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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设备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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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设备管理奖惩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司设备的管理工作,达到设备全过程受控和安全高效运行的目的,防止发生非正常设备故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奖惩范围:凡对公司生产设备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均要给予惩罚。对防止事故发生,加强事故管理和抢修事故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凡是生产工作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和巡回检查制度,能提前发现异常现象,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对主要生产设备保持全年无任何事故。奖励个人300元,班组500元。

2、凡维修工人,精心维护设备、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维护检修规程,及时进行设备调整,更换零件等,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所管主要生产设备保持一年无任何事故者,奖励500元。

3、各车间(工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计划检修,狠抓事前教育,及时消除缺陷,保证全年安全无一般设备事故。

4、特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准确查明原因,迅速处理事故,责任者能主动提供原因或迅速判断原因,给予表扬,减轻处分,直到免于处分。

5、凡在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解除事故,对恢复生产有突出贡献者,奖励500元。 6、设备台帐、卡片、重点设备档案及常用的图纸资料齐全的,奖励该单位100至200元。

7、操作与维护规程、检修规程、润滑制度健全、运转记录、维修记录完整,记录详细,内容属实,填写工整的,奖励该单位100至200元。

8、设备运转状态极佳,零部件完整,保护装置齐全,运转平稳的,每台套奖励该单位100至200元。

9、备用及闲置设备妥善保管的,奖励该单位50元。

10、对设备缺陷及其它原因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效果明显的,奖励200至500元。

11、整体设备管理水平及设备完好率有较大提高的,得到大多数检查人员认可的,奖励该单位100至500元。

三、设备操作员工因违章操作、工作失误、保养不到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重大损坏时,必须立即向车间汇报,并写出事故详细经过。

四、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协同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对的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五、蓄意破坏设备,造成损失,按设备净值赔偿并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惩罚条件:设备事故除按不同情节给事故责任者有关人员以教育、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要扣发奖金,赔偿部分事故损失。

七、责任制度不落实,处罚单位及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进行处罚:

(1)设备台帐、卡片、重点设备档案及常用的图纸资料不齐全的,罚单位50至200元。

(2)操作与维护规程、检修规程、润滑制度不健全,罚单位50-200元。 (3)违规操作不按规程维护及检修设备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50-100元。

(4)运转记录、维修记录不完整,记录不详细,内容不属实,填写不工整的,罚单位50-100元。

(5)设备带病运转,零部件缺损,保护装置不全,运转不正常的,每台套罚单位50-200元。

(6)备用及闲置设备保管不善的,拆卸零部件的,罚单位50-200元。 (7)无特殊原因,设备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落实,每项罚单位50-20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条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检修、维护规程不健全,员工无条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罚车间主管领导和设备人员300-500元。

(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上岗教育就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罚车间主管领导和设备人员300-500元。

八、责任制度不执行,造成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的应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责任,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至15%。

1、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发生设备事故造成伤害或损失,处罚当事人500元,处罚车间负责人 300 元。 (2)发生设备事故隐瞒不报,对当事人隐瞒不报处以300 元罚款,对车间负责人隐瞒不报处以200元罚款。

(3)发生设备事故,当事人蓄意破坏现场的,处以 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发生设备事故,车间负责人不及时组织抢救,处以300-500元罚款。 (5)发生设备事故后,当事人不积极配合调查,处以200-300元罚款。 2、造成发生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10%: (1)因为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设备事故。

(2)由于玩忽职守,擅离岗位造成设备事故。

(3)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私自开车造成设备事故。

(4)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 3、因睡岗、脱岗、串岗、操作不当、酒后操作而引起的设备事故,除对当事人按劳动纪律规定处罚外,还要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为:

(1)损失在500元以内的,赔偿50% (2)损失在501-1000元的,赔偿40% (3)损失在1001-5000元的,赔偿35% (4)损失在5001-10000元的,赔偿30% (5)损失在10001-20000元的,赔偿25% (6)损失在20001-30000元的,赔偿20% (7)损失在30001-40000元的,赔偿15% (8)损失在40001-50000元的,赔偿10% (9)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赔偿8%

4、因操作不当或责任心不强而烧毁电机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烧毁2-5KW电机,罚款100元。 (2)烧毁5.5-20KW电机,罚款200元。 (3)烧毁22-50KW电机,罚款300元。 (4)烧毁55-110KW电机,罚款500元。

(5)烧毁160KW以上电机,按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九、 发生特大、重大设备事故,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负责赔偿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

1、对发生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或互相包庇,推诿责任,延误事故处理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 4、重复发生的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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