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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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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总 造 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校园地坪、大门改

造及校舍维修项目

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 1785942.03元 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 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

承包人(全称):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校园地坪、大门改造

及校舍维修项目

工程地点: 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 工程内容:校园地坪、大门改造及校舍维修项目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校园地坪、大门改造

及校舍维修项目(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7年9月13日 竣工日期: 2018年 1月1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捌万伍仟玖佰肆拾贰元叁分 ¥: 1785942.03万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9月1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1999-0201)。本合同《专业条款》中凡与《通用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第六条《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顺序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 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和行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两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控制;(2)对本工程合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3)协调好各种关系。(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的确认;(2)标准的确认;(3)分包单位的确认;(4)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经济费用的一切事宜的确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2)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审批;(3)确认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签证;(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7、项目经理

姓名: 张晓军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

间: 开工前七日内,应具备施工条件,现场达到“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道路通、现场场地平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水电接口,接至施工现场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和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公共通道一处。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双方协商。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如需要双方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机械、材料供应计划;工程完工提交已完工程量预算。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方负责夜间施工照明及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按洛阳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并承担费用。因承包方违规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等,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在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和保卫工作。若发生损坏和丢失,由承包方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发包方没有提供具体保护位置和要求,造成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承包方未按发包方要求进行保护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9)中标项目经理到场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每

周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若达不到要求每天罚款500元。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三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设计和发包方原因、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情况

外,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国家、省、市规范中明确规定要求中间验收的部位。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及监理进行验收。承包方做好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准备工作,作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方及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内,经监理及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视为监理及发包方代表认可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继续施工。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国家、省及市相关规范。 五、安全施工

(1)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由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外来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发生任何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价+设计变更+预算外签证 方式确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前期款项

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和合同总额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天,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已完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大门地基完成正负零、校园地坪基础完工、校舍门窗更换完毕后付给合同价的20%。大门主体完工、校园地坪及校园文化主体完工、校舍粉刷完毕后付款至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的85%;工程验收后待财政部门对竣工

决算审核批复、有关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工程款结算至合同价的95%;质保期(一年)满余款结清。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自行解决。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图纸范围内所有材料由承包方供应,材料进场前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并应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等。施工方、监理、甲方应对材料进行共同验收。

八、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中标价中有综合单价者,采用中标价中原综合单价;中标价中没有综合单价者,土建工程依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单价》(2008)、安装工程依据《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8)及相关文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综合单价。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在确认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无误后,60天内完成全部结算审核工作。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竣工图叁套(含交工资料、施工日志、竣工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协商解决。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无偿返工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在返工商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质量标准,罚中标人总造价的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洛阳市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洛阳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除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一经发现,需方将没收供方的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

同。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执行通用条款。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订前向发包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和合同总价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无息一次性返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和合同总价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9.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1、合同份数

4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补充条款 其余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

承包人(全称):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洛阳市龙门第一小学校园地坪、大门改造

及校舍维修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质量保修期间如有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承包方将免费修复。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二 年。 6、其他约定: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 %,在工程结算时扣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质量保修金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双方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 年 9 月 12 日 2017

定代表人(签字): 年 9 月 12 日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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