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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信访交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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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工商局宿城分局 网络问政、信访事项办理单

编号:(2012) 号 提交单位(人) 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 事项来源 承办人 提交日期 主要内容 拟定回复意见 办公室主任 意 见 领导批示 备注 本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宿迁工商系统网络社情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宿工商[2012]96号)的要求,于 年 月 日之前在“拟定回复意见”栏中填写初步回复意见(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并发送至 吴玥璇 邮箱。同时按照下列第 种规定处理: 1、如涉及案件线索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不予立案,由承办机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如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按规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同时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该件办理情况报分局办公室,以便整理归档备查。 2、如涉及信访事项的,依据《信访条例》、《关于依法宿迁工商系统信访工作规范的通知》(宿工商[2011]87号)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办结该信访事项。同时,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本单位连同有关信访件材料一并转送办公室,以便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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