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能建股发企管〔2017〕122号
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管理)单位,总部各部门:
现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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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编号 Q02/CEEC 0302C-004-2017(V) 发布 日期 2017.11.30 密级 无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件版权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复制、转发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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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说明
编制说明 版本 V 发布日期 主要规范事项 批准权属 分管领导 解释权属 企业管理部 主要修订人 2017年11月规范合同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和统计口径,明确合同统计管理职责。 30日 主办部门 企业管理部 主要起草人 汤飞、鲜明值 修订记录 修订内容 版本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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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开展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工作,规范合同全过程统计管理,确保合同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合同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据《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特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作为工程、货物、服务的提供商,承揽的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等业务的经营合同,主要包括:
(一)勘测设计及咨询业务经营合同,包括: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工程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工程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技术指导等业务的经营合同。
(二)工程建设业务经营合同,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调试、试验检测、项目运维和项目检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租赁、材料租赁、劳务服务等业务的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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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备制造销售业务经营合同,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线路器材和金属结构等制造、安装、销售业务的经营合同。
本细则及股份公司其他统计管理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合同,不在本细则所称合同之列。
第三条 合同统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周期、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口径。
第四条 合同统计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下基本要求:
(一)合同统计内容:实事求是,如实上报。
合同统计应以实际发生的合同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合同的名称、内容、金额、时间、履约情况、类别、状态等事项,保证合同信息质量。
(二)合同统计主体:谁签约谁统计,谁实施谁统计。 当合同签约主体与实施主体不完全一致,或签约主体不是单个企业,或实施主体不是单个企业时,按照合同签约、实施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统计主体,本细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统计数据:谨慎稳健,不漏不重。
合同新签、完成、储备等金额应当谨慎、稳健、可靠地进行计量和确认,不得高估虚增,不得漏报瞒报;各级合同统计主体在合并其内部合同数据时应如实、充分、规范地抵消剔除合同重复部分。
(四)合同统计周期:有序衔接、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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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合同一旦进入合同新签统计,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实施情况统计和合同收尾情况统计,保证每项合同在股份公司统计系统中有序衔接、有进有出,实现合同统计闭环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第二章 合同统计管理体系
第六条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结构的目标模式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数据贯通”。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对本单位合同统计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汇总、审核其直接下级单位的合同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用本单位范围内的合同数据。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责任链条为“股份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包括三级企业、事业部、业务部等)(如有)——四级及以下单位(如有)——项目部”。合同统计管理基本结构图见附件1。
现阶段,股份公司通过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数据“贯通企业”,即由三级单位负责合同新签和实施数据的核算、统计、分析、应用,向二级单位和股份公司同时直接报送合同数据。
中长期,股份公司通过加强基础管理、推行项目核算、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合同数据“贯通项目、自动流转、信息共享”,即各级合同新签主体负责向其以上各级单位同时直接报送合同新签数据,合同实施数据在基层项目部履约过程中即时生成并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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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项目部以上各级单位自动推送,各级单位合同数据在其内部各相关应用部门(单位)之间自动流转、充分共享。
第七条 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作为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统计的统筹管理;负责汇总、审核、编制、提供合同新签、实施、储备的综合数据及资料;负责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综合统计模块、报表、数据的运行与管理,协调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相应合同统计模块数据的衔接。
第 股份公司国内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分别负责股份公司国内、国际新签合同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汇总、审核、编制、提供新签合同数据及资料;负责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新签合同相关的模块、报表、数据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股份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合同统计相关工作。
第十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合同统计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合同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合同统计工作有序、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切实履行汇总、审核其下级单位合同数据的职责,保证其合同合并数据及其下级单位合同数据符合股份公司合同统计“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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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在统计上将合同生命周期划分为合同新签、合同实施、合同收尾三个阶段。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周期图、合同统计管理基本流程图见附件2、附件3。
在统计上,合同实施阶段划分为合同执行状态(包括在执行、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其他等状态)和合同未执行状态(包括待生效、待执行、已失效等状态)。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基本等式为:
期间新签合同额=期间合同完成营业额+期间新增合同储备额+期间新增失效合同额-期间合同增减变化金额。
合同统计基本等式表示合同在其生命周期内基本的转化逻辑和数量关系。合同在新签之后,其初始的新签合同额进入合同实施阶段,或者转化为营业额,或者构成合同储备额,如合同失效则转化为失效合同额;合同在实施阶段的实际完成营业额大于或小于初始新签合同额时,为保持合同金额的勾稽关系,相应扣减合同增减变化金额。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 (一)合同新签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国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国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工程总承包合同费用明细表等。
本细则规定的除投融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新签合同,在国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分别进行统计。投融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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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的新签合同,在国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分别进行统计。
(二)合同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合同未执行情况统计表等。
(三)合同储备情况统计核对表。 (四)合同收尾情况统计表。 (五)合同统计分析应用相关报表。
第三章 合同新签情况统计
第十五条 新签合同是指股份公司或所属单位在报告期内与发包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其合同金额为新签合同额。
未签订合法有效文件或仅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协议、项目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不得作为新签合同统计。
除本细则和股份公司其他统计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新签合同额应以合法有效的文件及其载明的金额为准。合同若为单价合同或者概算下浮合同,其新签合同额按稳健合理的估算数填报,其新签合同额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在合同增减变化中反映。
新签合同的时间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相对人的正式约定,合同生效条件达成之时。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合同统计管理的原则和要求,针对合同签约主体、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不同实际情况,采取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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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信的方式确定新签合同统计主体,谨慎稳健如实统计新签合同额。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外部单位以联营体或联合体方式合作开发承揽的合同,所属单位按本单位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计算,填报新签合同额,不得填报全部合同金额。
第十 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内部单位以联合体或联营体方式合作开发承揽的合同,参与各方按各自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分别计算,填报新签合同额。股份公司参与各方填报的新签合同名称,应与正式合同上载明的合同名称保持一致,同时外加本方具体实施的合同内容。并在相关统计表备注栏中填报整体承揽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和其他合作单位的规范简称和其相应的合同金额。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通过分包形式从股份公司内部其他的发包单位(内部发包单位与内部分包单位之间无母子企业关系)承揽的分包合同,经股份公司内部协同管理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分包单位的新签合同,以分包合同金额作为其新签合同额。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内部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子企业参与实施的合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新签合同统计主体和新签合同额:
(一)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全部委托一家子企业履约实施的合同。由负责实施的子企业填报新签合同,母企业不填报新签合同,该合同不视为合同统计意义上的分包合同。
(二)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全部委托多家子企业履约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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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由负责实施的各子企业按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分别计算和填报各自新签合同额,母企业不填报新签合同,该合同不视为统计意义上的分包合同。
(三)由母企业签约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全部或部分通过分包形式由一个或多个子企业参与实施的合同。由母企业填报全部新签合同;参与实施的各子企业按从母企业分包获取的合同比例计算和填报新签合同额。
本条涉及的母、子企业新签合同额重复部分在统计母企业合并的新签合同额时进行抵消,重复部分的核定和合并抵消由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负责。
本条所称母企业、子企业,指股份公司内部有母子企业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内部协同项目的新签合同统计主体、新签合同额、协同额的处理、认定、统计应同时执行本细则及股份公司内部协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PPP、BOT等投融资建设项目,根据其实施特点,采取“两次统计、合并抵消”的方式统计其新签合同。
第一次,在正式签订投融资建设合同时,由投融资建设主体单位,在国内、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中将投融资建设合同统计为新签合同,按投融资建设合同全部金额填报新签合同额。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包含投融资建设合同金额的构成分解情况,为预计投融资建设项目带动的勘测设计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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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业务收入提供初步依据。投融资建设合同的后续实施情况,按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二次,在投融资项目主体单位组建投融资项目公司,并将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等业务发包给股份公司内部单位时,由股份公司内部承包单位作为承包合同的新签情况统计主体,根据承包合同内容在国内、国际新签情况统计表中将承包合同统计为新签合同,按承包合同的金额填报新签合同额。此类承包合同的后续实施情况,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统计。
上述两次填报的新签合同和新签合同额,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在统计、考核和对外信息披露中核定合并抵消重复部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非常规情况,按照合同统计的原则和要求及实际情况统计新签合同额。
(一)合同变更索赔情况。
合同发生变更索赔,并以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等形式另行签订正式合同,若当年或以后年度有结算金额的,作为新签合同统计;若上年已结算完毕,当年及以后年度无结算金额的,不作为新签合同统计。
合同发生变更索赔,但未以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等形式另行签订正式合同,而是直接在结算报表中反映结算金额的,不作为新签合同统计,在合同增减变化中直接进行调整。
(二)合同特殊预留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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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因当年签订大额合同,使得该单位新签合同额出现异常大幅增长(相比于本单位历史及同类型企业)但尚未稳定在更大体量、更高水平,或使得该单位合同结构发生急剧变化但尚未形成新的相对均衡时,所属单位可提出申请,经股份公司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将少数新签合同预留至下一年度(指合同新签时点所在年份的次年)进行统计,并填报国内、国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单个合同如符合规定,其合同总金额一般应整体预留,不得分割一部分金额预留。新签合同以全额实时上报为例行,以预留为例外。
股份公司在对所属单位新签合同额进行计划、统计、业绩考核时,认定各单位当年正式填报的国内、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含投融资项目)为当年完成数据,国内、国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中的合同数据视为次年数据,相关事项按照不重复得利原则进行处理。
所属单位合同预留若未经股份公司审核认可,或预留时间超过股份公司规定时限的,在业绩考核、统计新签合同排名、评先表彰等时不予认可;因不规范操作严重扰乱合同统计秩序的,股份公司在相关事项中认定其新签合同额时追加倒扣一定的合同金额。
预留合同的实施情况统计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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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新签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新签合同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合同,须在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系统中上传合同首页、签约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的扫描件。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采取抽查、定期检查、审计等方式,核实下属单位新签合同数据的质量。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签合同统计口径,加强新签合同数据监督、复核与检查,保证新签合同数据质量。
第四章 合同实施情况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实施情况统计主要统计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进展情况,重点是对合同完成营业额、剩余合同额、盈亏预测、实施状态等指标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新签后实施前,所属单位应按合同工期将新签合同额进行分解,明确当年、次年、后续年度等阶段实施合同金额。各单位应将合同金额的预测分解作为合同交底、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工作内容作进行安排和落实。合同实施过程中,应滚动做好剩余合同额的预测分解。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完成营业额,是指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于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合同完成营业额为经营统计概念,非指财务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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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年预计完成营业额,是指将上年接续合同和当年新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进度,分解到本年预计要完成的合同金额。
第二十 合同完成营业额的核算、计量、确认应谨慎稳健,符合合同实施的实际状况;符合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取得业主/发包方/客户、工程师、工程监理等认可的有效凭证、手续;以合同经营核算资料和统计台账为支撑,与合同实施进度、项目实际形象进度相匹配,与财务核算的营业收入总体上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以合同完成营业额为重点,建立健全合同实施情况统计机制、手段,及时归集填报合同各月完成营业额和合同盈亏预测。
第三十条 合同在实施阶段分为待生效、待执行、已失效,在执行、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其他等状态,由合同实施主体根据合同实际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合同未执行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处于待生效、待执行、已失效状态的合同,该统计表为月报表。
在“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处于在执行、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及其他状态的合同。该统计表为月报表。
在“合同收尾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处于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已失效状态的合同,该统计表为年报表。每年1月份,将截至上年12月份的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及已失效合同纳入该统计表,该统计表数据从上年12月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和合同未执行情况报表中直接取数,运算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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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统计上合同实施状态的相关定义如下: 待生效合同,是指报告期末尚未执行的,在合同签约时设臵相关条件,待相关条件具备后即可生效执行的合同。待生效合同包括未核准项目合同(须项目核准后生效执行),国际融资项目合同(须项目融资生效后执行)等。待生效合同额,是指待生效的所有合同的总金额。
待执行合同,是指报告期末已经生效但尚未进入执行状态,尚无结算金额,正常开展项目策划和前期准备工作,等待合同执行条件具备即可执行的合同。待执行合同额,是指待执行的所有合同的总金额。
已失效合同,是指合同签约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废止,自始即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失效合同额,是指整体失效合同的总金额。
在执行合同,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实施和履约,当年有结算金额或营业收入的合同。
已完工合同,是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基本履行完合同义务,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
已竣工合同,是指已竣工且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合同。 已停工合同,是指未正常完工而因故停止实施的合同。已停工合同在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也可因故终止。
其他状态,是指未签合同在执行或未签合同已完工等。合同签订生效前不得实际执行,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合同未签订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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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服务、产品的,应及时取得相对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和凭证,保证我方应有权益,防范经营风险;同时将相关数据实时纳入合同统计。
第三十二条 鉴于合同的初始新签合同额与累计完成营业额之间,因实际结算、变更索赔等原因而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和“合同未执行情况统计表”中设臵“合同增减变化”项,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调整,以真实反映合同实施情况,保证合同储备额准确可靠。
“合同增减变化”统计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结算金额但未签约时。所属单位应组织对该项目的合同总金额进行预测估算,在“合同执行情况表”中“上年接续合同”栏填列1万元,在“合同增减变化”栏填列“估算的合同总金额-1万元。待签订正式合同后,在“新签合同”栏中填列正式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同时将“上年接续合同”、“合同增减变化”栏数据调整为零。
(二)合同尚未完工和竣工,且仍处于正常实施过程,合同累计实际完成营业额已经大于初始新签合同额时。所属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增加金额进行详细预测,将增加金额填入“合同增减变化”栏中。若合同增加部分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时,其新签合同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填报,“合同增减变化”和“完成营业额”栏数据也作相应调整,避免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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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已完工或竣工,合同累计实际完成营业额大于或小于初始新签合同额时。所属单位应在“合同增减变化”栏填报“累计实际完成营业额-初始新签合同额”。
(四)合同失效时。所属单位应在“合同增减变化”栏填报“-初始新签合同额”。
第三十三条 合同新签主体应做好新签合同后续实施情况统计,保证有新签统计即有实施统计。合同纳入新签情况统计的,均应对应纳入实施情况统计;合同新签情况由哪个单位进行统计,其后续实施情况即由哪个单位进行统计。
第五章 合同储备情况统计及合同收尾情况统计 第三十四条 合同储备额又称未完成合同额,是指截止报告期末,正在执行及预计将执行的合同总金额中,尚未转化为营业额但后续预计可转化为营业额的合同有效余额部分。
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采取不同方式统计并核对合同储备额,做好合同盘点,保证合同储备额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期末合同储备额Ⅰ
期末合同储备额Ⅰ=期末在执行的剩余合同额+期末待生效合同额+期末待执行合同额。
合同储备额Ⅰ根据每项合同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合同储备额的期末时点数直接统计汇总而成。
在执行的剩余合同额,是指报告期内正在执行的所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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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扣除相应合同的已完成营业额后的有效余额部分,其数据直接取自“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待生效合同额、待执行合同额的数据直接取自“合同未执行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期末合同储备额Ⅱ
期末合同储备额Ⅱ=期初合同储备额+期间新签合同额-期间合同完成营业额-期间新增失效合同额。
合同储备额Ⅱ根据合同生命周期各阶段、各状态之间的衔接关系计算而成。
第三十 所属单位应每月将合同储备额I与合同储备额Ⅱ的数额进行核对,保证两者相匹配,对于两者差额相对于合同储备额的占比超过±5%,应认真盘点查清并填报其原因。
第三十九条 对失效合同应按照谨慎性、及时性要求,当合同中约定的失效条件成立,或合同虽无明确约定但很可能终止失效时,及时确认为统计上的失效合同。失效合同应做到账销案存,底数清晰。
国内业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年内、国际业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年内仍未进入执行状态,但在法律上尚未失效的合同,在统计上一律确认为失效合同。
失效合同在后续时间如恢复执行,作为上年接续合同填报。 对于失效合同,应深入分析其失效原因,对于因签约单位主观原因致使合同签订后自始即不具备生效执行条件的,应追溯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股份公司考核相关责任单位时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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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新签合同的金额。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定期组织对全部合同逐份进行盘点,摸清每份合同的实际情况,为统计合同储备额、制订生产经营计划安排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在编制当年1月、12月合同统计相关月报及下年度计划时,必须进行合同盘点。
合同盘点应重点关注合同数据的真实性、合同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和勾稽关系,把握以下要点:核实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已失效合同情况,确保下年度合同执行月报提取上年数据时不出现上述相关合同;核对12月本年预计完成营业额是否等于本年累计完成营业额;核对分年度剩余合同额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做好在执行合同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待生效合同、待执行合同和失效合同的管理,明确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的认定和日常跟踪管理;及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所属单位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对上年的待生效合同、待执行合同和失效合同的数据(上年新增、截止上年累计等)、形成原因和跟踪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股份公司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交专题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合同收尾情况统计,是指将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已失效合同的相关信息纳入合同收尾情况统计表,以反映合同实施最终结果,将相关信息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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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作了新签合同情况统计的合同,后续均应纳入合同收尾情况统计表。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按照股份公司统计报表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通过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及时报送合同数据。
第四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充分利用合同数据服务于生产经营管理,为本单位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分析、股份公司参评ENR年度排名等提供可靠支撑。
第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编制和对外提供合同综合统计数据和资料,股份公司合同综合统计数据以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新签合同额、未完成合同额等情况,具体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统计工作考核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对所属单位合同统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执行本细则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股份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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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基本结构图 2.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周期图 3.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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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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