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和站拌合租赁协议
甲方:国道315线且末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部 乙方:王波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沥青路面混合料的拌合工作交给乙方拌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
1、 沥青拌合站由乙方提供,机械型号及规格符合甲方要求(不低于3000型,拌合能力不小于250t/h),拌合站的场地及建设由乙方负责完成,并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提供的拌和站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成,能够保证甲方7月份的正常施工。
3、 甲方承担拌和站至且末的运输费用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乙方为甲方加工沥青混合料,加工费单价为25元/吨(大写:贰拾伍元每吨),(含税,若无税票由乙方代扣税)。加工量的计量以摊铺的实际数量为准。
4、 沥青拌和站所用的辅助机械、人工、燃煤由甲方承担,拌和站所需的破口砾石、水洗砂、矿粉、沥青等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拌合站所需的导热油、辅助用油等辅助材料由乙方承担,拌和站生产用电设施(含变压器、动力线等)由乙方负责承担,拌合混合料所产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
5、 拌和站的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派人监管,乙方负
责拌和站的安全环保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出现的一切安全、环保事故与甲方无关,因安全、环保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拌和站操作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工混合料,由于拌合机械原因造成甲方原料的亏损超出正常范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甲方沥青路面施工完成后,乙方沥青拌和站加工任务完成后,甲方在十天内付清乙方的拌合加工费。
7、 如双方发生争执,在甲方所在地昌吉市法院解决。 8、 未尽事宜由双方负责人协商解决。
甲方:国道315线且末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部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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