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证明
被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因被监护人父母均在国外对未成年子女无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上述第 款规定,现由被监护人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兄□姐□其它 )姓名 身份证号码_ _____ 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办理 业务,并签署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单据。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盖章) _ _____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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