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消防文件

国家消防文件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

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

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

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1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

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易燃材料,严格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

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

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

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

灾隐患。乡镇和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2 46号文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二. 技术(产品)标准

1) GB238-2009《防火封堵材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封堵材料firestop material

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用于密封或填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中的贯穿孔洞、环形缝隙及建筑物缝隙,便于更换且符合有关性能要求的材料。 3.2

防火封堵组件firestop subassembly

由于多种防火封堵材料以及耐火隔热材料共同构成的用以维持结构耐火性能,且便于更换的组合系统。 3.3

移动缝隙moveable joint

受热后由于变形而可能使其宽度或位置发生变化的缝隙。 4分类与标记 4.1分类

4.1.1防火封堵材料按用途可分为: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三个大类:

——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是指用于贯穿性结构孔洞的密封和封堵,以保持结构整体耐火性能的防火封堵材料;

——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是指用于防火分隔构件之间或防火分隔构件与其他构件之间(如: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和构造缝隙等)缝隙的密封和封堵,以保持结构整体耐火性能的防火封堵材料。

——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是指用于塑料管道穿过墙面、楼地板等孔洞时,用以保持结构整体耐火性能所使用的防火封堵材料及制品。

4.1.2防火封堵材料按产品的组成和形状特征可分为下列类型:

——柔性有机堵料:以有机材料为粘接剂,使用时具有一定柔韧性或可塑性,产品为胶泥状物体;

——无机堵料:以无机材料为主要成分的粉末状固体,与外加剂调和使用时,具有适当的和易性;

——阻火包:将防火材料包装制成的包状物体,适用于较大孔洞的防火封堵或电缆桥架的防火分隔(阻火包亦称耐火包或防火包); ——阻火模块:用防火材料制成的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规格的固体,可以方便地切割和钻孔,适用于孔洞或电缆桥架的防火封堵;

——防火封堵板材:用防火材料制成的板材,可以方便地切割和钻孔,适用于大型孔洞的防火封堵;

——泡沫封堵材料:注入孔洞后可以自行膨胀发泡并使孔洞密封和防火材料; ——缝隙封堵材料:置于缝隙内,用于封堵固定或移动缝隙的固体防火材料; ——防火密封胶:具有防火密封功能的液态防火材料;

——阻火包带:用防火材料制成的柔性可缠绕卷曲的带状产品,缠绕在塑料管道的外表面,并用钢带包覆或其他适当方式固定,遇火后膨胀挤压软化的管道,封堵塑料管道因燃烧或软化而留下的孔洞。 4.2标记

各类防火封堵材料的名称与代号对应关系如下: 柔性有机堵料 ------------------DR; 无机堵料 ------- -----------------DW;

阻火包 ----------------------------DB;

阻火模块 -------------------------DM; 防火封堵板材 -------------------DC; 泡沫封堵材料 -------------------DP; 防火密封胶 ----------------------DJ; 缝隙封堵材料 -------------------DF; 阻火包带 --------------------------DT

标记顺序为:防火封堵材料代号—耐火性能级别代号—企业的产品型号。

标记示例 DW-A3-ZH08,表示具有三小时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无机堵料,企业的产品型号为ZH08。 5要求

5.1燃烧性能

5.1.1除无机堵料外,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5.1.2~5.1.4的规定。燃烧性能缺陷类别为A类。

5.1.2阻火包用织物应满足:损毁长度不大于150mm,续燃时间不大于5s,阴燃时间不大于5s,且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

5.1.3柔性有机堵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2408-2008规定的HB级;泡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平均燃烧时间不大于30s,平均燃烧高度不大于250mm。 5.1.4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2408-2008规定的V-0级。 5.2耐火性能

5.2.1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按耐火时间分为:1h、2h、3h三个级别,耐火性能的缺陷类别为A类。

5.2.2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技术要求 单位为小时 序号 技术参数 耐 火 极 限 1 1 2 耐火完整性 耐火隔热性 ≥1.00 ≥1.00 2 ≥2.00 ≥2.00 3 ≥3.00 ≥3.00 5.3理化性能

5.3.1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和泡沫封堵材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柔性有机堵料等防火封堵材料的理化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柔性有机堵料 1 2 3 4 5 6 7 外观 表观密度(/kg/m3) 初凝时间/min 抗压强度/MPa 抗弯强度/MPa 抗跌落性 腐蚀性/d 胶泥状物体 ≤2.0×103 — — — —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粉末状固体,无结块 ≤2.0×103 10≤t≤45 0.8≤R≤6.5 — —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包体完整,无破损 ≤1.2×103 — — — 包体无破损 — ≥7,不应出现锈蚀、 — ≥7,不应出现锈蚀、 B 固体,表面平整 ≤2.0×103 — R≥0.10 — — 技 术 指 标 无机堵料 阻火包 阻火模块 防火封堵板材 板材表面平整 — — — ≥0.10 — ≤2.0×103 t≤15 — — — C B B B B 泡沫封堵材料 液体 缺陷分类 C 现象 8 9 10 11 12 耐水性/d 耐油性/d 耐湿热性/h 耐冻融循环/次 膨胀性能/% — 现象 腐蚀现象 腐蚀现象 B C B B ≥150 B ≥3,不溶胀、不开裂;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包体完整,无破损。 ≥3,不溶胀、不开裂;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包体完整,无破损。 ≥120,不开裂、不粉化;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 ≥15,不开裂、不粉化;阻火包内装材料无明显变化。 — ≥150 ≥120 — 注:抗压强度指标弹性阻火模块除外。 5.3.2缝隙封堵材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缝隙封堵材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理化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验项目 外观 表观密度/(kg/m3) 腐蚀性/d 耐水性/d 耐碱性/d 耐酸性/d 耐湿热性/h 耐冻融循环/次 膨胀性能/% ≥360,不开裂、不粉化 ≥15, 不开裂、不粉化 ≥300 ≥3,不溶胀、不开裂 ≥7,不应出现锈蚀、腐蚀现象 B C B B B B B 技 术 指 标 缝隙封堵材料 柔性或半硬质固体材料 ≤1.6×103 防火密封胶 液体或膏状材料 ≤2.0×103 缺陷分类 C C B 注:膨胀性能指标玻璃幕墙用弹性防火密封胶除外. 5.3.3阻火包带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阻火包带的理化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 术 指 标 1 2 3 4 5 6 7 8 膨胀性能/ (mL/g)

外观 表观密度/(kg/m3) 耐水性/d 耐碱性/d 耐酸性/d 耐湿热性/h 耐冻融循环/次 未浸水(或水泥浆) 浸入水中48h后 浸入水泥浆中48h后 缺陷分类 带状软质卷材 ≤1.6×103 ≥3,不溶胀、不开裂 C C B B C ≥120,不开裂、不粉化 ≥15, 不开裂、不粉化 ≥10 B B B

2). GB/T11835-2007《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产品按制品形式分为:岩棉、矿渣棉;岩棉板、矿渣棉板;岩棉带、矿渣棉带;岩棉毡、

矿渣棉毡;岩棉缝毡、矿渣棉缝毡;岩棉贴面毡、矿渣棉贴面毡和岩棉管壳、矿渣棉管壳(以下简称棉、板、带、毡、缝毡、贴面毡和管壳)。 4.2.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由三部分组成:产品名称、产品技术特征(密度、尺寸)、标准号,商业代号也可列于其后。 4.3.标记示例

示例1:矿渣棉

矿渣棉 GB/T11835(商业代号)

示例2:密度为150kg/m3,长度×宽度×厚度为1000mm×800mm×60mm的岩棉板 岩棉板 150-1000×800×60 GB/T11835(商业代号)

示例3:密度为130kg/m3,内径×长度×壁厚为φmm×910mm×50mm的矿渣棉管壳

矿渣棉管壳 130-φ×910×50 GB/T11835 (商业代号)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棉及制品的纤维平均直径应不大于7.0μm。

5.1.2.棉及制品的渣球含量(粒径大于0.25mm)应不大于10.0%(质量分数)。 5.2.棉

棉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棉的物理性能指标

性能 密度/(kg/m3) 导热系数(平均温度70+500C,试验密度150 kg/m3)/[(m·K)] ≤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 注: 密度系数指表观密度,压缩包装密度不适用。 指标 ≤150 0.044 650 5.3.板

5.3.1.板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

5.3.2.板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板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长度 910 1000 1200 1500 长度允许偏差 +15 -3 宽度 600 630 910 宽度允许偏差 +5 -3 厚度 30~150 厚度允许偏差 +5 -3 5.3.3板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板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40-80 81-100 密度允许偏差 %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0.044 ≤4.0 不燃材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500 101-160 161-300 ±15 ±15 ≤0.043 ≤0.044 料 ≥600 注: 其他密度产品,其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5.4.带

5.4.1.带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板条间隙均匀,无脱落。

5.4.2.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 1200 2400 宽度 910 宽度允许偏差 +10 -5 厚度 30 50 75 100 150 注:长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厚度允许偏差 +4 -2 5.4.3.带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带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平均值与标准值 40-100 101-160 a 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a %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单值与平均值 ±15 ±15 ≤0.052 ≤0.049 ≤4.0 不燃材料 ≥600 系指基材

5.5.毡、缝毡和贴面毡

5.5.1.毡、缝毡和贴面毡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贴面毡的贴面与基材的粘贴应平整、牢固。

5.5.2.毡、缝毡和贴面毡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毡、缝毡和贴面毡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长度/mm 长度允许偏差/% 910 3000 4000 5000 6000 ±2 600 630 910 宽度/mm 宽度允许偏差/mm +5 -3 30-150 厚度/mm 厚度允许偏差/mm 正偏差不限 -3 5.5.3.毡、缝毡和贴面毡基材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毡、缝毡和贴面毡基材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导热系数/[W (m·K)] (平均温度70+500C) 有机物含量a %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40-100 101-160 a ±15 ±15 ≤0.044 ≤0.043 ≤0.15 不燃材料 ≥400 ≥600 厚度为正偏差时,密度用标称厚度计算。 5.5.4.缝毡用基材应辅放均匀,其缝合质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缝毡的缝合质量指标

项目 边线与边缘距离/mm 缝线行距/mm 开线长度/mm 开线根数(开线长度不小于160mm)/根 针脚间距/mm 指标 ≤75 ≤100 ≤240 ≤3 ≤80 根据缝毡贴面的不同,缝合质量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6.管壳

5.6.1.管壳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轴向无翘曲且与端面垂直。

5.6.2.管壳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其他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管壳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 910 1000 1200 +5 -3 30 40 50 60 80 100 厚度/mm 厚度允许偏差/mm +4 -2 +5 -3 102~325 22~ +3 -1 +4 -1 内径 内径允许偏差 5.6.3.管壳的偏心度应不大于10%。

5.6.4.管壳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管壳的物理性能指标

密度 / (kg/m3) 密度允许偏差 % 平均值与标准值 单值与平均值 导热系数/[W 有机物含(m·K)] (平均温度70+500C) 量a % 燃烧性能 热荷重收缩温度/0C 40-200 ±15 ±15 ≤0.044 ≤5.0 不燃烧 ≥600 5.7.选做性能 5.7.1.腐蚀性

5.7.1.1用于覆盖铝、铜、钢材时,采用90%置信度的秩和检验法,对照样的秩和应不小于21。

5.7.1.2.用于覆盖奥氏体不锈钢时,其浸出液离子含量应符合GB/T17393的要求。

5.7.2.有防水要求时,其质量吸湿率应不大于5.0%,憎水率应不小于98.0%,吸水性能指标

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7.3.用户有要求时,应进行最高使用温度的评估。制品的最高使用温度宜不低于600度。在给定的热面温度下,任何时刻试样内部温度不应超过热面温度,且试验后,质量、厚度及导热系数的变化应不大于5.0%,外观无显著变化。

3). GB/T20974-2007《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 3术语和定义

GB/T413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rigid phenolic foam (PF)

由苯酚和甲醛的缩聚物(如酚醛树脂)与其他添加剂如硬化剂、发泡剂、表面活性剂和填充剂等混合制成的多孔型硬质泡沫塑料。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按制品的压缩强度和外形分为以下三类

a)Ⅰ(压缩强度≥100kPa)——有限承重类制品(管材或异型构件); b)Ⅱ(压缩强度≥100kPa)——有限承重类制品(板材); c)Ⅲ(压缩强度≥250kPa)——承重类制品(主要为板材)。 4.1.2按制品的体积密度分为以下三类: a)A:ρ≤60kg/m3;

b)B:60kg/m3<ρ≤120kg/m3: c)C:ρ>120kg/m3。 4.2标记

制品应按以下方式标记:产品名称-类-密度-长度×宽度×厚度(内径×壁厚×长度)-执行标准号。

其中产品名称可以PF表示,类型只需标注Ⅰ、Ⅱ、Ⅲ,密度以kg/m3为单位,长度、宽度和厚度(内径和壁厚)以mm为单位。

示例1:体积密度为40kg/m3内径为60mm、壁厚为30mm、长度为1000mm的管材制品可标记为“PF-Ⅰ-40-φ60×30×1000-GB/T20974”。

示例2:体积密度为120kg/m3长度为1200mm、宽度为60mm、厚度为50mm的板材制品可标记为:“PF-Ⅲ-120-1200×60×50GB/T20974”。

5要求

5.1体积密度及其允许偏差 5.1.1体积密度

制品的体积密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1.2体积密度允许偏差

制品体积密度的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10%。 5.2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2.1尺寸

制品的尺寸由供需双方确定。 5.2.2尺寸允许偏差 5.2.2.1 Ⅰ类制品

Ⅰ类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Ⅰ类制品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L允许偏差 ±5 内径d允许偏差 内径d d<100 100<d≤300 d>300 允许偏差 +2 0 +3 0 +4 0 允许偏差 ±2 ±3 不限 壁厚t允许偏差 壁厚t t≤50 50<t≤100 t>100 5.2.2.2Ⅱ类和Ⅲ类制品 Ⅱ类、Ⅲ类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Ⅱ类、Ⅲ类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L或宽度W允许偏差 长度L或宽度W L(W)≤1000 1000<L(W)≤2000 2000<L(W)≤4000 L(W)>4000 厚度t允许偏差 厚度t t≤50 50<t≤100 t>100 对角线差允许值 L≤1000 1000<L≤2000 2000<L≤4000 L>4000

允许偏差 ±5 ±7.5 ±10 +不限 -10 允许偏差 ±2 ±3 不限 ≤5 ≤7 ≤13 不限 长度L(以长度方向尺寸范围计) 对角线差允许值 5.3.燃烧性能

制品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8624-1997中B1级材料的要求。 5.4.物理力学性能

制品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 1 2 3 压缩强度/kPa ≥ 弯曲断裂力/N≥ 压缩里面蠕变/% 800C±20C 20kPa荷载48h后 ≤ 尺寸稳定性/% 4 -400C±20C,7d后 ≤ 700C±20C,7d后 ≤ 2 2 项目 A Ⅰ B 100 10 3 A Ⅱ B A Ⅲ B 250 15 C 1300C±20C,7d后 ≤ 5 6 7 导热系数平均温度100C±20C ≤ 或平均温度250C±20C ≤ 数230C±10C,相对湿度50%±2% ≤ 0.032 0.035 0.038 0.040 0.032 0.035 /[W/(m·k)] 透湿系3 0.038 0.040 8.5 7.5 0.032 0.035 0.038 0.044 0.040 0.046 /[ng/(Pa·s·m)] 体积吸水率(体积分数)% ≤ 注:表中数据均为对无表皮酚醛泡沫制品的要求。

4). GB/T21558-2007《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3.分类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用途分为三类。

I类——适用于无承载要求的场合。

II类——适用于有一定承载要求,且有抗高温和抗压缩蠕变要求的场合。本类产品也可用于I类产品的应用领域。

III类——适用于有更高承载要求,且有抗压、抗压缩蠕变要求的场合。本类产品也可用于I类和II类产品的应用领域。 3.2.产品分极

产品按燃烧性能根据GB8624-2006的规定分为B、C、D、E、F级。 4.要求

4.1.板材产品长度和宽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长度和宽度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或宽度 <1000 ≥0111 b是基于板材的长宽面。 极限偏差a ±8 ±10 对角线差b ≤5 ≤5 a 其他极限偏差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4.2.板材产品厚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厚度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

厚度 ≤50 50-100 >100 a 极限偏差a ±2 ±3 供需双方协商 。 其他极限偏差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4.3.板材产品外观表面基本平整,无严重凹凸不平。 4.4.产品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项目 单位 Ⅰ 芯密度 ≥ 压缩强度或形变10%压缩应力 ≥ Kg/m3 kPa 25 80 30 120 性能指标 Ⅱ 35 180 Ⅲ 导热系数 初期导热系数 --- 0.026 供需双方协商 0.022 0.024 供需双方协商 2.0 1.5 5 --- 6.5 0.022 0.024 供需双方协商 平均温度100C、28d或 ≤ W/(m·k) 平均温230C、28d ≤ W/(m·k) 长期热阻180d ≥ (m2·k)/W 尺寸稳定性 高温尺寸稳定性700C、48h 长、宽、厚 ≤ 低温尺寸稳定性落 -300C、48h 长、宽、厚 ≤ 压缩蠕变 700C、40kPa、7d ≤ 水蒸汽透过系数 % 3.0 2 . 5 --- --- --- 5 6.5 800C、20kPa、48h ≤ % (230C/相对湿度梯度0-50%) ≤ Ng/(Pa·m·s) 6.5 吸水率 ≤ % 4 4 3 4.5.燃烧性能应符合应用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燃烧性能应达到所标明的燃烧性能等级。

5). GB/T19686-2005《建筑用岩棉、矿渣棉制品》 3.分类和标记 3.1.分类

制品按形式分为板和毡。 3.2.标记

产品标记由:产品名称、标准号和产品技术特征三部分组成。产品技术特征包括: a) 公称热阻,以(m2.K)/W为单位的数值,前加字母R; b) 密度,以kg/m3为单位的数值;

c) 尺寸,长度×宽度×厚度,以mm为单位的数值;

d) 外覆层,外覆层材料名称,放在尺寸后的括号内,无外覆层的此项省略。 示例1:标称热阻值为2.5(m2.K)/W、密度为100kg/m3、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为1200mm、600mm、800mm,无外覆层的岩棉板,标记为: 岩棉板 GB/T19686 R2.5-100-1200×600×80 示例2:标称热阻值为1.5(m2.K/W)、密度为80kg/m3、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为10000mm、1200mm、50mm,带铝箔外覆层的矿渣棉毡,标记为: 矿渣棉毡GB/T 19686R1.5-80-10000×1200×50(铝箔) 4.要求 4.1.外观

外观质量要求,树脂分布均匀,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外覆层与基材的粘结平整牢固。 4.2.渣球含量

粒径大于0.25mm的渣球含量应小于等于10%。 4.3.纤维平均直径

制品中纤维平均直径应小于等于7.0μm。 4.4.尺寸和密度

制品尺寸和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制品尺寸和密度的允许偏差

制品种类 板 标称密度/(kg/m3) 40~120 121~200 毡 40~120 密度允许偏差/% ±15 ±10 ±10 厚度允许偏差/mm +5 -3 ±3 不允许负偏差 宽度允许偏差/mm +5 -3 +5 -3 长度允许偏差/mm +10 -3 正偏差不限 -3 4.5.热阻

制品的热阻应不小于其公称的热阻值,制品的热阻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的厚度按表2的规定用标称厚度内插法确定热阻。

表2 制品的热阻

标称密度/(kg/m3) 40-60 常用厚度/mm 30 50 100 150 61-80 30 50 100 150 81-120 30 50 100 150 热阻A/(m2 · K/W)(平均温度,25±10C) 0.71 1.20 2.40 3.57 0.75 1.25 2.50 3.75 0.79 1.32 2.63 3.95 120-200 30 50 100 150 0.75 1.25 2.50 3.75 4.6.燃烧性能

制品基材的燃烧性能应达到GB8624—1997标准中4.1A级均质材料不燃性的要求。 4.7.压缩强度

板的压缩强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板的压缩强度

密度/(kg/m3) 100~120 121~160 161~200 注:其他密度的制品,其压缩强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压缩强度/kga ≥10 ≥20 ≥40

4.8.施工性能

不带外覆层的毡制品施工性能应达到1min内不断裂。 4.9.质量吸湿率

制品的质量吸湿率不大于5.0%。 4.10.甲醛释放量

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应不大于5.0mg/L。

4.11.水萃取液PH值应为7.5—9.5,水溶性氯化物含量应不大于0.10%,水溶性硫酸盐含量应不大于0.25%。 4.12.其他要求

4.12.1.用于覆盖奥氏体不锈钢时,制品浸出液的离子含量应符合GB/T17393的要求。 4.12.2.当制品有防水要求时,憎水率应不小于98%,吸水率应不大于10%。 4.12.3.有要求时,制品的层间抗拉强度应大于等于7.5KPa。 4.12.4.有防霉要求时,制品应符合防霉要求。

4.12.5.有放射性核素限量要求时,应满足GB6566的要求。

6). GB/T17795-2008《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 3.1

反射面外覆层 reflective membrane covering

对外界辐射热量具有反射功能的外覆层材料,其发射率一般不大于0.03。 3.2

抗水蒸气渗透外覆层 vapor-resistant membrane covering

具有阴隔水蒸气渗透功能的外覆层材料,其透湿系数一般不大于5.7*10-11kg(Pa .s.m2)。 4.1 分类

4.1.1 按包装分类

制品按包装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压缩包装制品和非压缩包装制品两类。 4.1.2 按制品形态分类

制品按形态分为玻璃棉板和玻璃棉毡两类。 4.1.3 按外覆层分类

制品按外覆层划分为如下三类。 4.1.3.1 无外覆层制品

4.1.3.2 具有反射面的外覆层制品

这种外覆层兼有抗水蒸气渗透的性能,如铝箔及铝箔牛皮纸等。 4.1.3.3 具有非反射面的外覆层制品

这种外覆层分为如下两类:

a)抗水蒸气渗透的外覆层,如PVC、聚丙烯等; b)非抗水蒸气渗透的外覆层,如玻璃布等。 4.2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由五部分组成:产品名称、热阻R(外覆层)、密度、尺寸(长度×宽度×厚度)及标准号。 4.3 标记示例

示例1:热阻R为1.5(m2.K/W)、带铝箔外覆层、密度为16kg/m3、 长度×宽度×厚度为12000mm×600mm×50mm的玻璃棉毡,标记为:

玻璃棉毡 R1.5(铝箔)16K12000×600×50 GB/T17796—2008 示例2:热阻R为1.3(m2.K/W)、无外覆层、密度为48kg/m3、长度×宽度×厚度为1200mm×600mm×40mm的玻璃棉板,标记为:

玻璃棉板 R1.348K1200×600×40 GB/T17795—2008

注:热阻R之后无“( )”表示产品无外覆层。 5 一般要求 5.1 原棉

应符合GB/T13350中2号棉的相应规定。 5.2 外覆层及其胶粘剂

外覆层及其胶粘剂应符合防霉要求。 6 要求 6.1 外观

制品的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不得有妨碍使用的伤痕、污迹、破损,外覆层与基材的粘贴应平整、牢固。 6.2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6.2.1 制品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3350的规定。

6.2.2 压缩包装的卷毡,在松包并经翻转放置4h后,应符合6.2.1的要求。 6.3 导热系数及热阻

制品的导热系数及热阴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规格的导热系数指标按标称密度以内差法确定,热阻值不得低于标称值的95%。

表1 产品名称 常用厚度/mm 导热系数 [试验平均温度25度±5度]/[W/(m·K)]不大于 0.050 热阻R [试验平均温度25度±52度]/[m·K/W]不小于 0.95 1.43 1.90 1.06 1.58 2.11 0.55 0.88 1.10 0.59 0.95 1.19 0. 1.03 1.28 0.70 1.12 1.40 0.55 0.88 1.10 0.59 0.95 密度及允许偏差/ 3(kg/m) 50 75 100 50 75 100 25 40 50 25 40 50 25 40 50 25 40 50 25 40 50 25 40 10 12 14 16 20 24 不允许负偏差 不允许负偏差 不允许负偏差 +3 -2 0.045 0.043 毡 0.040 32 0.037 40 ±4 0.034 48 ±4 0.043 24 ±2 +3 -2 板 0.040 32 50 25 40 50 25 40 50 25 0.037 1.19 0. 1.03 1.28 0.70 1.12 1.40 0.72 40 ±4 0.034 48 80 96 ±4 0.033 ±6 注:表中的导热系数及热阻的要求是针对制品,而密度是指去除外覆层的制品。 6.4 密度及允许偏差

制品的常用密度及允许偏差见表1 6.5 燃烧性能

6.5.1 对于无外覆层的玻璃棉制品,其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8624—2006中的A2级。 6.5.2 对于带有外覆层的玻璃棉制品,其燃烧性能应视其使用部位,由供需双方商定。 6.6 对金属的腐蚀性

6.6.1 用于覆盖奥氏体不锈钢时,其浸出液离子含量应符合GB/T17393的要求。 6.6.2 用于覆盖铝、铜、钢材时,采用90%置信度的秩和检验法,对照样的秩和应不小于21。 6.7 甲醛释放量

应达到GB18580中的E1级,甲醛释放量应不大于1.5mg/L。 6.8 施工性能

对于装卸、运输和安装施工,产品应有足够的强度。按规定条件试验时1min不断裂。 当制品长度小于10m或制品带有外覆层时对该项性能不做要求。

7). JGJ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聚苯板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表3.5.2-2 项 目 密度 导热系数 抗压强度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剪切模量 体积吸水率 尺寸稳定性 氧指数 火焰扩散指数 烟密度指数 板长×宽 最 小 最 大 单位 Kg/m3 Kg/m3 W/(m.K) KPa KPa KPa KPa % % % mm 指标 ≥18.0 ≤20.0 ≤0.042 ≥69 ≥103 ≥172 ≥2758 ≤2.5 ≤2.0 ≥30 ≤25 ≤450 ≤1200×600 备 注 B2 养护天数 溶结性

自然养护 蒸汽养护 断裂弯曲负荷 弯曲变形 d d(600C恒温) N mm ≥42 ≥5 ≥15 ≥2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