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 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 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
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内部决策程序应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包括风险管
理部门、内控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并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内部决策应保持独立性,确保交易决策不受干扰,避免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关联交易及其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真实的披露。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金额、相关风险、审查决策过程等内容,并及时更新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披露信
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在相关媒体、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避免信息孤
岛和不一致现象的出现,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监督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核主要由监管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自查机制,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将自查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测和监管,对存在风险的关联交易及时发出警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银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银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
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银行监管部门。对于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均应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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