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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淋规范《2005》

来源:筏尚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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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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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度 火灾危险等级 ( m )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 8 ( L/min.m 2 ) 4 6 8 12 16 ( m 2 ) 160 160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严重危险级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

5.1.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净空高度 适用场所 ( m ) ( L/min.m 2 ) ( m 2 )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6 260 K=800 3 8~12 12 300 K=115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喷头选型 ( m ) 喷头最大间距 注: 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 7.1.3 的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 3.5m 的自选商场应按 16L/min.m 2 确定喷水强度。 3 表中“ ~ ”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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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物高度 ( m ) 3.0 ~ 3.5 3.5 ~ 4.5 4.5 ~ 6.0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6.0 ~ 7.5 3.0 ~ 3.5 3.5 ~ 4.5 4.5 ~ 6.0 6.0 ~ 7.5 喷水强度 ( L/min · m 2 ) 8 8 10 14 10 12 16 22 200 2.0 作用面积 ( m 2 ) 160 200 持续喷水时间 ( h ) 1.0 1.5 火灾危险等级 仓库危险级 注:本表及表 5.0.5B 、表 5.0.5C 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9.0m 的仓库。

表 5.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喷水强度( L/min · m 2 ) A B 8.0 16.0 24.5 32.5 20.5 32.5 24.5 36.5 30.5 16.0 22.0 28.5 18.5 28.5 22.5 34.5 28.5 12.0 20.5 24.5 16.5 24.5 18.5 28.5 22.5 12.0 16.5 18.5 12.0 18.5 14.5 22.5 18.5 C D 最大储物高度 ( m ) 1.5 3.5 最大净空高度 ( m ) 7.5 4.5 6.0 9.5 6.0 7.5 7.5 9.0 9.0 4.5 6.0 7.5

注:1 A —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B —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 —箱装与袋张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D —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40m 2 。

表 5.0.5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物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 · m 2 ) 作用面积 ( m 2 ) 持续喷水时间 ( h ) 火灾危险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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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危险级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0 ~ 3.5 3.5 ~ 4.5 4.5 ~ 6.0 3.0 ~ 3.5 3.5 ~ 4.5 8 12 18 12 15 200 240 280 1.5 1.5 2.0 表 5.0.5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仓库危险级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储物高度 ( m ) 3.5 ~ 4.5 4.5 ~ 6.0 6.0 ~ 7.5 3.0 ~ 3.5 3.5 ~ 4.5 4.5 ~ 6.0 6.0 ~ 7.5 喷水强度 ( L/min · m2) 12 18 12+1J 12 18 12+1J 12+2J 作用面积 ( m2) 持续喷水时间 ( h ) 200 1.5 1.5 200 2.0 表 5.0.5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序号 室内最大 净高 ( m ) 1 2 3 4 5 6 7 8 9 10 — ≤ 6.5 — — — — 货架类型 储物高度 ( m ) 空 度 货架内置喷头 高度 流量 货顶上方净顶板下喷头喷水强( m ) ( L/min · m2) < 1.5 — < 1.5 1.5 ~ 3.0 24.5 18.0 12.0 18.0 12.0 24.5 24.5 18.0 18.5 32.5 层数 ( m ) 系数 — — — — 3.0 — — 3.0 4.5 — — — — — 80 — — 80 115 — 单、双排 3.0 ~ 6.0 单、双排 3.0 ~ 4.5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3.0 3.0 — — — — 1 — — 1 1 — 单、双、多排 3.0 ~ 4.5 1.5 ~ 3.0 单、双、多排 4.5 ~ 6.0 < 1.5 — ≤ 8.0 单、双、多排 4.5 ~ 6.0 — — 单、双、多排 4.5 ~ 6.0 1.5 ~ 3.0 单、双、多排 6.0 ~ 7.5 < 1.5 — ≤ 9.0 单、双、多排 6.0 ~ 7.5 注: 1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该低于 2h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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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5 与序号 8 :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 3.0 × 2.4( m )。

3 序号 9 :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 2.4m ,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 2.4 × 2.4( m )。

4 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 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1MPa 。

6 表中字母“ J ”表示货架内喷头,“ J ”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 5.0.5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储存方式 储物高度 ( m ) ≤ 1.5 最大净空高度 ( m ) 9.0 4.5 6.0 5.0 8.0 9.0 9.0 4.5 5.0 9.0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持续喷水时间 ( h ) 1.5 2.0 2.0 2.0 2.0 1.5 2.0 2.0 ( L/min · m2) ( m2 ) 8 12 16 16 8+1J 8 16 16 160 240 240 240 160 160 240 240 品或 箱装 A 组塑料橡胶 堆垛 货架 1.5 ~ 3.0 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堆垛与货架 1.5 ~ 3.0 3.0 ~ 3.5 3.0 ~ 3.5 1.5 ~ 3.5 ≤ 1.5 1.5 ~ 3.0 储物中包括袋装 堆垛与货架 3.0 ~ 3.5 A 组塑料橡胶 堆垛 1.5 ~ 2.5 储物中包括袋装不发泡 A 组塑料橡胶 储物中包括袋装发泡 A 组塑料橡胶 储物中包括轮胎或纸卷 堆垛与货架 1.5 ~ 3.5 货架 1.5 ~ 3.0 堆垛与货架 1.5 ~ 3.0 6.0 6 240 2.0 6.0 8+1J 160 2.0 9.0 12 240 2.0 注: 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 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 6 只喷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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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6 的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最大净空高度( m ) 9.0 最大储物高喷头流量系数 喷头最大间距作用面积内开放 喷头最低工作 度( m ) K 200 360 200 360 200 360 360 200 240 200 240 200 240 200 200 240 3.0 3.7 3.0 12 12 12 ( m ) 的喷头数 压力( MPa )

0.35 0.10 0.50 0.15 0.50 0.20 0.30 0.35 0.25 0.40 0.30 0.50 0.35 0.35 0.40 0.30 7.5 3.7 12 Ⅰ级、Ⅱ级、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 12.0 13.5 9.0 袋装不发泡塑料 12.0 9.0 9.5 10.5 7.5 7.5 9.5 7.5 10.5 12.0 7.5 10.5 9.0 12 12 12 12 12 箱装发泡塑料 3.7 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 .0 .7 货贺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 4m 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 K=80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 0.20Mpa ;当 k=115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 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3m ,也不宜小于 2m 。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 5.0.7 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表 5.0.7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仓库险级 Ⅰ Ⅱ Ⅲ 货架内置喷头的层数 1 6 8 10 2 12 14 > 2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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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7A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 .0 .8 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大于 3min ;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 4L/s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

5 .0 .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表5.0.5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 .0 .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防火分隔水幕 防护冷却水幕 喷水点高度(m) ≤ 12 ≤ 4 喷水强度(L/s.m) 2 0.5 喷水工作压力(Mpa) 0.1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 ,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 ,但超过 9m 时喷水 强度仍采用 1.0L/s.m 。 5 .0 .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6 .1 .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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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仓库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8 9 13.5 12 6 .1 .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 .2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 .2 .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 .2 .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 .2 .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 ,总长不宜大于 20m 。

6 .3 .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 .3 .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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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 .5 .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1 .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 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 .1 .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 。

表 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一只喷头的最大 喷水强度 ( L/min.m2)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布置的长边边长 ( m ) ( m ) 4 6 8 ≥ 12 4.4 3.6 3.4 3.0 4.5 4.0 3.6 3.6 20.0 12.5 11.5 9.0 ( m2) 保护面积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 m ) 2.2 1.8 1.7 1.5 注: 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 8L/min.m2 时,宜采用流量系数 K > 80 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 2m ,并不应大于 3m 。 7 .1 .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75mm ,不应大于 150mm 。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5mm 、不应大于 100mm 。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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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 7.2.1 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5mm 、不应大于 100mm 。

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 4 × 4 ( m )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 1 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 5.0.1 的规定。

7 .1 .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3m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7.1.5 的规定:

表 7.1.5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 (m)

喷头类型 标准喷头 其他喷头 最小垂直距离 0.45 0.90 7 .1 .6 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会合本规范 7.1.3 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50mm 。

7 .1 .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 .1 .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 .1 .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到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 1/3 时,不应大于 0.8m ;屋顶坡度< 1/3 时,不应大于 0.6m 。

7 .1 .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7.1.12 的规定:

表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m)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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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3.6 3.0 3.6 3.0 7.2 6.0 注: 1 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 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7 .1 .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3 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 .2 .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8 .0 .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 ,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 .0 .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1.0.4 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 .0 .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钢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他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 .0 .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 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 6 只。

8 .0 .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 8.0.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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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公称直径 (mm) 25 32 40 50 65 80 100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1 3 5 10 18 48 — 中危险级 1 3 4 8 12 32 8 .0 .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 。

8 .0 .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 ;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2min 。

9 .1 .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 5.0.1 和表 5.0.5 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 4 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85%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和表 5.0.5 的规定值。

9 .1 .5 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 .1 .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号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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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 .1 .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 .2 .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 :∑ h+P0 +Z ( 9.2.4 )

式中: H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 MPa )

∑ h ——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 MPa ),湿式报警阀取值 0.04Mpa 或按检测数据确定、水流指示器取值 0.02Mpa 、雨淋阀取值 0.07Mpa ;

P0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MPa );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 Z 应取负值( MPa )。

10 .1 .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 .1 .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 .1 .3 严寒与寒冷的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 .2 .1 系统应设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的比例设置备用泵。

10 .2 .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 .2 .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 2 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 65mm 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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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10min 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 .3 .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 80mm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 100mm 。

10 .4 .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L/s 计算。

10 .4 .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 .0 .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 .0 .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 .0 .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 .0 .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12 局部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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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处,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12 .0 .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 。

12 .0 .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数 K=80 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 12.0.3 的规定。

表 12.0.3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 K=80 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或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 200m2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 6 只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 3 只 开放喷头数 10 8 大于最大厅室内喷头数 2 只 5 2 采用 K=115 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 4.4m ,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 4.6m ,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 ,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 6 只确定。

12 .0 .4 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 12.0.7 条执行。

12 .0 .5 采用 K=80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 K=115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12 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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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6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 .0 .7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3 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采取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表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设置场所举例 建筑高度为 24m 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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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 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Ⅰ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0m 2 级 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m 2 的地下商场等 3) 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1)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 5000m 2 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 1000m 2 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Ⅱ空高度不超过 8m 、物品高度不超过 3.5m 的自选商场等 中危险级 级 2)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Ⅰ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严重危级 超过 8m 、物品高度超过 3.5m 的自选商场等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险级 Ⅱ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级 萄架下部 Ⅰ食品、烟酒;木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级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仓库危Ⅱ缆、 B 险级 级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ⅢA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级 注:表中的 A 级、 B 级塑料橡胶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B 。 附录 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

A 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 )、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 FRP )、热塑性聚酯( PET )、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 PVC ,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腈( SAN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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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基橡胶、乙丙橡胶( EPDM )、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 SBR )等。

B 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纶(锦纶 6 、锦纶 6/6 )、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 PVC ,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 PVDC )、聚偏氟乙烯( PVDF )、聚氟乙烯( PVF )、脲甲醛等。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粉末、颗粒、压片状的 A 组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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