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从李贽与石涛的《画语录》中相关观点来讨论绘画创作时的心境和状态,主张绘画时以应从“童心说”出发,追求“自然之谓美”的思想,强调绘画应自由抒发真情,要因乎人性之自然来表达真实的情感。在思想上回归儿童这种原始状态,超越现实,去感悟万物的本质,从而创作出具有“自我”精神面貌的艺术作品。
关键词:童心;石涛;绘画;精神
中图分类号:j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188-01
石涛(12—1707),俗名朱若极,字石涛,别号枝下人、大涤子、苦瓜和尚等。石涛为明末靖江王朱亨嘉之子,幼年时因当时社会动荡,遭受国破家亡之难的他成了孤儿,这在他的心灵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后来不得已循入空门,以免杀身之祸。这样坎坷奇特的经历造就了这样一位复杂多变且独特的人物,使他在绘画创作中有了独树一帜的个人精神面貌,其画面中淋漓痛快的笔法也是对他内心的真实写照和表现。
说起石涛,众所周知他是精通于诗书画三者与一身的天才艺术家,就其当时社会身份而言他是一位文人,谈到他的绘画精神,我们不得不提及到《画语录》。从他的生平经历来说,书中似乎与同时代的学术思潮思想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要想理清其缘由,首先要着手于石涛日常的生活方式及其思想。首先是宣城时期,随后
又迁移到南京,中间北上居燕京数年,最后才定居扬州,所过的生活均是以作画、吟诗及与文人交友为主。这些经历对石涛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且从石涛的思想倾向来看,他并未被一些诸如禅宗佛学所束缚,而是一直保持着开放的视野和远尘脱俗的生活态度。这样的思想不但书中有体现,同时在他的绘画中也表现的淋漓尽致,然而这种“本心”精神正与李贽提出的“童心说”有着不可磨灭的相同之处。
一、“自然”的美学精神
“最原始的往往也是最现代的,最稚拙的往往也是最纯熟的。”石涛《画语录》中所传达出的“自然”的美学精神同样也证明了这一点。“以一画测之,可以参天地之化育也。”(《山川章》)把握艺术的本根,就是要顺应“自然”,进而展现出天地万物的本性。同样,李贽所提出的“童心说”其美学思想的核心是“以自然之为美”,强调以自然反对礼教、反对道学。他主张真诚,认为刻意的追求就是违逆自然,要想真正地实现自然,就必须打破精神上的枷锁,获得思想上的自由。石涛著名的《搜尽奇峰打草稿》中不重复的景色和别致构图,以及他关于山水画创作主客观“神遇而迹化”的思想都是以游黄山从自然中得来的。石涛主张在创作时不要被什么东西遮蔽眼睛且束缚了手脚,要描绘自然的真面貌。至此这些种种都与“童心说”的美学思想核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二、“童心说”之真心
李贽《童心说》是由《西厢》中评论的一句话为引阐发的“童心”。
“夫童心者,真心也。若以童心为不可,是以真心为不可也。夫童心者,绝假纯真,最初一念之本心也。若失却童心,便失却真心;失却真心,便失却真人。人而非真,全不复有初矣。”“童心”就是绝假纯真之心,是没有被物质欲念所蒙蔽的本心。如果一个画家被种种俗事所困扰,将会自我毁灭。作画灵感也不可强求,要随遇而安,且思想专一于作画,灵感自然而然的会出现。艺术家在创作中往往需要真心。真心,即言之真诚,发于肺腑。无论是绘画还是抒情的诗,都源自于内心难以遏止的创作冲动,这就是“从与心”。 画家须做到远尘脱俗,从内提高精神修养:“劳心于刻画而自毁,蔽尘于笔墨而自拘”。“尺幅管天地万物而心淡若无者,愚去智生,俗除清至也。”要想获得石涛所说的 “人不见其画之成,画不违其心之用”的艺术创作时的神游境界,需要创作主体具备较高的审美和心无旁骛的心态。而达到“心淡若无”境界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愚去智生,俗除清至也”,这就是讲脱俗的意义所在。石涛在哲学上提倡“无为而有为”的思想,他认为在绘画创作中也是如此。绘画时不做作,以表达事物及自我的本心,才能呈现出具有高雅的艺术境界。
从李贽的思想与石涛精神上可以看得出我国艺术审美理论的进步,对艺术精神的发展和传承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可见,艺术精神的本质属性虽受一定时代的某些影响,但是崇尚纯真自然的精神及绘画本心的体现精神都是难以忽视的。
由此可知画家在作画中即不能蹈袭成法,不仅仅单纯以摹仿某家
笔墨为能,而应吸收古人笔墨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且能大胆地突破前人的窠臼,发挥、表现自己的个性。从而达到“我之为我,自有我在”的境界。正如法国19 世纪风景画家柯罗曾说过:“表现大自然,要简练,要符合你亲自的感受,要完全摆脱古代或当代大师已有的一切成法。”只有这样,你才能使作品感动自己,打动观众。 参考文献:
[1]李贽.焚书[m].中华书局.1975.
[2]苏荟敏.石涛《画语录》美学思想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杨成寅.石涛画学[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