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二_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专题二_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筏尚旅游网


专题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含义: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起始时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 (1)出生的界定:依次以下列证据为出生作为出生的界定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 ①户籍证明; ②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③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胎儿利益保护(《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解释》第45条)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分配该预留的份额。 ③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是旋即死亡的,该预留份额转化为婴儿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终止时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通则》第9条)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如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应认为其仍具备权利能力)。 (3)死者权益维护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年龄与智力因素)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

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民通意见》第2条) (2)限制行为能力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

所谓“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指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通意见》第3条)

②不能安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

所谓“精神状况相适应”,是指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通意见》第4条)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但是纯获利益的除外(《民通意见》第6条)。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例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条)

【注意】在考试中一般不单纯考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问题,而是结合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一并考查。

假设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其他因素均没有问题,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任何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均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