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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持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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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4期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学 报 坛 34 No 2013年7月 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 July 2013 我国职工持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张志杰 (中国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我国职工持股及相关法制走过了一条与西方职工持股的一般路径不同的道路。在其曲折而独特 的演进过程中,企业的融资需求居于主要动因地位,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股份合作制、职工间协议等多种持 股形式纷出,但均不同程度地缺乏被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法制接纳所需的规范性,造成职工持股无以登 记、难以入市、乏章可循,致其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中积累了危害公司治理结构、滋生利益输送等弊病。为此, 要在检讨各种持股形态的基础上为职工持股提供规范出路,引导职工持股清除积弊、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职工持股;法律;企业改制;股份制 中图分类号:F 12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 ̄.issn.1672.1942.2013.04.010 文章编号:1672—1942(2013)04—0053—05 员工持股制度("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职工权益为代表的问题引发了许多矛盾及担忧, plans”或“employee’S share schemes”,在我国国企 随后民政部门暂停对新的公司持股会的登记,证 改制中称为职工持股制度),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股 监会据此停止对职工持股会成为上市股份制公司 东在企业外部持股相对应的概念,指在企业中从 股东的审批,职工集体持股的模式向类信托协议 事经营、劳动的员工直接或间接地付出一定的对 模式转变。对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的与公司治理、 价获得企业的股份,从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信托或证券法制有关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对 该制度实践和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经济 于认清和解决国企改制和公司发展实践中的现实 学家和律师路易斯・凯尔索(Louis 0.Kelso)1956 问题有重要意义。 年发明的“员工持股计划”,当时是为了帮助员工 一、接手已退休雇主一个报社分站而设计,很快被视 我国职工持股与相关规范的历史与现状 为连结职工的贡献与公司效益的有效方法;两年 (一)职工持股多种模式的出现与早期规范 之后,凯尔索与哲学家莫提默・阿德勒(Mortimer 与西方国家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然产生和激励 J.Adler)发表《资本主义宣言》(The Capital ̄t 导向不同,我国职工持股的出现与企业的融资需 Manifesto,Random House,1958),阐述了通过使 求密切相关,可以在早期的内部集资行为上看到 得员工分享股权收益来支撑社会平等和民主发展 明显的融资动机,如1984年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因 的理论,这一理论因倡导资本因素与劳动因素的 为资金缺乏,向本公司的职工发行了几百万元的 结合而又被称为双因素理论(Two.Factor 内部股票。1980年代到1990年代职工持股现象 Theory o 以不同形态出现在大多数行业的不同规模企业之 在我国,职工持股现身于20世纪80年代调 中,其中包括两条主线: 动劳动积极性的经济改革之中。90年代是企业公 1.建立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其他“集体企 司制的探索时期,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出于扩大国 业”名义下的持股,是职工持股的主要来源 企融资、调动职工积极性及法律规避的需求,出 回顾我国1979年以后的改革,将资本联合与 现大量工会或公司持股会持股的现象,公司持股 劳动力的联合结合起来,最早出现在中小型经济 会还可以在民政部门获得社团法人的登记。然而, 组织之中,1987。1988年所确定的三个 公司持股会以收买国有资产、高层利用职权侵犯 股份合作制试点地区,分别创造出具有代表性的 收稿日期:2013-05-16 作者简介:张志杰(1989一)男,河北沧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研究。 54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 “股份合作制”:一是浙江省的温州地区,重在将 个体私营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安徽 省的阜阳地区,重在户办、联户办企业的转化; 三是山东省淄博市的周村地区,重在乡村集体企 业的转化。…而这三地也分别是私营工商户、包 产到户、乡镇企业最早出现的地方,同期面临改 制脱困的国有企业效仿这一手段,而20世纪90 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 定向募集实施未久即告暂停的主要原因,是 伴随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成立过程而出现的混乱、 现象,大量的定向募集“内部股份公众化”, 由于企业超比例、超范围甚至是未经批准的情况 下发放内部职工股权证,而当时又出现非法交易 内部职工股权证的黑市,此外人情股和关系股盛 行,所以1994年之后向职工定向募股被叫停,此 后直到2005年新公司法的出台,我国不再批准定 年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定性和宣传,为这 种国有股份相对减持、资本积累转化为职工股的 改制方式提供了意识形态压力下的免死金牌。 同样为了不脱离公有制的名分,在一些有公 有制背景的大中型企业中大量地出现集体持股现 象,例如,《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 行规定》(深发[1997121号)的第二条就描述了内 部员工持股的一个典型形态:“内部员工持股是指 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 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 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同时,以工会或设立持股 会代持甚至直接作为持股人,便于规避当时公司 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数(2到50人)和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发起人人数(200人以下)的。 2.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的做法,于2O世纪 90年代初孕育出大量的职工持股 除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2O世纪90 年代公司法赋予大型企业转换为股份制企业并定 向募集内部职工股的权利,是职工持股生成的第 二个主要来源。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 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同日联合其他4 部委发布《股份制公司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 司规范意见》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分为发 起方式和募集方式,后者包括向社会募集和定向 募集,而在定向募集中允许对内部职工发行股份 (其第七条规定“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 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 份……”) 然而,1993年4月3日就转发 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 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同年7月1日体改委 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 理规定》将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上限由 20%降低为2.5%。1994年6月19日体改委《关 于立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叫停 向募集设立新的股份公司,公司发行股票须按照 批准的发行额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二)职工持股的后期发展和当前法律问题 分析 1.职工持股的实现方式问题 在企业改制办法的许可甚至鼓励之下,出现 大量的职工持股企业(试行股份制的企业中有 86%实行了职工持股),【2】如《深圳市国有企业内 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对亏损 严重的国有小型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鼓励员 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 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 取分期付款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实施内部员 工持股已经成为多地国企脱困的重要手段,并出 现浦东大众、深圳金地等经典模式。而在整个90 年代,无论是作为“临时公司法”的《股份制公 司试点办法》(该办法提出建立“职工合股基金” 来持股),还是部门的规章,都是支持职工持 股会或工会持股的,例如1994年经批准的 《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 法》规定:“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 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职 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 职工股的管理组织”;1997年民政部、外经贸部、 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 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 的暂行规定》规定:“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政部门是外经贸试点企 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 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但在2000年国家对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态 度发生了转变,2000年7月7日,民政部 《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 登记的函》要求:“在没有明确意见前,各 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 第34卷 张志杰:我国职工持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55 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 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以此为由, 2000年12月11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 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职工 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一转折的背景是 国企融资、改制任务已经完成,而职工持股会或 工会的弊端一无论是高管控制的问题还是国有 资产被人为低估或不合理分配的问题、职工股在 解禁期之后的不规范流通问题一均已成为突出 的问题。 此后,职工持股多以协议方式实现,大部分 采取委托持股合同的形式。 2.准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面临的个性问题 对于准上市公司来说,即便持股主体通过审 核,在公司上市时职工股仍然会面临清理。当前 《证券法》《公司法》将对象超过200人的发行界 定为公开发行,故证券监管部门以人数超过200 人为由要求拟上市公司清理职工股;此外,《证券 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开发行股有集中交易的要求,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否认职工股在证券二级市场的 竞价转让的资格,为了转让,我国还规定将 职工股纳入集中托管、登记的管理制度,这意味 着私下达成交易职工股协议也难以完成托管登记 程序。 目前,清理职工股的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准上 市公司延缓上市的重要因素,例如南昌银行的 IPO受阻、联想公司推迟境内上市等,面临的共 同问题在于难以清理旧有职工股或难以放弃职工 持股计划。 对于完成改制和脱困目标的国有企业来说, 职工持股带来的问题亦颇具个性。现存的国企多 涉及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持股、控制公司 从而完成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已经在多个行业频 频出现。以电力行业为例,在电力局改制为国有 公司、电力行业实施主辅业分离的背景下,在上 世纪九十年代以多种经营名义设立的施工等辅业 企业多由原电力局人群控股,过去采用电力局工 会、多经企业的工会持股,目前多通过一种类似 信托的民事协议实现。职工实现了对几级行政区 域的原多经企业的控股,在事实上延续了涉电工 程行业的垄断,电力局发包工程时给这些员工持 股企业以特殊照顾甚至是不当倾斜,而非职工持 股企业往往要通过这些企业才能获得分包, 大量滋生。 在国有企业涉足的领域,职工持股企业通过 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来实现利益输送,或者原国 企管理人员到持股企业后通过事实上留有的影响 力来接受、介绍商业贿赂,是现阶段国企员工持 股的突出问题。 二、职工持股的合理发展对当前法制的具体 要求 (一)职工持股的合理发展需要协调的关系 首先是吸收国外法制与强调中国特殊国情的 关系,在发达国家虽亦有职工持股现象普遍存在, 但“除立法大多不强行规定实施员工持股, 而仅透过优惠措施加以鼓励外,同时在法律上亦 鲜有员工持股制度的立法解释或明定内容”。【3】 而发生在我国的职工持股产生于国企改制过程 中,从诞生到现在依次滋生出非法处置国有资产、 利用股权分置进入二级市场套利、成为国企利益 输送工具等突出问题,所以从问题矫治的角度讲 需要加强规制;但是,员工持股对于职工的激励、 对于密切企业与员工利益关系的作用是市场经济 下共通的,在这些方面可以吸收国外积累的一般 经验。 其次是统一规范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在规范 层面适当体现不同的行业对于职工持股不同的开 放度,例如,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的职工持股比 例高于工业制造业。【4J尤其是垄断行业的职工持 股应当慎重进行,同时对已经出现的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行为要通过法律手段予 以打击,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最后是法规引导与具体操作的关系,对于定 向募集个人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股、 股份合作制这三种职工股的情形,都可以见到政 策引导以至出台法规的痕迹,而其中除了中小型、 封闭型企业中的运转尚属正常外,其他两种方式 都很快产生了众多问题,可见为了保障职工持股 “新政”的实践操作价值,首先要慎重出台 法规,从过去的教训来看,至少要以下列问题得 到妥善处理为基础:(1)对新人职职工的开放性, (2)对股份流转的去投机性,(3)代持股方式上的 权利义务平衡性。 (二)引导职工持股优化持股模式 1.关于定向募集和持股会(工会)持股 虽然2005年《公司法 复了定向募集制度, 但是并不适于向为数众多的职工募集。对于工会 56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 持股,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 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即便能够获得“社 会团体法人”的主体资格,其职能也不在于 从事经营,也不宜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法律定 位在于为劳动者方维权,作公司股东会使劳资地 位失衡。 在工会之内或外部成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 股会将分散的职工股东集合起来管理,有助于减 少职工股发行流转中的混乱。但该模式暴露出诸 多问题:首先,职工持股会与职工间应该按照持 股职工授予的代理权限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无 论是法规还是企业规定都忽视共益权内容,导致 职工持股会在改善企业管理方面差于预期;第二 是集体持股下的内部不平等问题,股份分配多是 一次性并固定化,与现代企业人员的流动性不匹 配,新人职者难以获得股份激励;第三,职工持 股会的内部治理状况较少受到关注,实践中企业 管理人员会认购更多的股份(在一些企业的内部 规定中有所体现),加之其职权和影响力,往往成 为“持股会干部”,实际控制红利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四是职工持股会名下增加资本时往往划转企业 公积金进行增资配股,有侵占国有资产应有积累 之嫌,如某企业八十年代末职工投入的20万元扩 充到目前职工持股会名下的5000万,全部依靠这 种划转;第五,多数职工持股会挂靠在工会之下, 工会持股的潜在问题在股东会持股模式下也存 在。法规对职工持股会模式的继续支持,应 当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前提。 2.关于股份合作制下的持股 对于股份合作制这种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的 企业中间形态,实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衍生态, 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颉颃。1 994年董辅初结合 在温州等地的调研指出股份合作制与现代公司制 的不符点:首先是产权界定混乱,不少地方的“股 份合作企业”中的集体股(企业股)不可分割地 归集体所有,与以往的集体经济组织一样滋生产 权不清的问题;其次是合作股的权能残缺,如深 圳宝安规定“合作股的股东只有收益权,没有转 让、继承、抵押权”;第三,由于依附于一定的集 体组织,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如周村规定乡村 干部进入董事会,大部分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 经理由集体组织的干部兼任。【5】股份合作制企业 存在的上述局限使其不适合作为职工持股的模式 推广。 3.关于职工间协议持股 对于信托等协议实现职工持股的方式,有利 于纠正集体持股模式下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 问题,纳入到信托法及合同法的框架将有利于保 护实际出资益。但是,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亟 待梳理,首先,《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有关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对股 权民事信托如何登记并未明确;第二,信托关系 下的股份难以发挥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信托关系 难以涵盖表决权的委托;第三,目前的协议信托 方式中信托机构的介入积极性和实际功能都不 足,国外常见的一种信托方式是企业将准备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交第三方,由其按约定的计 划和条件分配给员工,第三方可借此提供一些融 资服务,这些服务对一些暂时缺乏资金、但欲留 住员工的初创企业尤具吸引力;而我国信托业与 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很难实现融资服务,因此 现实中的职工持股协议多是职工中的数人委托一 个代表并以该代表的名义持股(故有的企业代表 会轮换,造成工商登记簿上几年换一拨自然人股 东的现象),协议内容并非对照信托而来,职工要 行使股东共益权没有保障,一旦发生纠纷还面临 着法律适用上的难题,2010年的《公司法》司法 解释三仅涉及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该类协议效力争 议问题,在规范缺乏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 或上市条件做出的裁判或行政行为将不利于 对委托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结论 我国的职工持股,因国企改制和股份制建立 的曲折实践而呈现产生时期不同、模式复杂多样、 障碍和纠纷风险多发的特点。对此,一方面,要 在分析几种典型持股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职工持 股形式进行引导。对于公司持股会,在内部治理 结构完善、能够地发挥作用的企业而又妥善 地处理新老职工的利益分配等几对关系的前提 下,应当允许职工持股会的合法存在;另一方面, 协议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在现实中越来越多见,需 要完善相关法规,包括在信托法增加对民事信托 的登记制度和股权委托的情况下表决权的处理方 式的规定,在合同法领域明确职工之间的代持股 协议的效力判断规则;在国有企业这一特殊领域, 应慎重推行职工持股或变相收购,规范职工持股 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积累转增资的行为。 第34卷 张志杰:我国职工持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57 [3】王志诚.“中国职工持股研究”评释【J】.比较法研究,1999(Z1) 参考文献: 4l1.4l3. 【l】江平,卞宜民.中国职工持股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9(Z1): [4】王淑华,尤立新.关于职工持股会的调查报告[J】.经济研究 参考,1996(13):10-17. 399-4lO. 【2】汪光武.劳动股权制:股份制与参与制的结合【J】.中外管理, [5】董辅扔.“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 业制度[J】. 1994(8):16-18. 管理世界,1994(02):137.143. Research of the Main Legal Issues of China’S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 ZHANG Zhi-jie (School ofCivil,Commercial,and Economic Laws,China University ofPoliitcal Science nad Law,Haidina District,Beijing 100088) Abstract:China’S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and related legislation have taken a path distinctfromthethegeneraltheoriesofWlesterncountries.Amongthisdistinctpath’Stwists andturns.we can see the characteristic htat it mushroomed for solving the enterprises’financing diifculties.the lack of legality in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nd capital market behind the various forms including Unions or ESOP Association,Stock-cooperation and inter-workers agreements,resulting in diifculties in registration,listing nad law application,besides the accumulated defccts bestowed by its historical inhabitancy in hte gray area, such as tunneling practices and hazards to modernized corporate govemance structure.Now we should provide a normative way out for the ESOP and correct the abuses for the purpose of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S0P Key words: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law;restructuring of China’S enterprise;rectiifcation of employee stock (责任编校:贺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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