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耿昌昌,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红,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伟,男,19年10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剑锋,又名胡小兵,男,19年10月6日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文,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李文明,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剑锋、被上诉人李建文、原审被告李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2014)高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红,张浩伟,被上诉人胡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建文,原审被告李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医疗费中既有医院的收费单据,又有医院花费8500元的证明,医院的收费单据中是否包含证明中的金额,证明花费的8500是否属实,是否医疗费不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有无鉴定费的负担的约定不明。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2014)高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高平市人民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元,退还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陈晓勇 审判员 郭红洁 审判员 段全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员 杜 刚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44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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