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依据2004年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2004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WHO第三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一)标准预防
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均应视其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点为:①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②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传播、空气传播和飞沫传播。
(二)安全操作
1.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须戴手套,有可能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2.在进行侵入性操作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
3.科室设置锐器盒应以方便随时丢弃为原则,禁止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禁止回套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禁止折毁锐利器具、禁止使用过的头皮针插入瓶盖等。
4.医务人员如有伤口、皮炎等,不应参加血源性传播疾病病人的直接护理工作。
(三)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医务人员健康体检时应将血源性疾病的免疫情况,如乙肝五项、丙肝抗体等作为必检项目,同时重视自身的预防接种。
二、职业暴露处置流程
见附件3: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和附件4: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
三、报告
(一)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快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或护士长);
(二)按照《医务人员锐器伤登记表》(见附件1)和《医务人员其他职业暴露登记表》(见附件2)进行登记,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职业暴露当事人尽快送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四、评估及处理
(一)医疗部组织专家立即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指导治疗。
(二)首先确定暴露源是否具有传染性(乙肝、丙肝、HIV、梅毒等)及职业暴露当事人免疫情况,如未进行检测须立即抽取患者及职业暴露当事人血液进行检查,但抽取患者血液
应遵循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三)根据暴露源及职业暴露当事人情况,医疗部按照附件3、附件4在24个小时内提出处置建议,其他疾病的处置建议参照相关疾病的预防治疗原则。
五、随访
(一)追踪和随访: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验,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和服用药物,定期监测随访.
(二)医院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情况。
(三)锐器伤处理过程中,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要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减轻其紧张恐慌心理,稳定情绪。
六、职业暴露防护处置等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职业暴露基本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的职业暴露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医院承担。
(二)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职业暴露基本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的职业暴露处置等相关费用由职业暴露当事人承担20%、科室承担30%|、医院承担50%。
(三)当事人对职业暴露处置等相关费用的处理有异议时,可提请医院工伤事故鉴定管
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感染办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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