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般会有违约条款,当⼀⽅出现违约时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是⽀付违约⾦,⽽违约⾦有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那么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如何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如何确定性质
⼈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调整过⾼的违约⾦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例调整那种“⼀⼑切”的简单做法,防⽌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当事⼈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条款,⼈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9条“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过⾼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约定的违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般可以认为《民法典》第585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是否过⾼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程度,我国《民法典》对此虽未明确,显然,⼏近履⾏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的过错程度。违约⽅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民法典》以诸多单⾏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成⽴的要件。在违约⾦过⾼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的⽬的在于给债务⼈⼼理上制造压⼒,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的过错⾃应成为惩罚性违约⾦的要件。
最后,⼈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之间的交涉能⼒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
(⼀)惩罚性违约⾦。惩罚性违约⾦,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称违约罚。此种违约⾦于违约时,债务⼈除须⽀付违约⾦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切责任,均不因之⽽受影响。债权⼈除得请求违约⾦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或者不履⾏所⽣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赔偿性违约⾦,是当事⼈双⽅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于对⽅违约⽽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纠纷,因⽽当事⼈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法,不失为良策,⼀⽅⾯可以激励债务⼈履⾏债务,另⼀⽅⾯,如发⽣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种违约⾦。此种违约⾦,如相当于履⾏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或者不履⾏的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违约⾦,属于赔偿性违约⾦。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奉⾏⾃愿原则,当事⼈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