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岗位作业标准
一、
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专职放炮员担任,具有2年以上采掘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矿务局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2条 放炮员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及放炮管理等规定,认真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3条 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或安检员(低瓦斯矿井)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二、 班前准备
第4条 放炮员应按时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熟记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领取和检查放炮器、瓦检器及便携仪的完好情况,并备齐用具。
三、 领运炸药、雷管
第6条 根据当班生产情况,放炮员到井下火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签字,雷管专人专号,领出后将脚线扭接。
第7条 电雷管必须有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有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人员运送。
第8条 爆破材料必须装在结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
第9条 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第10条 携带爆破材料不得在交、人员上下警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第11条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12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四、 爆破材料的存放
第13条 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火药箱内,用隔板隔开并加锁,不许混放,严禁乱扔、乱放。
第14条 火药库必须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第15条 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检器和放炮器存放在箱内。
第16条 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火药箱上。
五、 装配引药
第17条 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18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所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19条 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第20条 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轧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第21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第22条 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准丢失、乱扔乱放。
六、 装药封眼
第23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彼此密接。
第24条 装药前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当达到1%时,不准装药。
第25条 当正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第26条 填跑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跑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炮眼封泥应采用水跑泥和炮泥,装填水泡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m 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装水炮泥的数量应符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3条规定。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或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导电体相接触。
第27条 封泥应用不燃性的沙、粘土、禁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第28条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七、 设警戒
第29条 联线前,根据作业规程规定位置,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第30条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警戒人员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缆绳等标志。
第31条 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撤在警戒线之外。
第32条 工作面打贯通,必须在所有通向贯通处的地点设专人警戒,并设置栅栏。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贯通。
第33条 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矿务局的规定。
八、 保护设备
第34条 放炮前,施工队组应对放炮地点电器设备、液压支架、电缆、水管、风筒等可靠的保护或能移的要移出工作面。未加保护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九、 联线
第35条 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连续方法进行联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36条 脚线在未和母线连接前要扭接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连接前,母线两段也必须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脚线、连接线都必须悬空,不得同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有破口要及时绝缘包扎。
第37条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第38条 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十、 放炮
第39条 放炮工作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高瓦斯矿井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第瓦斯矿井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安检员三人参加放炮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第40条 低瓦斯矿井放炮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就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检查瓦斯。高瓦斯矿井,除了放炮员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检员也必须检查瓦斯。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第41条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换牌按下述程序进行放炮作业;
1、 放炮员在检查瓦斯不超限和联线工作无误后,将境界牌交给班组长;
2、 班组长接到警界牌后,再检查顶板、支架、阻塞物、工具设备等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布置警戒,清点人数,撤出人员。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安检员或瓦斯检查员;
3、 安检员要认真监督检查警戒的到位情况、装药连线、一炮三检,顶板,支架等情况,确认符合规定时,方可把放炮牌交给放炮员(瓦斯检查员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符合规定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4、 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和班组长下达的放炮命令后,将放炮母线与脚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到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5、 放炮时,放炮员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放炮器的接线柱上,放炮员高喊
数声“放炮啦”和吹口哨数声,至少在等5秒,用放炮药时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6、 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十一、炮后检查
第42条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放炮员会同班组长、安检员或瓦检员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暴等情况。
第43条 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第44条 确属线路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第45条 确属瞎炮,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第46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情情况。
第47条 放完炮后,只有在工作炮烟被吹散,班组长亲自撤回警戒,才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十二、收尾工作
第4 清点炸药,电雷管,当班班长在火工品领退本上签字认可。
第49条 剩余炸药,电雷管必须退回火药库,并有火药库发放员签字或盖章。
第50条 上井后向通风调度、值班长详细汇报当班放炮、通风、瓦斯情况及火工品使用情况,并将瓦检器和放炮器交回发放室。
第51条 工作面留有瞎炮、压炮时,必须在现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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