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按有关规定或的;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用品监督管配发合格的劳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理规定》第动防护用品(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1条第(四)项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五)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制度制定《劳动防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用品监督管、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理规定》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北京市安作负有下列职责:全生产条例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第13条第操作规程;(二)项《北京市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全生产条例括:》第15条(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北京市安作负有下列职责:全生产条例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第13条第操作规程;(二)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北京市安括:全生产条例(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15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北京市安作负有下列职责:全生产条例(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13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安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全生产条例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第61条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中华人民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共和国安全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生产法》第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五章第70条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事故报告调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定期研究制度制定、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安全度落实:检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会议记录(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四)项三同时安全管制度制定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重大危险源安制度落实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三)项制度制定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制度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化学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品专危险化学品专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项管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理制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其他作负有下列职责:保障根据本单位实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际情况,应建操作规程;生产立其他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的事产规章制度括:项(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北京市安作负有下列职责: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经营单位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第13条第生产应制定安全生操作规程;(二)项教育产教育和培训《北京市安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制度全生产条例制度括:》第15条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一)项《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单位安全培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训规定》第教育培训和记24条录《北京市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全生产条例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第18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教育培训考核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持有效特种作持证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上岗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一款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和有关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人员应持证上的安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岗全资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格证书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仓库工作人员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二款《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11.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生产事故应急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制度预案编制及备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制定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六)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五)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山企业、建筑订救护协议的;施工单位建立制度应急救援组织落实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二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管理疏散通道符合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显、出口保持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应急广播、应防安全职责:急照明设施并应急(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广播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效、应修,确保完好有效;急照能手动或自动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明控制选择广播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分区、启动或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停止应急广播容进行录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项《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2.2条防雷(只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防雷防雷检测报告一二类建筑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装置的有效性引用)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防静电生产、储存、防静使用危险化学电装品的作业场所置设置防静电装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生活设施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员工宿舍疏散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通道符合要求员工、标志明显、宿舍保持畅通的出口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工理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告知从业人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一款女职工禁女职工劳动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止从度要求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禁忌孕期劳动强度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从事要求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劳动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保护哺乳期禁忌从
度要求事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
哺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期禁哺乳期劳动强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忌从度要求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事劳间和夜班劳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经期禁忌经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从事要求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工作每日工作时间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工时规定、每周工作时的规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间的规定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有较大危安全警示标险因志素的生产经营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产经营场所和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有关设施、设标志。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变配电室出入施的;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出口《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变配电室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安全管理规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范》第5.7条护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政处罚办法施的;》第44条第应急照明灯具(七)项《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安全管理规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范》第5.14.1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变配政处罚办法施的;电室》第44条第(10K(七)项V及以《变配电室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上)安全管理规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范》第用。5.18.3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变配电室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安全管理规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范》第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5.18.3.1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安全用具管理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高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压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用具管理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安全用电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变配电室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安全管理规(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范》第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5.18.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低压配电安全出口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设计规范GB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50054-95》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第3.3.2条低压《低压配电配电门窗的要求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设计规范》室门应为双向开启门。第3.3.2条(380《安全生产V以违法行为行下)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应急照明(七)项《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安全管理规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范》第5.14.1条《安全生产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违法行为行施的;政处罚办法挡板》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中华人民持证上岗(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共和国安全压证)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法》第23条《10kV及以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下变电所设金属框架接地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计规范》第低压接地线相连。3.1.4条配电《剩余电流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动作保护装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置安装和运台、漏电保护是否行》第7.1条箱、齐全、灵敏可《剩余电流盘靠、定期自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动作保护装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置安装和运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行》第7.2条《低压配电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设计规范》下列要求:第5.2.1条电气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一般环境下布(1)线路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低压配电敷设下列要求:设计规范》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第5.2.1条保护。(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政处罚办法施的;》第44条第插座回路应设(七)项插座置接地、漏电《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保护装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政处罚办法施的;》第44条第固定电气设备必须(七)项用电有可靠的接地设备保护
固定电气设备必须用电有可靠的接地设备保护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临时安装漏电保护用电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施均应符合防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爆要求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重点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单位的消防安患;全职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安全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中华人民一般单位消防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共和国消防安全职责确,存档备查;法》第16条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二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定及落实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中华人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共和国消防防安全职责:法》第16条(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共和国消防(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法》第17条第(三)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机关、团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体、企业、的掌握情况;事业单位消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防火巡查、检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条查制度制定及
落实
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机关、团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体、企业、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事业单位消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防安全管理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规定》第26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条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机关、团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消(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共和国消防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法》第16条标准;第(四)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安全疏散设施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管理制度制定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及落实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机关、团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体、企业、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事业单位消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防安全管理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规定》第21条 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中华人民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共和国消防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法》第16条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中华人民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共和国消防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法》第17条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三)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事业单位消消防设施、器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防安全管理材维护管理制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规定》第18度制定及落实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机关、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体、企业、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事业单位消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防安全管理(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规定》第29条《机关、团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消(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防安全管理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规定》第43条第(二)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火灾隐患整改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制度制定及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安全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用火、用电安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全管理制度制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定及落实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消防安全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机关、团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体、企业、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事业单位消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防安全管理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规定》第20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条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共和国消防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法》第16条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中华人民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共和国消防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法》第21条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款易燃易爆危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物品和场所防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火防爆制度制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机关、团定及落实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机关、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体、企业、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事业单位消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共和国消防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法》第16条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一款第(一)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专职和义务消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防队的组织管《机关、团理制度制定及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体、企业、落实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事业单位消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防安全管理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规定》第23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中华人民(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共和国消防(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法》第22条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共和国消防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法》第41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中华人民防安全职责:共和国消防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法》第16条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第一款第急疏散预案;(一)项《中华人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共和国消防列消防安全职责:法》第16条(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一款第(六)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中华人民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共和国消防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法》第20条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散预案演练制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事业单位消灭火和应急疏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防安全管理散预案演练制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规定》第18度制定及落实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机关、团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消(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七)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机关、团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体、企业、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事业单位消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防安全管理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规定》第39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条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机关、团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体、企业、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事业单位消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中华人民防安全职责:共和国消防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法》第16条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第一款第急疏散预案;(一)项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中华人民、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共和国消防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法》第27条第二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燃气和电气设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备的检查和管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关、团理(包括防雷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体、企业、、防静电)制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事业单位消度制定及落实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防安全管理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规定》第18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条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机关、团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消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防安全管理电)等记录资料;规定》第43条 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中华人民防安全职责:共和国消防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法》第16条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第一款第急疏散预案;(一)项考评和奖惩制
度制定及落实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消防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考评和奖惩制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度制定及落实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标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防安全管理(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规定》第43条 第(九)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机关、团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体、企业、(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事业单位消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规定》第45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条《中华人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共和国消防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法》第16条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第一款第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二)项《机关、团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体、企业、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事业单位消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防安全管理(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规定》第26况;条 第(十一)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消防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设施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中华人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共和国消防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法》第16条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第一款 第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第(四)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消防设施的放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置环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职业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病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危档案材料的真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害申实性及申报回
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报情执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况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2条第一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二)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三)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设置或指定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业卫生管理机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一)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17条第二款(病
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治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划或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制度或操作规(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素监测及评价及评价制度;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相关制度和操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作规程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查阅日常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五)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款查阅日常监测记录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查阅作业场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检。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测、评价报告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病危害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第(一)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四款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查阅并核对两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次作业场所职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查阅当年或最近一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21条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使用有毒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物品作业场准;所劳动保护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条例》(国的防护用品;务院352号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令)第25条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中华人民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共和国职业不得使用。病防治法》第20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共和国职业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病防治法》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23条第三款修、检测记录(病
)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
职业检查维护、检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病修、检测记录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危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害防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护设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备、于良好运行状态。设施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及个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人防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护用可重新作业。品情况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现场查看职业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病防护设备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第三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标准现场当符合下列要求:检查个人防护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用品使用情况防护设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第二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使用有毒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物品作业场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劳动保护并向劳动者公布。条例》(国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务院352号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令)第26条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第一、二款果评价。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报告存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作业场所档情况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职业健康监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督管理暂行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规定》第22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条《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职业健康监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督管理暂行、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规定》第18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职业健康监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督管理暂行人员公布。规定》第21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中华人民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共和国职业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病防治法》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22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现场检查公告、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栏设置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款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检查日常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记录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第二款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人员劳动合同中书面告知
(病)危害告知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况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使用有毒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物品作业场查阅接触危害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所劳动保护人员劳动合同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条例》(国中书面告知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务院352号有关条款。令)第18条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作业场所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职业健康监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督管理暂行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规定》第30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条第一款、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中华人民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共和国职业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病防治法》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22条第二款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使用有毒。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物品作业场警示说明。所劳动保护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条例》(国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务院352号毒物品。令)第23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现场检查标识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所劳动保护和警示说明设
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条例》(国置情况
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务院352号令)第24条第二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使用有毒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物品作业场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所劳动保护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条例》(国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务院352号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令)第12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第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职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查阅教育培训健康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记录(卫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生)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教育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查阅安全监管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部门发放的培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训合格证明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职业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危害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预评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价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控制效果
预评价报告、控制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效果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评价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查阅备案证明报告、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业危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害防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治专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篇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案情产和使用。况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建设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项目对建设项目提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职业交的材料进行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卫生审核政部门验收合格。审查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13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中华人民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共和国职业阻碍。病防治法》第59条现场配合情况《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业健康监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督管理暂行不得拒绝、阻挠。规定》第36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华人民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共和国职业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病防治法》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第25条查阅设备中文容。说明书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使用有毒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物品作业场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所劳动保护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条例》(国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务院352号索取说明书。令)第22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中华人民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共和国职业、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病防治法》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第26条第一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款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中文说明书或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物料安全技术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说明书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其他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情况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9条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检查实际作业防护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安全距离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 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 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4条站房安全条件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危险化学充灌间,瓶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品安全管理库,汇流排应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条例》第16有防阳光直射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条设施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6.夏季应防止曝《气瓶安全晒;监察规程》第79条各生产岗位设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危险化学置消防设施、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品安全管理器材,布局合、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条例》第22理,专人保管管理。条第一款检查,定期更换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仓库防火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安全管理规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则》第53条主要部位安装监测,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54条装站专项检查
氧气充装站专项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站要应当履行的义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求务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6条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应定期校验、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检修,并作出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三款管道、阀门充装设备等应设置防静电接地,定期检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设备设施及附件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充装各设备间距1.5M,双排设置间距为2M,设备距墙不小于1M,通道宽1.5M《氧气站设计规范》第9.0.10条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l.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l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氧气站设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计规范》第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4.0.4条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储气设备应有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压力自调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统,防止超压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充装求。通往氧气压缩机的氧气管道以及装有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节阀的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的材料应为不锈钢或铜基合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氧气站设计规范》第9.0.14条第(三)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车辆技术性能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检测资料齐全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车辆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危险化学品运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输车辆设置明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0条第(五)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30条驾驶员、押运人员、管理人员、装卸员应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互为禁忌(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车装运
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车装运装卸、运危险化学品输运输检查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第8.6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装运危险化学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品的类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5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输车辆必须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配备应急处理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器材和防护用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品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运输途中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其他安全通过公路运输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相关部门划定,无法正常运输时及时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条款执法部门十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4条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安监局第(四)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产行政许可的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况;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危险化学品安全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条例》第63条安监局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第(一)项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特种设备安全监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察条例》第91条质监局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特种设备安全监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察条例》第80条质监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第一款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项、第(五)项消防支队(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消防支队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北京市安全生产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条例》第69条第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二)项管理人员的。安监局(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第(一)项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5条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局管理条例》第62条(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60安监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四)项安监局《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北京市安全生产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条例》第71条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安监局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3安监局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条第(七)项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北京市安全生产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条例》第70条安监局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监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督管理规定》第25安监局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告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第36条第(一)项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安监局检查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一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一)、(二)、(三)项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二)项安监局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一)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培训规定》第29(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条第(二)项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北京市安全生产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例》第69条第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一)项育和培训的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北京市安全生产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例》第69条第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一)项育和培训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第一款第(二)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第一款第(四)项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二)项安监局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一款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安监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防雷减灾管理办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法》第34条第偿责任:(七)项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安监局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八)在有较大危消防支队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消防支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气象局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安监局管理条例》第58条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条第(一)项、第安监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61条消防支队(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9安监局条安监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安监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安监局定》第46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劳动法》第95条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劳动保障监察条人力资源和况。例》第23条第社会保障局(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劳动法》第95条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 的其他情《劳动保障监察条人力资源和况。例》第23条第社会保障局(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劳动法》第95条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的其他情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人力资源和况。(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例》第23条第社会保障局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六)项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劳动法》第95条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的其他情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人力资源和况。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例》第23条第社会保障局(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二)项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劳动法》第90条社会保障局(十九)罚款。依法应当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人力资源和的其他情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劳动保障监察条社会保障局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例》第25条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八)在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有较大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险因素的安全生产法》第83安监局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生产经营条第(四)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有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关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检查项建委(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委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监局检查项建委检查项安监局检查项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项建委检查项建委(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安监局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规程的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法》第60条第消防车通行的;一款第(三)、消防支队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四)、(五)项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支队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车通行的;消防法》第60条消防支队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中华人民共和国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消防法》第63条消防支队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消防法》第66条消防支队款。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支队、定期检测的情况;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消防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一)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6条第(一)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3条安监局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4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4条安监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4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4条安监局安监局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67条安监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二)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第(一)项安监局安监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69条第(一)项卫生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二)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二)项安监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二)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第(二)项安监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二)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6条第(二)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四)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一)项安监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一)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五)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五)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四)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二)项安监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59条第(六)项安监局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使用有毒物品作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例》(国务院352安监局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令)第61条第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三)项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65条第(二)项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65条第(三)项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安监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令)第59条第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二)项治的情况;、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65条第(三)项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作业场所职业健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定》第48条第安监局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作业场所职业健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康监督管理暂行规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定》第47条第安监局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二)项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二)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二)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三)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三)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一)项安监局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使用有毒物品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业场所劳动保护条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例》(国务院352安监局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令)第59条第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三)项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作业场所职业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定》第45条第安监局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作业场所职业健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康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第45条第安监局(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健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定》第46条第安监局的;(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63条第(三)项急救援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第(三)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七)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二)项安监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三)项安监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治的情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况;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例》(国务院352安监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号令)第68条 第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九)项合同中写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作业场所职业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康监督管理暂行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定》第46条第安监局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65条第(八)项(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使用有毒物品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业场所劳动保护条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例》(国务院352安监局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令)第59条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使用有毒物品作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业场所劳动保护条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例》(国务院352安监局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号令)第61条 第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项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使用有毒物品作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业场所劳动保护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例》(国务院352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号令)第59条第安监局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项、第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五)项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第(七)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四)项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第(五)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第(四)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安监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安监局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第58条卫生局(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65条第(九)项(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作业场所职业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康监督管理暂行规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定》第47条第安监局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八)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66条款。安监局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职业病防治法》第安监局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66条款。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51条安监局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51条安监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第(一)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第(四)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8条第(二)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8条第(一)项安监局安监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第(五)项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8第(三)项安监局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安监局管理条例》第58条质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安监局第(三)项(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项消防支队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支队管理条例》第58条消防支队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气瓶安全监察规质监局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定》第48条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安全监(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察条例》第83条第质监局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三)项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安监局管理条例》第58条建委(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危险化学品安全安监局管理条例》第58条建委检查项运管处(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检查项运管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危险化学品安全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条例》第66条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第(一)项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运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五)项运管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为行政处罚办法》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第44条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5条运管处检查项运管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任:管理条例》第67条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第(四)项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运管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第(四)项运管处(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二)项运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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