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方(甲方): 云南成飞投资有限公司 承揽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昆明市顺城西塔7楼云南成飞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云南成飞集团安宁新办公楼楼顶铁塔制作 。 二、工程地点: 云南省安宁市云南成飞集团办公楼 。 三、工程内容: 楼顶铁塔制作 。 1、结 构: 钢架结构 。 2、建筑面积: * 。 3、层数、建筑高度: 米 。 四、资金来源: 定作方出资 。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设计范围: 铁塔基础图及施工图 。 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注:本条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材质: 符合国家标准 。 2、地震烈度 2.1 2.2 地震基本烈度 钢结构建筑设防烈度 注:气象资料由承包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取。
3、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3.1 3.2 3.3
5、材质设计要求
6、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钢管 钢管 钢管 螺纹钢 圆钢 圆钢 槽钢 工字钢 钢板 钢板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型号 60*60* 30*30*2 40*20*2 Φ 12 Φ 8 Φ 6 10# 12# 5mm 10mm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油漆材料 面漆、防锈漆(中华)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构件颜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长 度 宽 度 高 度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云南成飞集团安宁新办公楼楼顶铁塔制作安装 工程。 (注:1、如遇非我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 2、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
二、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本工程运输由 承揽 方负责。
四、本工程基础设计由 承揽 方负责,基础施工由承揽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其它: 。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壹拾柒万零柒佰贰拾叁 元整,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铁塔工程报价表 ;报价单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 铁塔 工程范围的设计。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承包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二、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壹 套,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认。
三、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四、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六、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 2、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韦建兵 。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
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 叁 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 壹 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发包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埸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埸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埸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 45 天,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发包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第 贰 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 柒 天,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发包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贰 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 贰 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埸安装通知日止。
三、工期顺延
1、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2、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进埸后,发现工地现埸不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无法进埸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埸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
时顺延一天计。
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4、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埸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包方进埸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埸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埸,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发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承包方在进埸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6、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5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铨工程由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进埸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时,交承包方接收并进埸施工。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
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生效后 叁 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预付款(或
定金),计人民币 万元。
2、 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备料款,计
人民币 万元。
3、 钢结构主构件进埸后 三 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
计人民币 万元。
4、 围护材料开始进埸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
人民币 万元。
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万元。
7、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5 %,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发包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份的款项的税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纳税,并由承包方按定作合同的规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
2、本工程安装部份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承包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发包方一次性奖励承包方 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 元。 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的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由承包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三、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本合同;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效果图; 合同施工图纸; 详细报价;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报发包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 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附件1 一式 份;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附件2
一式 份;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附件n 一式 份;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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