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号 (5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利润分配顺序和分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1)支付股利。是指本行按照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
(2)转作资本(或股本)股利,是指按照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条 利润分配规定
1.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解释、修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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