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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论文

来源:筏尚旅游网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阅历等各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很大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维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有利于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作为单独的一项特别程序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历程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因此,家庭、学校与社会都采取各种方式来培养、保护、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和后盾。自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少年法庭法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以来,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蓬勃地发展起来。各国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纷纷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1979年7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权利特殊保障确立了三项制度:一、第14条规定的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二:第34条规定的法院指定辩护制度;三:第152条规定的区别不公开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这些规定虽区别于成年人,但要不是一般规定的例外,就是分散于各个章节,存在条文少、规定散、针对性弱等缺点,难以体现其独立程序的特点。 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隐私保护制度。 1999年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重申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注重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的要求。 20xx至20xx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从一定意义上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还是未能从立法层面,以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种形式上确认下来。 20xx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该修正案第一次在立法上提出了轻罪未成年人前科免除报告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 2013年1月1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终于出台并施行。其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纳入新增的特别程序,从真正立法意义上构建了独立的未成年人特别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入新的快速的发展轨道。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创新 1、增强法律援助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1979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转变为现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意味着指定辩护不仅仅是在审判机关,更应该在案件的源头侦查阶段以及案件的掌控过程起诉阶段适用。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辩护权利,应该从源头抓起,而非紧紧也是仅仅盯在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审判上。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改变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或罪名的情形是很少见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会流于自首、初犯、偶犯、主动退赔、未成年等与公诉意见类似的的辩护。而律师较早的介入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有效对抗侦查机关采集口供的不规范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往往能纠正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刑事诉讼,有助于其对整个案件过程的掌握,在其进行法庭辩护时,亦可以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而非流于形式。同时,鉴于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纳入特别程序篇,且再次重申应当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再是考虑个案的特殊性,酌定为未成年涉案人员指定辩护,而是凡是涉及到未成

年犯罪人的,都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以保障其诉讼权利更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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