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前相容性检测管理制度
输血前相容性检验主要包括受血者标本的检查及核对;ABO和Rh系统定型;抗体筛选和鉴定,交叉配血试验;配血报告和血液发出。
受血者标本的检查及核对
1、核对输血申请单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尽可能多了解受血者的相关资料,包括种族,临床诊断、输血史、药物史、妊娠史,特别是继往输血史以及输血反应记录。
2、标本要求
(1)核对每1份标本正确无误,标签完整,和输血申请单上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完全相同。
(2)配血标本一般要求不超过三天,无稀释和溶血,能代表受血者当前的免疫学情况。
(3)每次输血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标本保存与2-6℃至少7天。
(4)反复输血的患者应抽取新的标本做配血试验,避免因回忆反应而产生的抗体漏检。
(5)如果受血者使用肝素治疗,则应用硫酸鱼精蛋白对抗使标本凝结。如果受血者使用右旋糖酐等治疗,配血前注意将红细胞洗涤。
ABO系统定型
1、输血前必须核对并复检受血者和供血者的ABO血型,核对正定型与反定型结果,两种结果必须相符。
2、发现正、反定型不符时进行一下核对及处理:
(1)标本或试剂有无污染、失效、漏加或错误。
(2)实验器材有无不清洁。
(3)离心力或时间有无过度或不足。
(4)阳性反应产生溶血现象未能识别。
(5)结果记录或判断错误产生假阴性。
(6)细胞与血清间比例不适当。
(7)华道氏胶或血清蛋白引起钱串状形成,影响反定型结果。
(8)致敏红细胞在高蛋白介质的试剂中发生凝集。
(9)ABO亚型抗原减弱、疾病因素导致抗原减弱(白血病和难治性贫血),难以检出。
(10)由于近期异型输血或基因遗传,血液标本含有二群不同型别的红细胞(嵌合体血型),定型时显示“混合外观凝集”现象。
(11)红细胞因遗传或获得性的表面异常,发生多凝集现象。
(12)由于革兰氏阴性菌的作用,红细胞可获得“类B”的活性。
(13)血型特异性物质过高(如卵巢囊肿),可中和抗A和抗B定型试剂,必须多次洗涤红细胞。
(14)近期内使用过大量的非同型的血浆作置换治疗,导致标本血清中含有所输供体提供的抗A或抗B抗体,造成反定型错误。
(15)受检者血浆蛋白异常,高浓度的纤维蛋白原等导致缗钱状形成。
(16)ABO血型抗体以外的不规则抗体与试剂细胞抗原起反应。
(17)某些药物(右旋糖酐等)及静脉注射某些造影剂引起红细胞聚集。
(18)婴儿和老人,尚未产生自身抗体或抗体水平下降试验出现异常。
Rh系统定型
1、输血前必须核对并复检受血者和供血者Rho(D)血型,核对初检和复检结果,两次结果必须相符。
2、谈判结果时,核对阴、阳性对照及试剂对照试验。
3、核对查找导致Rh血型鉴定可能出现假阳性的原因:
(1)受检细胞被致敏或标本血清中含有引起红细胞凝集的因子。
(2)受检细胞与抗血清孵育时间过长引起钱串状形成。
(3)标本抗凝不当出现凝血或小纤维蛋白凝块。
(4)定型血清中含有未被检出的特异性抗体。
(5)多凝集细胞,造成定型的假阳性。
(6)实验器材或抗血清被污染。
4、核对查找导致Rh血型鉴定可能出现假阴性的原因:
(1)受检细胞悬液浓度太高,与抗血清比例失调。
(2)漏加或错加定型血清。
(3)定型血清的使用方法错误,没有按说明书进行。
(4)离心后重悬细胞扣时,摇动用力过度,摇散微弱的凝集。
(5)抗血清保存不当,导致失效。
抗体筛选和鉴定
1、血库工作人员在配血前要认真核对输血申请单,凡遇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择期手术患者,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检验(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四章第十七节),交叉配血不合时亦要进行抗体筛选,鉴定和配血筛查。
2、筛选红细胞中至少有以下常见的抗原:D、C、E、c、c、M、N、S、s、P、Le1、Le2、KO、FyO、FyO、JkO、JkO。
3、筛选红细胞应新鲜,无溶血,在有效期内使用。
4、使用微柱凝胶卡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掌握加入的细胞浓度,孵育时间、离心力和离心时间,同时核对阴性、阳性、对照。
5、抗体一经检出,应作抗体鉴定试验,已确定其特异性。
6、检查血清内是否有自身抗体,或自身抗体和同种抗体二者同时存在。
7、核对盐水试验法、白蛋白介质法、酶技术及抗球蛋白试验等各种结果,再结合吸收、放散等血清学手段,对抗体的特异性进行分析。
8、分析反应结果,确定抗体特异性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观察受检血清与每个谱细胞的反应格局:检查各反应相的结果,包括不同温度,悬浮介质或酶作用情况。
(2)观察受检血清与其自身细胞的反应结果。
(3)观察受检血清与酶处理细胞的反应结果。
(4)核对有无溶血现象。
(5)观察阳性反应的细胞是否出现剂量效应。
(6)检查自身红细胞上的抗原,所缺抗原提示可能存在相应的抗体。
交叉配血试验
1、血库工作人员在交叉配血前应逐项严格核对一下内容:
(1)用血申请单与配血标本的姓名、性别、科室、病案号、血型完全相同。
(2)复检受血者与供血者血型(ABO、Rh)是否相同(一般要求同型输注,除干细胞移植、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特殊治疗需要异型输血)
(3)供血者血样无溶血。血液制品标签完整,外观无溶血、脂血、无大凝块并在有效期内。
(4)配血者同时使用盐水和凝聚胺介质进行交叉配血。
(5)复检者重新检查交叉配血结果,同型输血必须是无凝集,异型输血必须相合。
(6)复核不规则抗体筛查结果。若抗体阳性配血时增加抗人球蛋白介质逐袋筛选。
2、交叉配血试验可能出现以下现象或问题时核对并查找原因:
(1)血清在室温和37℃中红细胞形成缗钱状假凝集,常见于多发性骨瘤,巨球蛋白血症、霍杰金氏病及其他表现为血沉加速的疾病
(2)交叉配血结果不合或不相容,表示存在有未检出的同种抗体。
(3)室温条件配血不合或抗球蛋白试验阳性,显示有自身抗体。
(4)抗体筛选阴性而交叉配血结果阳性,可能有未检出的抗体存在。
(5)交叉配血试验中,离心力不当,造成了假阴性和假阳性。
(6)洗涤红细胞不正确,可使抗球蛋白实验出现假阴性。
(7)血清中含有溶血性抗体红细胞被溶解,其意义等同于凝集。
(8)因血清中存在补体而溶血,血清应灭活后再作试验。
配血报告和血液发出
1、血液发出前要准确书写输血记录单,核对受血者的姓名、性别、床号、科室、住院号、ABO及Rh血型,用血目的,献血员姓名、编号、复检血型结果、交叉配血试验结果、抗体筛选结果、发出血液品种的名称、数量、日期、时间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
2、反复核对输血记录单和血液的标签,检查血液品种的外观。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3、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科室医护人员持取血凭证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4、取血与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备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5、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6、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7、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在病区至少保存一天。
交叉配血制度
1、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血样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的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2、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3、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4、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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