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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班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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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班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诗班的管理,规范诗班活动,保障诗班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诗班成员,包括指挥、歌手、演员、音乐助理等。 第三条 诗班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诗班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 诗班成员要严格遵守演出纪律,做到准时到场,服从指挥,服从安排,遵守演出规定。演出服装、化妆和道具要统一,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条 诗班成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合作,共同进步,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 诗班成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艺术水平,努力打造更高水准的演出。 第七条 诗班成员要爱护公共财产,爱护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诗班管理人员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停职或开除等。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诗班管理人员所有。 第二章 诗班成员管理

第十条 诗班成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按照其艺术水平和表现能力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诗班管理人员应制定成员名单,并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

第十二条 诗班成员要按照规定的演出时间参加排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三条 诗班成员要严格遵守指挥的指示,在排练和演出过程中要服从指挥,严禁擅自改动乐谱和舞蹈动作。

第十四条 诗班成员要互相尊重,不得出现争吵、打架等行为,如有矛盾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诗班成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演出时要服从化妆要求,不得擅自化妆。

第十六条 诗班成员要遵守演出纪律,准时到达演出现场,接受指挥安排,确保演出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诗班成员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如演出后的合影、交流活动,要踊跃参与,不得私自离开。

第十八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诗班成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纪律的成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 诗班排练管理

第十九条 诗班每周要进行至少两次排练,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时间,但必须提前通知成员。

第二十条 排练时,诗班成员要保持安静,集中精力听取指挥和排练,不得干扰他人。 第二十一条 排练时禁止随意喧哗,手机要设为静音或关机,不得接打电话和发送短信。 第二十二条 排练时要保持装备器材的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对于演出中出现的错误,诗班成员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改正,并且不得重复犯错。 第二十四条 诗班排练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场地和清理垃圾,保持场地的整洁。 第四章 诗班演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诗班演出前,必须认真准备和排练,保障演出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 演出前,必须装备器材和道具要进行检查和整理,必须确保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 演出时,诗班成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意识,服从指挥,保持良好的表现和形象。

第二十八条 演出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场地和设备,清理垃圾,保持演出现场的整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诗班成员要积极接受和吸收,并及时进行总结和改正。

第三十条 诗班演出结束后,要对演出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五章 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诗班管理人员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保障诗班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诗班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诗班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诗班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诗班成员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成员的艺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诗班成员,诗班管理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严重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诗班管理人员起草,经诗班成员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诗班管理人员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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