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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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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附件1: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

(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

(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

(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

(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 (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 (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

(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申请资料应列出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经设区市初审后留设区市,一份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五、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认定申报资料,设区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

(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组织专家论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列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每单月份集中受理产品认定的审核工作,于月底前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每双月份集中受理产品的认定工作,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六、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管理

(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产品认定证书,并留存加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未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不得使用。

(二)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产品结构设计或工艺技术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认定。

(四)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它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应注销产品认定证书。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产品认定证书,企业二年内不得申请产品认定,并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产品认定证书的;

2、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3、因产品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4、伪造、转让、出租、涂改产品认定证书的。

(六)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建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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