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司本着”以德定取舍,以能力定岗位,以贡献定薪酬”的 原则,
对内相对公平、对外具有竞争力的目标制定薪资, 并通过绩效考核管理,为员工的薪资确定及奖金支付提供合 理依据。
第二条 薪资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易岗易薪。
第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的薪资,依其学识、经验、技能、潜力、发展 及其担
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特约人员、特殊关系人员、临时人员薪资, 视实
际另行规定或参考本条例核发。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薪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津贴、 奖 金等。
第六条 公司有关薪资计算、薪资发放,均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未 遵照公
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相应工资。
第二章薪资结构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薪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
加班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基本工资为固 定工资,即不在绩效考核范围内,其它薪资项目均为浮动工 资,需根据每月各岗位绩效考核情况核定最终发放额。
第本公司从业人员薪资具体含义如下: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担任的职务及自身的学历、职称等综合 因素
核定五级弹性标
准,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同的定级依据就高选择每位员工的基 本工
资级别,各级别
的弹性内选择则依员工的业绩表现由公司统一确定,除正常
晋升外,原则上一经核定年内不做变动,如有变动事项则在下一年度 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工资级别 五级 四级 三级 职务 学历或职称 基本工资标准 -元 副总、总助 公司中层正职 公司中层副职 硕士博士或高 -元 -元 级职称 公司中层正职 二级 助理 中级职称 -元 一级 基本员工 -元 (二)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根据公司员工所担任的职务责任轻重核定固定标
准,具体如下:
职 副总 务 总助 公司中层 正职 公司中层 副职 公司中层正职 助理 职 务 工 资 元 元 元 元 元 (三)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根据集团设定不同岗位的重要程度、难易程度、工
作量大小由公司统一核定,一经核定原则上年内不做调整。具体标准 如下:
岗 副总 总助 公司中层 公司中层 中层正职 办公 位 正职 副职 助理 室文 员 津 贴 标 准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岗 位 专职驾 驶员 普通驾 主办会计 驶员 出纳 其他 津 贴 标 准 元 元 元 元 元 (四)加班工资
1、 公司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加班的,必须经所属负责人 批准,
依据考勤计算加班工资。员工加班至 21: 00为加班半天;加 班至24: 00为加班一天,标准按国家规定计算。
2、 有职务工资的员工不再另计加班工资;总经办驾驶员因工 作性
质也不再另计加班工资。
3、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1)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培训不属于加班;
(2) 员工因公出差,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余非工作时间不属
于加班。
(五)其他津贴 其他津贴是根据个别员工的特殊贡献由公司核定,可以固定 形式发放,也可为短期不固定津贴。
(六)绩效奖金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职责所拟定的绩效考核标准按期进 行审定, 达到考核标准的按规定发放绩效奖金, 未完成者作相应的扣 罚处理,具体办法按《员工岗位职责》及《员工奖罚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年终奖金 凡有签定《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的部门,公司根据考核标 准结算年终奖金,未完成年度任务者不计奖。除此之外,公司对员工 年终奖金的发放, 原则上按照年度末月发放双薪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 殊嘉奖事项,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三章 薪资发放
第九条 公司的发薪日为每月的 15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 , 在发薪日将员工薪资直接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内, 同时由人力资源部 有关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领取并发放工资通知单。
第十条 员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 点为 2000 元,即收入超过 2000 元的部分为应纳税所得, 可免税项目 为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项目。
第十一条 员工死亡、 离职或遭解雇时, 本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公司提 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 从请求日起七日内, 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 工作日
数的工资。退职人员薪资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发给。
第十二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 应立即归还超出 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三条 自发薪之日起半年内,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 可以提出 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过时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第四章 假期计薪方法
第十四条 员工可带薪享有以下假期: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年休假,具体标准见员工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婚假等福利方面假期,具体规定及天数见员工休假制度的 有关规定。
(四)公假,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或经公司批准参加业务 培训
第十五条 事假计薪办法
(一)经审核同意后,员工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全额工资。 (二)工资扣发标准:扣发工资额 =(月工资总额 /30)* 本月累计事 假天数。
第十六条 旷工计薪办法
(一)工资扣发标准:扣发工资额 =(月工资总额 /30)* 本月旷工天 数 (二)旷工天数超过六天的公司视其自动离职, 可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病假计薪办法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上需要停止工作的,可凭医院 有关证明申请病假。正式员工病假期 15 天以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 15天以上发 50%的基本工资; 试用期员工病假期扣除全额工资。 超过 一个月以上的,员工所属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该员工的停 薪留职手续, 并代其申请劳保医疗或意外伤害险的给付。 员工如因公 受伤的,病假期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第十 探亲假计薪办法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正式员工,其父
母双方或配偶符
合有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工作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探亲
假(假期天数及标准的有关规定见员工休假制度)
(二)异地招聘员工、短期合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探亲假期间,工资核发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80%。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方面假期的计薪办法
(一)员工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丧假、产假、陪产假(天数及标 准详见员工休假制度) 。
(二)假期间的工资核发标准为: 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80%。
第五章 其他计薪方法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 2)离职或遭解雇者( 3)停职而复职者( 4)其 他
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合上述( 1)、(2)、(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 =工资* 该月实
际 出勤工作日数 / 该月应出勤工作日数
2、合( 3)规定的员工工资 =工资* (该月应出勤日数 - 停职日 数)
/ 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工资: 试用期的员工工资,原则上按工资核定总额
的 80%的标准 发放。重要岗位可考虑试用期即全额发放,但试用期间不 享受部分企业补充福利项目。
第六章 晋 升
第二十二条 员工晋升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定期晋升:每年二月份为上年度考核办理期,次月一日 为晋升生效日。公司依照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及员工的具体贡献综合评 定后进行晋升加级。
(二)效率晋升:凡平日表现优异、贡献突出者,由主管领导 书面上报,经公司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给予晋升。 效率晋升包括职称、 职务等晋升。
(三)员工当年加薪,总额不得超过其基准工资(基本工资 +职 务工资 +岗位津贴)的 20%,工作职务调整晋升者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公司下属分公司可参照本制度, 结合各分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的薪酬制度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批。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事项如有与国家劳动法相违时,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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