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蚌编办„2009‟2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编办,市直相关部门,驻蚌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蚌埠市<事业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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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书>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蚌埠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 蚌埠市
蚌埠市司法局 蚌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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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蚌埠市统计局
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
蚌埠市物价局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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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事业单位 管理 制度 通知 报: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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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科学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蚌埠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市人民、市、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蚌埠海关、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召开,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科室一人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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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才招聘计划,办理人事调动、工资基金管理、人事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事业单位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购领收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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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测绘资质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抗诉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 事业单位申办有关海关事宜时,海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宜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在办理其他事宜时,要求出示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申报材料与法人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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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中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测绘资质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六)税务登记证; (七)收费许可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部门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制度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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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形成事业单位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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