+0.225EPS-5.940TOP-0.218LEV+25.031MS 经t检验,只有“公司规模”的P值为0.001,按=0.05水平有显著性意义。因变量的变化与自变量“盈利能力”和“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虽有关系,但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而其余的三个自变量与自愿性披露水平成反比,则假设2、4、5不成立。

0.225 -5.940 -0.218 25.031 1.074 4.320 0.107 26.287 0.037 -0.2 -0.418 0.149 0.210 -1.375 -2.035 0.952 0.835 0.180 0.051 0.349 -1.423 1.779 -19.033 标准 误差 11.0 0.466 14.1 标准系数 试用版 0.822 -0.199 -0.129 3.818 -1.345 0.9 0.001 0.190 t Sig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以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金融保险行业为例,以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 2010年年报为信息来源,检验了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公司规模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有较大的影响,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越高。规模大的公司为了减少代理成本,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者的支持,会愿意披露更多的自愿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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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能力虽然支持假设,但不显著,说明上市公司在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并不会受其影响。董事的比例、董事会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财务杠杆均不支持假设。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鼓励。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很多都是历史信息,而没有对前瞻性信息做硬性规定,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该多披露一些前瞻性信息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补充。但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自愿披露的信息仍然是以历史信息、定性信息、外围信息居多,前瞻性信息、定量信息、核心信息偏少,这些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都远远达不到投资者的需求。

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只有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入手,才能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规范和监督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水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

(2)加强引导和规范金融类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渐进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规范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与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制度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更好的规范。

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当先行。深交所在2003年末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首次引入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概念。中国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是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具体规定。在对自愿性信息的披露中,我们既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先进经验,更多地还是要立足于本国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状况,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和规定与指引的出台。

(3)重点培育证券市场高质量的中介机构。

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达程度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中,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等方面的本土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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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普遍存在资信不足、规模小、种类发展不平衡、与中介机构不清等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国际知名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并未充分发挥期望中的品牌示范效应,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被中国本土机构同化,违规问题时有发生。这就表明,我国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出现了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依赖引入“外援”和规模扩张来发展中介机构,更多地是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强化监管和淘汰机制,对违规机构实施“一票否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制度完善促中介机构发展,

(4)完善董事制度

我们的结论是董事的比例、董事会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财务杠杆不支持假设,即董事比例这一指标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关系的假设并没有获得实证的支持。这个实证结果与理论分析与很多国外学者针对国外公司所做的实证分析结果是相违背的。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制度还很不完善, 在促进信息披露上所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因此要不遗余力地完善董事制度, 促进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郭玮,德力格尔.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会计之友,2010(10).

[2]黄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时代金融,2011(5). [3]周云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分析.职业时空,2010(12).

[4]侯丽新.李清.孙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8).

[5]李艳.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财会通讯,2007(10).

[6]张文杰.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初探——以金融类上市公司为例.时代金融,20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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